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变迁与反思
2014-11-21万典武口述蓝垂华刘毕林整理
■万典武口述(蓝垂华、刘毕林整理)
当前在商业经济学术领域中出现了一种淡化和回避使用“商业”这一词汇的现象,甚至存在有意用别的词汇来取代“商业”一词的学术跟风倾向,从而弱化了商业的产业经济功能。其实和农业、工业等行业一样,“商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经济学名词,在中国从先秦以来存在了近四千年,是源远流长的。它客观地反映了商品服务和交换的经济活动,广泛应用于商品交换实践工作和经济理论研究中。而“商业”作为政府部门的名称在新中国成立以来仅存在了四十年。它是不会因商业行政体制和部门设置更迭的变化而消失的。
1949年10月至1952年8月的贸易、商业机构
我是1949年随刘伯承、邓小平领导的第二野战军进军西南,11月重庆解放,12月到重庆,分配到西南军政委员会贸易部工作,从此我就进入了商业领域。1950年春,中央贸易部通知我们要开全国贸易计划工作会议。会议是6月下旬在北京召开的,西南大区的代表团由西南区贸易部部长王磊带队,我和吕扬炬处长带领西南区各个区公司的计划室主任参加。会议根据1950年3月14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所授予中央贸易部的职权,讨论制订了新中国第一个商业计划制度《贸易部1951年编订国营贸易计划暂行办法》。
在参加这次会议期间,我对中央贸易部的情况作了一些了解。中央贸易部的渊源要追溯到1948年,那年5月,原晋察冀与晋冀鲁豫两边区政府开始联合办公,5月17日至6月27日召开华北解放区工商业会议,讨论了有关商业政策问题。9月26日成立华北人民政府,董必武为政府主席兼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薄一波、蓝公武、杨秀峰为副主席,姚依林任政府工商部部长。1949年7月中旬,在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央商业处。10 月31日,华北人民政府奉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结束工作,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办理移交。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简称中央贸易部)在原中央商业处的基础上成立并开始办公,办公地址在东交民巷13号八国饭店。实际上是部长们和办公厅在这里办公,其他各司局分散找民房。经济计划司在东城的一处平房里,我去过。部内还设有国内贸易司,司长是郭今吾,国外贸易司,司长是王文波;还有人事司、运输处、财务处、会计处、秘书处、总务处、商标局(1950年8月移交给中央私营企业局)等。还陆续建立了十几个专业总公司。
中央私营企业局当时是中财委(全称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由陈云副总理兼任)的一个所属机构,局长由中财委秘书长薛暮桥兼任。1952年12月3日,政务院批准将中央私营企业局改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于中央贸易部的职权,政务院多次发文予以明确。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其中指出:各地国营贸易机关的业务范围的规定与物资调动,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指挥。每日售得的现金必须逐日解缴国库,不得挪用延缴。各地贸易机关除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批准者外,不得向国库支取贸易金款。一切部队、机关,不得经营商业。1950年3月10日,政务院第二十三次政务会议又通过《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3月14日发布,明确全国的国营贸易、合作社贸易与私营贸易的国家总领导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各大行政区及中央直属省(市)人民政府的贸易部门受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及当地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在政务院授权下,负责管理全国重要商品的价格。
全国性的商业行政系统很快形成,各大行政区设立了贸易部,省(市)设立了商业厅(局),专区和县设立了商业科或工商科,受上级商业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各专业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大区、省、专、市、县设立了区公司、省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由总公司与当地商业行政部门双重领导,以总公司领导为主,即对所属公司全部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主要是通过建立贸易金库制度和商品统一调拨制度来实现),形成了全国性的商业企业管理系统。
这个时期实行的是资金大回笼、物资大调拨的高度集中的商业管理体制,尽管其本身带有一定的弊病,但在当时情况下,使中央贸易部能够集中力量打击投机、控制市场、稳定物价,对于调整工商业和公私关系、活跃城乡物资交流、促进轻工业的发展,都起了重大作用。
为了促进合作社商业的发展,国家从货源、价格、贷款利率、税率、运输费用等方面给予扶助和优待。对于合作社商业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遍布广大农村的独立的专业组织系统,成为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城乡商品交流的一条重要渠道,在调剂城乡供求、稳定市场物价、满足群众需要、巩固工农联盟、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建立初期,粮食产需、供求矛盾十分尖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强公粮征收,积极在市场上收购,集中进行调运,与投机势力进行了反复较量,全国物价趋于稳定,国营经济开始掌握了领导市场的主动权,国营粮食商业逐步发展壮大,取得了粮食市场的主导地位。为适应当时形势任务的需要,国家对粮食机构的设立,采取了粮食管理机构和粮食经营机构分别设立的做法。
