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研究
2014-11-19胡泽夫
胡泽夫
摘 要: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结构性产品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该文就影响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相关因素进行简要分析,并探讨完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对策,促进国际金融市场获得较为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结构性产品 金融衍生 定价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6(b)-0221-01
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是相互结合衍生合约以及固定收益证券获得的产品,衍生合约主要包含互换、期权、远期等方面的合约,而信用、商品、股价、利率、外汇等方面的资产均属于衍生合约类型,衍生合约不但能够使投资者尽可能将风险规避,同时还能够使投资者在市场中获得满意的收益[1]。因此,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合理的进行定价,对提升收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 影响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相关因素
1.1 产品重组定价、重组安排产生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结构性产品主要是为了追求相互隔离市场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大部分的结构性产品的发行者的信用等级相对来说较高。所以,相对于传统证券来说,结构性产品信用质量价值出现波动的情况时,需要面临较大的风险。而发行者在信用等级较高的情况下,则会将相关要素加入到产品估值中。通过分析我国市场结构性产品的实际情况得知,现今,国有银行将结构类型的理财产品进行发行时,有着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者在选择结构性产品时,能够获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互相隔离的效果。
1.2 结构性产品产生的风险
投资者眼中结构性产品产生的风险主要来自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方面,因此,结构性产品在实行定价时有效的确定且采取措施预防各方面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存在一定的难度[2]。倘若在评价风险时没有从相同的角度出发,那么则会造成估计产品价值时存在一定的区别。风险评价主要包括:(1)站在资产组合角度或者独立资产角度对风险进行评价。(2)产品即将到到期日,但仍然继续交易。通常情况下,主要是采用模拟方法、情境分析法进行风险评价工作。因此,结构性金融衍生产生在实际的定价工作中需要将上述因素完善的考虑。
1.3 国内结构性金融衍生定价市场相对缺乏
目前,我国集中交易结构性产品的市场相对缺乏,对结构性产品的普及性、标准化程度、流动性的提高有一定的限度,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对集中交易该类型的产品有所限制。以市场监管作为主要出发点,产品交易市场缺乏集中统一,那么监管部门在监管结构性产品时则有着相对低的效率,造成逐渐加剧结构性产品风险、收益等存在的问题,对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产生直接的损害。
2 完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对策
2.1 合理放宽设计金融衍生工具的范围
相关部门在金融衍生工具的设计工作中,应该合理的放宽范围,使商业银行能够从创新的角度出发,设计产品,同时良好的进行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工作。金融监管相关部门在实际的工作中将竞争、创新、经济、有效等原则全面体现,合理的进行监管,使定价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得到有效维护[3]。另外,还应该加强组织自律监管的力度,通常是采取经济手段对金融衍生市场进行全面管理,将行政管理措施逐渐降低,合理的将监管商业银行将结构性产品设计工作的角度放宽,确保商业银行在设计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时具有极大的创新力,使结构性产品得到良好的设计。
2.2 促进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定价能力明显提高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将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系统引进或者利用现有的技术,全面开发定价系统,确保自主定价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另外,还应该重视风险管理、冲交易、产品设计人才的培养工作,尽可能将核心技术全面掌握。国内商业银行在将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系统引进或者开发过程中,同时将结构性衍生产品电子交易的系统引进,对加快国内银行在国际交易衍生产品市场进入的速度有一定的帮助。同时,国内银行还应该分析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在交易中的实际价格,合理的调整我国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实际的定价系统,对国内银行衍生产品实际定价能力的提高有着促进的作用,同时对国内银行有效提高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有着较大的帮助。
2.3 构建统一的风险评价、实时监控系统
应该逐渐构建健全的控制风险的机制,使发行者控制衍生产品出现风险的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国内银行应该对自身拥有的控制资源有效整合,使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控制方法、风险控制程序、风险报告制度、风险监测、风险计量、风险识别等得到统筹制定,将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实施,持续监控风险[4]。通过新型的风险管理基础对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控制以及模型分析。因为大部分的定价模型仅能在市场波动正常的情况下能够发挥效果,一旦市场出现终端改变时,定价模型则会失去原有的效果,导致出现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定价过程中出现模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衡量金融衍生产品定价风险时,应该对模型存在的风险严格注意,重视事后检验工作。
2.4 采取适合的产品类型,提高定价能力
对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定价时,应该选择合理的产品种类,使市场吸引力有所增加,政策压力明显减小。对于保本产品的发行、定价工作应该给予优先处理,确保能够以获利型、安全型等状态构成。对于投资者相对熟悉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给予优先选择。如产品有着相对清晰、简单的风险收益结构,应该给予优先发行,防止有着过度复杂的产品结构。如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具有表现好、时间长、规范、成熟等优势,与境外市场的发展互相符合,则给予优先发行处理。对于两种方向不同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能够同时发行,确保发行者风险对冲得到自动实现,促进风险对冲支出的成本得到明显降低,使潜在收益得到有效提高。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工作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相关部门应该严格重视影响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风险因素,并且根据风险因素,制定针对性的完善对策,确保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定价工作存在的风险得到明显降低,从根本上提高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的收益。
参考文献
[1] 胡俊霞.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中的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2011,4(8):722-723.
[2] 关彬.结构性金融产品收益风险分析及设计创新[J].山东社会科学,2010,9(2):196-197.
[3] 王增武,汪圣明.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定价与投资决策研究:不确定性方法[J].金融评论,2010,12(1):188-189.
[4] 孙畅.浅谈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J].现代经济信息,2010,9(9):877-87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