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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镇设市”理念下的城市化模式发展与创新

2014-11-21宋曙光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32期
关键词:城市化模式创新

宋曙光

内容摘要:“大镇设市”,把小城镇建设上升到城市高度,赋予其城市定位和相应职权,以使小城镇由城镇化转向城市化,不仅有助于化解我国现阶段城市化所面临的矛盾,而且对提升城市化整体水平、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均衡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镇级市”的试点改革使“大镇设市”由理论构想走向了实际操作,然而,要使“大镇设市"由试点到全面推行,还需要从修订城乡规划、修改设市条件、推行“县辖市”方面解决好“大镇设市”所存在的政策体制方面的障碍。

关键词:城市化 模式 创新 大镇设市

“大镇设市”:由城镇化转向城市化

由于“我国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农民通过发展乡镇企业自己转移自己,相应地城市化主要不是农民转向现有的城市,而是农民在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就地发展乡镇小城镇,于是城市化被改为城镇化,并进一步被发展为小城镇化”(洪银兴等,2000)。应该看到城镇只是一个地域概念,城镇化也只是农业人口进入城镇,由原来从事农业转向从事工业、建筑、服务等非农行业,是农村人口向农村区域内的小城镇转移和积聚的“镇化”过程。而城市化的内涵决不是简单的农村人口“洗脚上田”进入城镇。根据近代西方国家城市化理论,城市化的内涵既有农村人口“洗脚上田”进入城镇,由从事农业转向从事非农行业,农村地域转化为城市地域这样的城镇人口数量增加和城镇数量增加的数量城市化过程,更有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质量的发展城市本身现代化的和把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等城市文明向农村地域推广和延伸的质量城市化过程,最终消除城乡差别,达到城乡一体化。也就是说,城市化不只是人和物的数量的城市化,更是人和物的质量的城市化,要让进城人员真正融入城市,接受城市生活,享受城市文明。由此来看,城镇化只是城市化的初期阶段,是整个城市化体系中的一个底层部分,它不仅涵盖不了城市化的全部内涵,也体现不了城市化的最重要内容。因此,城市化的发展也必然由以发展小城镇为特征的城镇化走向以强化城市功能和提高城市质量为内容的城市化。

在我国,城市往往是与“市”的行政建制相联系的,有“市”的行政建制的称为城市,没有“市”的行政建制的则称为城镇,通常指县城及中心城镇。根据我国现行城乡行政管理体制,只有行政建制的“市”才有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等城市行政管理权,没有“市”的行政建制的镇则没有城市行政管理权。因此,“大镇设市”,并不是指镇的行政级别的提高,而是把小城镇建设上升到城市高度,赋予其城市定位和相应职权,以使小城镇由城镇化转向城市化。其实质是一种强镇扩权的镇的城市化运动。“大镇设市”打破了我国现行城乡区划对镇的限制,改“镇”设“市”的乡镇,有望改变以往在土地、财政等各种要素资源配置上缺乏的窘境以及镇级行政机构在城市行政管理权限上的限制,从而发展与完善镇的城市功能,增强镇对周边农村地区的福射能力,带动周边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大镇设市”与推进城市化

“大镇设市”将成为我国城市化发展中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推进方式。

“大镇设市”有助于缓解大中城市压力,发展城市本身现代化。城市化发展是与工业化进程紧密相关的,城市化是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与深化而不断发展与前进的。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化发展与工业化进程并不同步,在城市建设中强调“先生产,后生活”的思想,导致城市化长期滞后于工业化。这也表明我国还会有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城市的人口、规模还会不断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无疑是有利于推动我国城市化发展的。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人口的增多并不是一个自然吸收农村人口的过程,我国城市的发展与扩张,是靠大量外来人员的涌入而得以实现的,其中就包括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李浩等,2011)。这种状况使得我国城市人口结构不合理,外来人口大于城市户籍人口,而且大量涌入的外来人员没有真正融入城市,城市人口数量的增长跟城市实际功能的增强并不同步,最终给城市带来了一系列诸如环境污染、交通拥堵、人口拥挤、上学就医难等我们称之为“大城市病”的问题,影响和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建康发展。“大镇设市”,赋予了乡镇城市定位,消除了乡镇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职能限制,必将极大的促进乡镇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而随着乡镇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改善,乡镇与大中城市的差距将进一步缩小。改善了城市基础设施、优化了投资生活环境的美丽乡镇必然会增加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人才的吸引力,使农村人口在向城市人口转变的过程中得到合理、有序地分流,有助于缓解大中城市的压力,发展城市本身现代化。

“大镇设市”有助于消除小城镇“乡”的形象与心理,促进城镇城市化。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涌现出一大批超级大镇,这些超级大镇无论是在人口规模、经济实力,还是城区面积、城市建设等方面,都几乎与城市无异。然而,由于我国行政执法权以县一级政府为主体,乡镇行政执法权的缺乏导致其在行政管理上缺乏成效,对很多社会事务管理力不从心,使其对众多的违法、违章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管理,以致这些乡镇尽管有现代城市的雏形,却呈现出“走了一村又一村,村村像城市;过了一城又一城,城城似农村”的景象,无法摆脱“乡”的形象与心理。“大镇设市”,将使这些乡镇获得更多的行政管理权限,有了行政执法权,能使这些乡镇合法、有效地解决违法、违章行为;土地使用权的扩大,将使这些乡镇城市建设得以合理、科学规划;扩大财政支配权,将会使这些乡镇在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其他公共服务的建设与投入上得到更多资金支持与保障。“大镇设市”,让农村居民在城镇享受到城市人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方式,必能极大地消除小城镇“乡”的形象与心理,使农村地区的群众改变旧的农村生活方式,接受新的城市生活方式,享受城市文明,促进城镇城市化。