1950年3月2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其中规定:为加强国家公粮管理,中央设粮食管理总局,受中央财政部领导,大行政区、省、专区设粮食管理局、粮食局、粮食分局及中央公粮区库,受上级粮食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双重领导,县设中央公粮分库。国家公粮支出只限于部队及区以上政府机关团体的人马食用粮、公立学校供给制教职员和公费生的食用粮、救灾粮、优抚粮、婴儿保育粮、参战的民工食用粮及部分治河粮;其余应尽先拨充贸易粮,以调剂民食,回笼货币。1950年8月5日,中央财政部发出《关于建立全国粮食管理系统,将粮食处改为粮食管理总局令》,决定在财政部粮食处(前身为战勤供应处)的基础上成立财政部粮食管理总局,该局一方面是中央财政部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是各大行政区及中央直属省(市)粮食(供应)局的业务领导机构。
中央贸易部所属的中国粮食公司成立会议是1950年1月下旬召开的,会议确定粮食公司的职权是掌管全国粮食经营。各大区、省(市)公司,省(市)以下的分、支公司也相继成立。公司经营的粮食,最初只限于财政拨交的贸易粮,以后又经营一部分地方事业粮及机关部队节余的粮食。
到1952年8月为止,粮食部门这两大系统在运用不同手段,完成各自担负的任务的同时,双方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在稳定粮食局势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机构设置重叠,环节手续繁复等等,各地不断提出合并机构、统一管理的意见。
1952年8月至1957年的商业机构
为适应即将开始的有计划经济建设和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从1952年下半年起,国家对商业管理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决议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9月3日,中央商业部、中央对外贸易部正式成立。关于商业部的职权,中共中央在1954年7月13日发布的由陈云起草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中再次予以明确:“中央商业部应该成为全国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和私营商业的统一领导机关,负责制定商业各部门和各地区商品流转的主要计划,掌握公私经营比重,确定商品价格方案”。“城乡市场根据国、合分工负责的原则,划分经营范围。即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市场归国营商业负责;集镇和农村的市场归合作社商业负责;一般县城及大的集镇,由各省委根据不同条件,划归国营商业或合作社商业单独负责,或由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双方共同负责”。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设立35个部、委,八个办公室,其中第五(财、金、贸)办公室负责掌管财政部、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并负责指导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工作,李先念副总理兼任五办主任。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财委)工作宣告结束。国家主席毛泽东根据这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组成人员人选的决定,任命曾山为商业部部长,章乃器为粮食部部长。国务院总理周恩来随后任命姚依林、王磊、王兴让、吴雪之、曾传六、刘卓甫、张雨帆为商业部副部长,陈国栋、陈希云、喻杰为粮食部副部长。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在1954年7月召开的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决定由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改名的。大会选出了总社全国委员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程子华为理事会主任,曾山为监事会主任。原属合作社联合总社的消费合作社移交给国营商业,信用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另建组织系统。国营商业在农村的采购机构(除粮食机构和农产品接运机构外)同时移交给供销合作社领导。
由于供销合作社既要负责农村供应和对农村私商的改造,又要受国家委托办理农副产品的采购,任务繁重。1955年7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设立农产品采购部,负责除粮食、油料、生猪以外的主要农产品的采购。任命杨一辰为部长。9月,该部正式成立,接收了原来由商业部主管的棉花、麻类、烟叶和对外贸易部主管的畜产、茶叶业务。农产品采购部的任务是:负责这些商品的收购,进行必要的加工,并且负责按照计划分配调拨给有关部门。但由于农产品产区分散,季节性强,单独经营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不好安排,经济上也不合算,为了更好地统一这项工作,1956年11月16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撤销农产品采购部,将棉、烟、麻、茶叶、畜产的采购业务交由供销合作总社办理。
这次人大常委会还任命陈云兼任商业部部长,杨一辰为城市服务部部长,免去曾山的商业部部长职务。12月1日,城市服务部正式成立,主管副食品的收购和供应,并对饮食业、服务性行业(旅馆、理发、澡堂、洗染、照相等)和城市房产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商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相关公司和局移交给城市服务部。
为了使水产品的产销统一,以利于产销计划结合、掌握价格、领导市场、对私营渔商渔贩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统一安排进出口和国内市场供应,国务院于1955年10月23日作出决定,将全国水产生产、加工、运销企业划归商业部统一领导。商业部在这年12月成立了中国水产供销公司,并准备成立中国海洋水产公司。1956年5月12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设立水产部,统一管理水产的养殖、捕捞、加工和运销等工作。许德珩被任命为水产部部长。水产部于1956年5月30日正式成立。从此以后,水产业务就再也没有归商业部门管理。
