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的中国反腐
2014-11-21金善明
金善明
孟子云,“得天下有道,得其民;得其民有道,得其心。”腐败不仅有损政府形象,而且危及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反腐成效如何,攸关人心向背。这客观上促使当下中国须以雷霆万钧之势推进反腐。自十八大以来,中央高频亮剑,打虎拍蝇、海外猎狐,对腐败行为“零容忍”,不断将反腐工作推向高潮。回首往昔,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是一句空话;“踏石留印抓铁有痕”不是一句口号。反腐虽已初显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刚刚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昭示了反腐也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法治反腐,将使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双管齐下,有序推进
腐败,是社会的丑恶现象。无论中外抑或古今,无不严惩贪腐、追求廉政。中国自不例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更是始终强调从严治党、对腐败绝不手软。十八大将全面深化改革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但实践中却深受腐败这一社会顽疾困扰。反腐对中国体制改革、社会转型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正能量。尽快有效地遏制住腐败蔓延的势头,为深化改革提供坚强保障,成为党和政府的首要工作。对此,中国审时度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以健全规范和加强落实为着眼点,不断推动反腐行进。
腐败内生于人性之不完美,但也因系列制度和社会性因素综合而致。制度空缺、权力失约,是腐败滋生的根本性因素。解铃还须系铃人,反腐必須依靠制度,形成制度反腐。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不仅在于规范行为、约束权力,更有预测行为后果、引导主体行为之效。基于此,党中央和国务院在颁布实施“八项规定”之后,相继出台了16余部规范性文件,以强化干部监管、引导示范带头、提倡厉行节约、规范公务接待、严禁公款送礼。这些文件,在框定权力范围、惩治腐败的同时更旨在引导领导干部行为、预防腐败发生,力求从制度层面践行“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之方针,从而将腐败扼杀于萌芽之中。
然而,反腐不能仅停留在党纪国法的制定与修改上,更须倚重依法照章落实。唯有将党纪国法适时地扎根于反腐实践,方能彰显反腐决心与制度威慑力。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需要相匹配的实施机制。十八大以来,中国不断探索反腐创新,以求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打老虎的同时将权力关进笼子。首先,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贯彻“八项规定”、改善作风建设,力图增强防腐拒贪的能力;其次,充分发挥巡视机制的作用,以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相结合,公开“巡视清单”和“整改清单”,将问题暴露于阳光之下;再次,积极推进机构联动,中纪委、中组部、审计署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审计反腐的作用。此外,在贪腐大要案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处理上,纪检监察机构与司法机关基本实现了无缝对接。
多维并举,成效初显
制度建设与积极落实协同推进,无不彰显了中国反腐的决心和魄力。十八大以来,中国多维并举、铁腕反腐、涤荡“四风”,已成为中国反腐“新常态”。
上不设禁区、下不留死角。反腐不断打破“禁区”和“惯例”,数百厅官被查处、50余“老虎”落网。其中,副国级以上共3人,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共7人,中纪委委员1人。原成都军区副司令员杨金山被开除党籍,更是开创了中国反腐之先例。与此同时,北京严查“小官巨贪”问题、天津宣布80名干部任用决定无效、海南处理25名县处级以上一把手,反腐在地方亦渐次地铺陈开来。
反腐肃贪与正风肃纪齐头并进。在严惩腐败的同时,中国愈发关注作风建设。仅2013年便有超过18万党员干部被处分;至四中全会前夕,全国清理清退11.4万多辆公车、16.2万多“吃空饷”人员;10万余人主动上交“红包”及购物卡,涉及金额5.2亿元;查处2550人,涉及金额2.5亿元。
国内打虎拍蝇与海外猎狐相继展开。随着国内反腐力度加大,相关部门掀起了境外追逃风暴。201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内部整合成立国际合作局,加强国际合作、切断贪官外逃之路的思路更加明确。截至10月10日,已抓获在逃境外犯罪嫌疑人128人;2012年至2014年6月,检察机关从境外缉捕归案职务犯罪嫌疑人28人。此外,反腐已触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如华润宋林、国家行政学院何家成等严重违纪而被调查。
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成效初显及由此所展现出来的反腐决心和魄力。然而,成绩并不能掩盖问题的存在,大张旗鼓的反腐运动只能说明当前贪腐之严重。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四风”病源尚在、病根未除,仍停留在“不敢”层面,“不能”、“不想”的问题还远未解决,防止反弹任务艰巨。反腐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价值追求,其背后蕴含着改革逻辑、社会转型和国家走向。所以,深化改革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根本途径,“法治反腐”方是不二选择。
路漫修远,上下求索
规矩,是做人做事的基本规则;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反腐之精义在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蓝图已经绘就,关键在于落实。这绝非易事,任务艰巨,尚需不懈努力。这就要求,中国反腐既不能再搞“穿新鞋走老路”,也不能碰到一点阻碍就搞“无疾而终”。反腐战略重心应从查处贪官转向预防腐败,治标之术应从杀一儆百转向有贪必肃,治本之道亦应从思想教育转向全面法治。
在四中全会的法治春风沐浴之下,中国法治反腐、打造中国反腐败法治体系,实际就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约和监督。依法反腐就得依法治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一是明确权力范畴。简政放权、依法确权,合理界定权力边界,真正践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约束权力运行空间;二是塑造程序机制。通过法定程序规范公权力执掌者行使权力的手段、方式、过程和步骤,要求公权力执掌者在决策时必须信息公开、透明,保证公众参与,防止公权力寻租带来腐败;三是健全监督机制。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必须建立起对公权力和公权力行使者的制约监督机制,有效压缩腐败活动可以利用的“灰色空间”;四是完善问责机制。通过制定和修订既有法律规范,导入和完善“问责机制”,使得官员在决策、执行中不能也不敢不作为或乱作为,杜绝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法治反腐是中国反腐败治本之策的必然,但任重道远。黑格尔曾指出,腐败决不是偶然、单纯滥用权力的结果,不是遏制私欲就可根除的;相反,这种腐败源于制度,有其必然性且根深蒂固,是一种不断向一切空间弥漫的死症。对中国来说,反腐不能过于理想化,把所有的希望寄托在制度建设上,更需经济、行政、社会体制等多方面的配合和协调。一是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消除经济寡头的制度基础。在经济领域,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防止政府乱作为;同时,要完善预算法治体系。预算制度的确立是国家建立清廉政府的逻辑前提,没有现代预算制度,一切反腐活动都是徒劳;二是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减少和控制官员的权力。社会生活中,依法设置权力边界,厘清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明确权力旨在为保障权利服务而非相反,从而断绝腐败产生的源泉;三是进一步推进社会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腐败通常因滥用权力、权力寻租和追求特权所致,因而要减少和控制官员在各个领域的各种特权,包括社会保障、医疗、住房、教育等,但建立和完善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减少和杜绝腐败的产生,否则,难免权力寻租。
迈克尔·约翰斯顿在《腐败症候群》一书中曾感叹,“在一个官僚权贵式腐败的社会,反腐败是一条充满风险的荆棘之路”。对于中国,又何尝不是呢?故此,习近平主席一再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实践证明,法治是反腐的根本保证。因此,应通过贯彻四中全会的精神,增强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推进社会体制转型,营造清廉高效的制度环境,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