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产权转让的几点思考
2014-11-19张飞云
张飞云
摘 要:产权转让关系,涉及公司的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产权转让关系到各种与公司有利益的经济实体的权益,因此,对股份制产权转让关系的研究有利于保障各种社会经济实体的权益。
关键词:股份制 法人财产权 产权转让
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9(b)-0244-01
股份制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产权制度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因素,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竞争实体,由于竞争实体的独立化、多元化,需要对其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界定。
1 股份制、产权及产权关系的界定
股份制是以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为主要特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其应有之意,股份公司是通过发行股票实现对社会资本的控制,是资本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表现和结果,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来实现全体投资主体的利益,分解、分担社会交易风险。
产权是指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统称,是企业财产关系在企业营运过程中的一个动态概念。产权的归属是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股份制产权关系要理顺清晰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法人财产是指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及其构成,是股东出资的总和及其法人在营运过程中的各种权益的统称。法人财产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资人即股东依法向企业注入的财产或者资本金额;二是法人在生产经营中的收益积累;三是股东注入资本的增值;四是法人所负债务形成的财产。法人财产的外在表现为实物的财产形式及知识产权等价值权益形式,法人财产是法人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对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益。是法律上将法人财产归属于法人的一种认可,是法人财产的外在法律化。法人财产权表现在法人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股份公司法人享有企业的财产权,有权利利用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独立地以法人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公司有广泛地生产经营权利,并对法人财产进行处置和转让,同时基于法人财产承担经营责任。
2 产权转让几点的思考
产权转让是指两个以上的法定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部分或者全部有偿转移的经济行为。我国股份制中产权转让存在不平等的现象,表现如下。
第一,股份认购权的不平等。股东股份认购权的不平等表现在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扩股时,股东在购买股份方面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比如,股份公司在设立阶段,应有法定的发起人,公司的发起人要认购法定比例的股份,对法定股份之外的股份,发起人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公司增资扩股时,公司原有的股东按照在公司中原有的比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等等。股东认购股份的不平等反应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并举。
第二,股份转让权的不平等。在我国,存在着一种极为不合理的状况,对公司法人持有本公司股问题的规定,在现行的公司法中禁止公司认购本公司的股份,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允许持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同时规定公司法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必须在一定的时期内加以处置,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股东身份的不平等。股份转让权不平等,另外在值得关注就是将公司的股份按照投资主体的身份加以区分,如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和职工股等等,虽然公司法没有将股份公司的股份按照身份加以区分,便是实践中此问题并没有解决。正是由于将股份加以区分,使得公司的股份在营运中出现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同股不同市和同股不同价的问题。
3 实现产权转让平等性的途径和方法
实现产权顺畅的流转有利于保持公司资本的稳定;削弱和减少股东对公司分红收益的压力;消除了公司资本的固定化和回收周期长期化与股东投资短期回收利益保证的矛盾。针对产权转让中不平等的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应该全面贯彻、严格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现实的公司法从法律层面取消了对股东身份的划分,为产权转让的平等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按照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的发行要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这样不仅实现了同股同价、同股同市,而且也实现了各种权益主体均衡发展。公司的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是政府股东、法人股东、个人股东还是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其次,增加库存股制度。就现行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回购的股份必须在十日内注销,不允许公司拥有库存股。库存股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库存股的产生、出售都影响着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如果操作不利可能侵蚀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成为意图操纵股票价格的工具。另一方面,库存股的存在的现实价值不能忽视,就是为了使其发挥蓄水池的功能。使得公司可以灵活地调控市场上流通股的数量,促使股价回落到正常值,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保证公司资本运营中的交易安全,实现公司的稳定发展。
库存股存在的两面性,需要公司在运营中对库存股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笔者认为应该从库存股的数量上和权利行使上,加以明确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借鉴国外关于库存股的规定,及交易安全的考虑,在数量上应该不超过流动股本的5%,这样降低了对证券市场上供求关系和股票价格的影响,和减少公司的经理层对其它权益者的权益的侵蚀。在库存股的表决权由股东大会行使,具体由董事会执行,使其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制衡关系,保障权力在制约的体制中良好的运行。公司对库存股享有收益权,并对库存股的收益用途加以限定,如用来提取公司的公积金。
最后,完善产权转让的经济环境。加强产权转让的外部环境建设,推进公平竞争,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股份制企业的发展,为股份制产权的转让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同时,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产权流转顺畅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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