这样,国家商业部门划分为六个部:商业部、外贸部、粮食部、城市服务部、水产部和供销合作总社。在当时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绝大部分生产资料不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由国家统一调拨分配。1952年,中财委在计划局物资分配处的基础上成立了物资分配局,后移交给财政部物资管理总局。1956年5月12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设立物资供应总局,主管全国物资(主要是生产资料)的供应、调度和平衡的工作,并且管理国家的物资储备。1960年5月,改为在国家经委内设立物资管理总局,1962年11月22日与商业部就物资经营管理上的分工和配合问题发了文件。1963年5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国家物资管理总局。1964年9月,改称物资管理部。
1958年至1978年的商业机构
1957年12月12日,商业部下达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商业部所属10个专业总公司,自1958年1月1日起,改组为专业贸易局。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将专业公司改组为商业厅(局)内部的专业局(处),各县公司一般都改组为县商业局的经理部。这样改组以后,一是取消了专业公司系统上下之间的领导关系,二是各级商业行政部门成为“政企合一”的机构。商业部门所属企业也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了下放。
中央商业部门也进行了调整合并。1958年2月11日,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定》,将商业部改为第一商业部,城市服务部改为第二商业部,任命杨一辰为第二商业部部长。2月2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城市服务部合并为第二商业部(挂第二商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两个牌子)。从此,各省、县级供销社相继与同级国营商业部门合并,基层供销合作社暂未变。
同年9月11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决定将第一、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任命程子华为商业部部长。1960年2月18日,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任命姚依林为商业部部长。
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各种管理权限、规章制度一再下放、废止或修改;农村财贸管理体制实行“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的管理)、一包(包财政任务)”的同时,基层供销社与国营农村商业企业合并,成为农村人民公社的供销部;供销合作社自有的公积金、调剂资金中的流动资金部分,与国家拨给的资金一起移交给人民银行。这样,供销合作社从上到下全部机构和人员、经营利润和资产,由集体所有制完全转化为全民所有制,与国营商业合并成了一条商品流通渠道。全国的商业网点、人员也有较大的撤并和精简。加上合作商店升级过渡到国营,集市贸易实际停止,商品流通渠道就基本上只剩下国营商业一条了。
“大跃进”时期,由于在经济工作指导思想上犯了“左”的错误,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出现了严重失调现象。中共中央从1960年下半年起,在工业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上,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在商业方面,中央和国务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市场供应情况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1962年5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商业部系统恢复和建立各级专业公司的决定》。专业公司在总的管理体制方面仍然实行上级业务部门和当地商业行政部门双重领导的制度,在具体的组织机构设置和领导关系方面则可分为业务上以总公司领导为主、由总公司和地方商业厅(局)分级领导、由地方商业厅(局)领导三种类型。经过几年的恢复和调整,到1965年,商业部共设有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煤建、石油、医药、中药材(1963年7月由卫生部划归商业部)六个一类专业总公司,纺织品、百货、糖烟酒、食品四个二类专业总公司。三类专业公司如民族贸易、蔬菜、饮食业、服务业、劳动保护用品、仓储运输等只在地方设立,商业部不设总公司,只设有关专业局。商业部门根据中共中央1961年1月20日发出的《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商业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也相应地做了调整。
1962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分工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合商业的第四次分工,这次仍然按照城乡分工和商品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划分,大体上恢复到1957年以前的分工状况,同时做出了一些必要的调整。这个《决定》指出:国营商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领导力量,供销合作社是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1962年5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从7月1日起,同商业部分开办公。总社成立了棉烟麻局、日用杂品局、农业生产资料局、果品局、土产废品局等业务局。中央批准调潘复生任总社主任。