“大镇设市”有助于推动镇域经济进一步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江浙等经济强省的发展表明,省域经济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县域经济,而县域经济的强弱又取决于镇域经济。而现实是:一方面,乡镇经济的快速发展,致使其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镇社会事务更加复杂,城镇功能多样,需要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现行城乡行政区划的约束,乡镇管理部门又无相应的财权、公共服务能力、管理机构,导致乡镇管理部门在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上又心有余而力不足。乡镇“小马拉大车”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乡镇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大镇设市”一方面使乡镇获得了更多、更为直接的社会事务行政管理权,增强了乡镇对其行政辖区内的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综合治理,从而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同时,有了一定行政审批权的乡镇,就能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间,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再加有了相应的财权,乡镇城市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产品将得以不断建设和完善,乡镇的投资环境将会极大提升。环境的改善,行政效率的提高,再加上乡镇的独特魅力和现实发展前景,必将带来镇域经济新一轮的发展高潮。而乡镇经济的繁荣又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endprint

“大镇设市”:破局体制的“顶层设计”

“镇级市”的试点改革使“大镇设市”由理论构想走向了实践操作。然而,要使“大镇设市”由试点走向全面推行,还需要解决好其在实行过程中所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大镇设市”所存在的诸多政策体制方面的障碍,需要在最高层次和全局立场上进行破局体制的“顶层设计”:

在统领城市和城镇共同城市化的最高层次上考虑“大镇设市”在制度方面的“顶层设计”,就要涉及到调整城市化发展思路和城乡规划修订的问题。“尽管我国城市化道路方针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在不断调整,但总体上遵循了1980年国务院批转的《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提出的‘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只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2006年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在2008年1月新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取消了‘控制大城市规模规定”(王佃利,2011)。因此,我国现行城市化发展思路,概括起来讲就是城市和小城镇共同发展,即实行城市城市化和乡镇城镇化。由于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发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开展城市和城镇发展工作的依据和指导。因此,推行“大镇设市”就必须要调整城市化发展思路,修订城乡规划,为“大镇设市”取得在城乡规划上的指导与政策支持。调整我国城市化发展思路,修订城乡规划,就是要把小城镇建设上升到城市建设高度,以现代城市的标准来建设和发展乡镇,在城乡规划中明确提出由发展小城镇(城镇化)到推进城镇城市化。

在兼顾基层政区设置改革的全局立场上考虑“大镇设市”在制度方面的“顶层设计”,就要涉及到市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县辖市”的问题。在行政管理体制上,我国《宪法》中规定地方行政区划体系分为省、县、乡三级,但在实际中,省县之间却存在着一级建制—地区或地级市,并逐渐形成了市管县的行政管理格局。“撤县建市、市管县”的办法,在城市化的初期,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国现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期,再靠“撤县建市、市管县”的办法来推进城市化发展,已是弊大于利。因此,改革市县管理体制己是必然要求。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法国等国家设置了“县辖市”,日本也实行“县辖市”,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县辖市”。由此,“可把中央、省、县、乡这四级作为行政管理的机构不变,增加‘县辖市(即‘镇级市)这一全新(但与国际接轨)的城市建制”(连晓鸣,1999)。推行“县辖市”是对我国长期实行的省级市、地级市及县级市的三级城市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对照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层级管理做法,再加上我国小城镇发展到今天所面临的改革需求及小城镇长期发展建设所奠定的物质基础,都为推行“县辖市”,变现有的三级城市管理体制为四级城市管理体制提供了良好的实行条件和基础。“县辖市”将消除“大镇设市”在行政管理体制上的障碍,使“大镇设市”有了体制上的保证。

从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角度来说,“大镇设市”制度方面的“顶层设计”,还需要改变城市观念,修改设市条件。城市,从其发展演变过程来看,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多了,经济活动的场所固定了,自然就形成了城市。因此,要尽量淡化城市“市”的行政概念,破除“城市”神秘观点。“城市只是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所谓‘中心即是‘点,或者称之谓‘结点”(连晓鸣,1999),城市既然只是大大小小的结集点,能大则大,该小即小,不要过多去考证它的行政级别和设立条件。根据国外经验,如法国,只要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居民点就可以划定为城市,所以国土面积仅为55万平方公里,人口总数只有5000多万的法国就有3万多个城市;再如美国,以2500人口为划定城市的最低标准,只要人口数达到2500人以上的乡镇,都可以设为城市。而我国现行的设市标准是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一个复合标准,不仅有较高的人口状况、经济情况和基础设施要求,而且设有不同的行政层级,最低行政层次为县级市,乡镇被排除在市以外。如果我们能破除对城市的“迷信”,取消城市的行政层级限制,不设置过高的城市设立条件,或是参照国外设市作法,只把人口数量作为设市主要条件,那么这既与城市化发达的国家的成功经验相一致,也使“大镇设市”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洪银兴,陈雯.城市化模式的新发展[J].经济研究,2000(12)

2.李浩,朱文武.镇级市:城市化进程中的新选择[J].人民论坛,2011(24)

3.王佃利,张莉萍,高原.现代市政学(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连晓鸣.县辖市—城市化高发期的必然结果[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9(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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