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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及治理措施

2014-11-14刘孟姣罗焰

老区建设 2014年18期
关键词:民间金融治理风险

刘孟姣 罗焰

提 要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这就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民间金融又被称为“非正规金融”,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巨额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这一问题。但是随着民间高利贷进入后期崩盘阶段,民间金融的风险日益加剧,很多人用“民间金融危机”来形容现在日益加重的民间金融风险。因此,民间金融风险的治理研究成为一项严峻而又迫切的问题,将会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民间金融、风险、治理

作者简介刘孟姣(1988—),女,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2级会计研究生;罗 焰(1968—),女,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实践。(江西南昌 330038)

民间金融在我国存在已久,起源于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的广大农村,比如福建、浙江、广东这些地区。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民间金融呈现出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融资总量迅速增长的特点,特别是在一些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子银行等民间借贷形式的出现和发展使得民间金融占中小企业的融资比例的40%,以其旺盛的生命力推动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对中国经济增长具有积极意义的融资机制。但是,最近几年,大量的民间金融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如吴英“非法集资案”、温州借贷危机、神木的“房姐事件”等,民间金融市场失灵,需要引入外部力量实施金融监管,民间金融风险的治理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课题。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来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去年在成都成立了民间金融街打造民间金融“第三极”,但是要真正的治理民间金融风险需要深入分析其产生原因,并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民间金融的大环境逐步地建立一套相对有效的管理模式。

一、民间金融的特点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民间金融在我国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从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缺点和不足,但是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关于民间金融的经济纠纷日益增加。现阶段从整体看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区域差别性

因为民间金融大部分是依赖于血缘或者地缘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它的活跃程度与经济发展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该区域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民间借贷相对不大活跃,民间金融对于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借贷处于一个规模较小而又相对稳定的状态,利率处于全国平均水平以下,生活领域的消费占借贷行为的大部分;在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和中部某些省份作为商品的集散地,资金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的同时需求也很旺盛,民间借贷十分地活跃,民间融资以企业融资为主,盈利性强,规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省份。

(二)参与主体和资金来源日益多样化

从参与的主体看,民间金融活动已经不再局限于农村和农户,民间金融的参与主体也扩大到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业主甚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公务员等。随着参与者的来源多样化,民间借贷融资显得更为普遍,亲戚朋友的资金、个人劳动收入所得、企业主的营业利润、还有其他的闲置资金等都成为我国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

(三)组织形式多样化

除了直接贷款、农村信用社、企业融资、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还包括了合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个人借款和职工集体融资等形式。

(四)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

民间金融在我国一直处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到现在也没有明确由“一行三会”中的何者对其进行监管,未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所以一直以来就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管,民间金融活动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和借贷规模风险。

二、民间金融风险种类

(一)信用风险

民间资本的借款人不按时偿还债务?穴指本金和利息?雪,使得借出资金的人遭受资产损失和利息收入的双重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民间资本的借款人不能及时满足借出资金者提取资金的要求,比如民营银行和私人钱庄,他们和商业银行一样面临着挤兑的风险,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信息难以自由流动还是处于一种彼此分割的离散状态。

(三)利率风险

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虽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但是在真正的民间借款时的利率大都远远高于当期的银行利率水平的4倍,有的甚至是同期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十几倍。

(四)规模风险

许多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小,同时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不能实现资金的跨区域周转,使得回旋余地很小,同时受到国家信贷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影响,这就使得民间金融面临着较大的借贷规模风险。防范与化解民间金融风险,需要格外的关注民间借贷利率风险与民间借贷规模风险。

我们需要针对民间金融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治理民间金融的风险,引导民间金融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为我国的民间资本寻求出路,满足民间资本的逐利需求,同时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使民间资本的流向处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这样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民间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从宏观角度来分析

民间金融风险的产生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国家的宏观调控的问题,一方面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没有把民间金融活动纳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国内也没有颁布统一的、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民间金融,这样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就缺乏明确的规定。地方民间金融的监管机构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很大一部分民间金融组织和行为就处于无政府状态,金融宏观调控的蝴蝶效应最终使得民间金融和民间企业处于崩溃的边缘。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利率制度不规范,有数据显示,高利率在我国民间金融中占到了63%,有四分之一的4分以上的超高利借贷,甚至一些地区的贷款月息高达1毛,民间借贷的利率远远超过了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大都超出4倍还多,这些都使得民间金融活动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二)从民间金融自身角度来分析