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指出商业工作最根本的问题,是要在交换过程中,正确处理同农民的关系问题。我国存在着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同这种生产制度相适应,应该存在着合作社的商业。否认合作社商业的必要性,不充分发挥合作社商业的应有作用,是错误的。
到1962年底,全国基层供销社达到33000多个,省、县各级供销社联合社全面恢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农村集市贸易也相继恢复和开放。城乡市场出现了繁荣活跃的景象。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全国陷入十年动乱之中,国民经济严重失调,商品流通领域也遭到了严重破坏,商业机构大精简、大合并,管理权限层层下放,严重地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
1967年10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向商业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派驻军事代表,从领导运动到领导业务,将原来的业务司局大大压缩精简。剩余的大批干部、职工则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锻炼。
1969年9月15日,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合署办公。1970年6月,国家机关正式进行大精简、大合并,由以上四个单位组成了商业部革命委员会,中央任命范子瑜(原商业部军代表)为商业部革命委员会主任、党的核心小组组长(1975年1月17日,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正式任命范为商业部部长)。四单位正式合并组成商业部,对原有办事机构作了相应调整,只设15个组。到1972年5月,各业务组改称局。在精简机构的同时,管理权限层层下放,再次重复“大跃进”时期的做法,而且做得更加过头,严重地影响了工作的开展,造成一片混乱局面,并持续了很久。
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提议,中共中央决定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并于1975年1月11日任命陈国栋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这次恢复后的总社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
商业部则设了包括商业、粮食、工商在内的19个局级单位。部长一职由范子瑜担任到1977年9月调回到总后勤部工作为止;王磊接任商业部部长,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得到正式任命。
1978年7月,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成立,商业部医药局的中西药业务及机构均划给该总局。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成立了中国药材公司、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疗器械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等机构。
197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商业部工商管理局的业务随之转出。
1979年以来的商业机构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定对内经济搞活、对外经济开放的总方针。根据这个总方针,中国商业体制开始了一场意义深远的改革实践,商业机构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
1979年6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设立粮食部,任命陈国栋为粮食部部长,免去他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任职务,同时任命牛荫冠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后因陈国栋调上海工作,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任命赵辛初为粮食部部长。这样,原合并的商业部又重新分成了商业、供销、粮食、工商行政管理四个部门。
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初步方案;将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粮食部合并,设立商业部,任命刘毅为商业部部长,免去王磊的商业部部长职务、牛荫冠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任职务、赵辛初的粮食部部长职务。国务院管理供销合作事业的行政机构同商业部合并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这一群众组织仍然对内外开展必要的活动。商业部设置行政机构16个,专业公司16个。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商业体制改革精神,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加强和扩大商业部行政管理的职能,商业部于1984年12月19日发出《关于撤销商业部各专业局的公司名称等问题的通知》。商业部将所属石油局(公司)及其直属单位成建制地划归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公司以后,组建成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销售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销售公司)。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任命胡平为商业部部长。10月15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商业部“三定”方案》。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商业部设置了司局级行政管理机构13个,专业管理机构11个。
1993年3月,根据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商业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改革,撤销原商业部、物资部,组建国内贸易部,任命张皓若为部长。
国内贸易部的成立,也标志着以“商业”命名的政府机构名称自1952年8月成立商业部以来,经过了四十年的时间,到这次商业部撤销而告终止。但“商业”二字仍在企业和非政府机构中使用,如1994年5月成立的“中商企业集团公司”,2001年4月重新组建的“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当时由国家经贸委直接管理,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综合性行业组织,并接受委托代管40余家行业协会(如:中国百货商业协会、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等)及管理中国商报社、中国商业出版社、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等事业单位。
至于国内贸易部,也处在变革之中。1995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任命陈邦柱为国内贸易部部长。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国内贸易部改为国家国内贸易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国务院任命杨树德为局长。2001年2月,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国内贸易局等9个国家局被撤销。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5年2月27日做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决定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由国务院领导。1995年5月,正式恢复成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这样,供销合作总社就脱离了国内贸易部的管理。2000年9月,又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班子。
1999年1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储备局改为国家粮食局。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等机构被撤销,组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这次机构改革,还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原国家经贸委的职责分别划入了发改委、国资委和商务部。
几点感想
(一)四十年的脉络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两者对立统一的发展中,中国商业及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起伏变化。大体来说,新中国成立后最初的三年,私商普遍存在,实行公私兼顾,市场繁荣、物价稳定。只有一个中央贸易部统管全国。1953年以后,开始实行计划经济。商业国营化,独家经营,加上物资匮乏,主要生活资料实行统购统销、凭票凭证供应,生产资料实行统配部管,连农贸市场都取消了,市场死滞。行政部门越分越多,专业公司越建越多。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商业首先放开搞活。私营商业大量发展,国营商业逐步改变体制。1983年商业部、粮食部、供销总社三部合一变成新的商业部。1993年,商业部与物资部又合并为国内贸易部。不久,改为国内贸易局,随后又实行内外贸合一建成现在的商务部。
(二)机构合并要五湖四海
解放初期,小平同志主持西南工作时曾一再强调:要搞五湖四海。我深受启发,认为机构合并也要从大局出发,团结各方,切忌搞山头。商业、粮食、供销合并是个进步。1983年合并时退休的一大批部级、局级干部,经中央组织部批准,成立了商业政策研究会,有八位退休部级干部和二十几位司局级干部分别担任正副会长和会员。其中,由原供销总社副主任郭月斋担任会长,我则被任命为秘书长,后被加选为副会长。当时我还兼任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在我的推动下,两会共同建立了一个商品流通论坛,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论坛到今日一直在开展学术活动。
(三)商业行政部门下一步怎么改
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写过一篇文章:《商业行政改革的意见》,有大中小三个方案:小方案是商、粮、供合一;中方案是内外贸、烟草、盐业等都合一;大方案是像中央贸易部那样,把工商行政、物价还有海关都统管起来。当时的国家体改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安志文专门找我单独谈过这个问题,我向他做了详细汇报。现在,我基本还是这些看法。美国只有一个商务部,中国也有一个商务部,英文用的都是commerce(商业),作为政府政务的一部分来讲,叫做商务部也合适。将来中国进一步机构改革,可以由商务部,像20世纪50年代初的贸易部一样,统一管理全部市场。
(四)“商业”是会长期存在的
“商业”一词源于先秦,有四千多年的历史。在吴慧老先生主编的五卷巨著《中国商业通史》中,就详细记载了上起远古下至清末的四千年来中国商业的发展历程,展现了历代商人、商业组织的活动进程,记录了商业政策和商业思想的演化变迁。所以,“商业”实为一个古老又现代的行业,也是一个古老又现代的名词,它在当下这个市场经济社会里更焕发出勃勃生机。
虽然“商业”作为新中国政府机构的名称(商业部、商业厅、局等)只存在了四十年,仅占中华商业历史长河的百分之一,但是作为人类日常生活中的最基本也是不可或缺的行为活动,商业和商业经济学是不可替代的。现在全国有3000多万个商业企业,小至商店、商场、商厦,大至商业街、商业城;1亿多从业人员经商、从商,是不可能强行抹掉“商业”以“流通”代之的。因为“商业”主要是指商品流通,而“流通”还包括货币流通、资本流通、物资流通、信息流通等。
(以上内容根据万典武先生2014年4月30日谈话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