主要是因为民间金融的自身特性使其承受着较大的风险。民间金融具有脆弱性:民间借贷活动规模相对较小、结构简单,资金链上每个环节都很薄弱,管理上相对落后,这就使得整个民间金融体系都处于一个相对脆弱的状态;民间金融的不规范性:很多民间金融机构只有组织却没有实体机构,有的甚至什么都没有,自身缺乏风险意识,自有资金比例低,不合理的贷款结构再加上缺少外部有效的监管,不规范的民间金融活动产生的资金流向难以被统计和控制;民间金融的投机性:民间金融活动缺少规范的手续,很大程度上依赖个人信用,资本本身具有逐利性的特点,民间金融活动具有投机性和盲目性,容易产生跟风的现象,当违约行为出现的时候就会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和措施违反社会秩序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三个特征是民间金融活动在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导致了民间金融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再者民间金融活动还面临着一定的行业风险,由于经济具有周期性的变化规律,在经济的正常波动中,一些原本盈利的行业盈利水平下降甚至出现亏损的状态,特别是房地产业这一民间借贷的重点行业具有高利润率、高负债率,一旦开发商资金回笼出现问题,该领域的民间借贷资金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坏账,民间借贷这种高利率的暴利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高成本运作,使企业的资金链条变得更加脆弱和紧张,进而危及企业的生存造成企业难以支付自己的借款。本来这些都是潜在的金融风险,但是一旦遇到合适的条件,在一定的时机下,这些风险就会显现出来。当这些潜在的风险被激活并且暴露出来的时候,不能及时有效恰当的处理就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和各种社会问题,造成民间金融危机的集中爆发,扰乱金融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四、民间金融风险的治理措施

民间金融在我国是一种存在已久的融资方式和信用形式,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正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贷款手续相对繁杂,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心理上存在排斥感。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较低难以达到正规金融的要求,缺乏足够的抵押财产和相对有实力的担保人,所以从银行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很小,民间金融就成为一种相对有效的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不可否认,民间金融也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对社会有负面影响,给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带来威胁,但是总体看来,民间金融的积极影响远远大于负面效应,我们不能对其打压和取缔。所以,要想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积极作用,减少其消极影响,我们必须对民间金融的发展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让其走向法制化合法化的道路。

(一)构建民间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消除对民间金融的各种歧视,逐步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到现在为止我国没有民间金融的统一立法,各相关的法律之间也有矛盾,因此必须完善统一立法。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出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管理办法,明确其地位、性质、借贷条件、利率范围等。只有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民间金融才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给监管机构,避免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保证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发展民间金融的过程中,要放宽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定程序实行破产清算,确保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健康有效运行。总之,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走上法制化轨道,这样才能减少金融风险。

(二)设立由中央到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

目前,在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工作主要由银监会负责,央行负责制定相关的信贷政策,但其监管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银监会本身就有很繁重的金融监管的任务重,很难再对庞大的民间金融进行有效监管。个人认为,可以在中央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同时在地方设立相应的负责机构,并对这些机构配备专业人才。这样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根据地方不同的经济状况和现实情况制定出具体切实可行的发展政策。

(三)对民间金融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地做出调整保证与市场的可适性

日本因时制宜的法律政策很值得我国学习,我们在制定关于民间金融法律的时候要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并且随着金融环境和经济状况的改变不断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建立起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现行的利率不能反映出资金供求的真实状况,利率缺乏灵活性,投资者对利率不敏感,会造成资金的需求过度和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浪费。因此需要加快我国利率的市场化进程,让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在各自的市场上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避免彼此间的无序竞争,全面满足社会不同阶层对资金的各种需求。

(五)推动民间金融的创新,鼓励民间金融机构不断开发新的金融投资品种,为民间资金开拓新的投资领域

1.民间金融机构需要创新经营理念,克服以前“零风险”的传统思维习惯,妥善处理利润最大化和社会责任的关系。逐渐改变“扶大放小”的经营理念,尽可能做到兼顾“扶大的同时不放小”。2.服务产品的创新,民间企业在融资时大都具有“时间急、金额小、频率高、抵押少”的特点,民间金融机构需要把客户详细的划分,逐步建立起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授权授和激励机制,实行差别化的绩效考评,更多的容忍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3.推行互保公司制度,政府加大资助力度由民间互助组织集中统一向银行办理融资业务。

(六)逐步建立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的相关配套机制

例如存款保险机制、担保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征信制度、惩戒机制、信息收集机制、风险预警机制等。通过配套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引导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民间金融活动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同时中小企业和居民难以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我们应该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对实体经济的直接投资,控制资金的金融资本化比率,逐步规范民间金融市场,解决市场分割问题,促进资本的有效运行,建立起民间金融市场中相对系统、完善、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责任编辑:程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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