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权利思想移植与本土化现象的关联考察*
2014-11-14韩淑举
韩淑举
(山东省图书馆 山东济南 250100)
1 引言
2013年3月21日《光明日报》发表孟其真的《图书馆,请择善而藏》一文,开宗明义指出:“百里挑一,择善而藏,让读者不仅能看书,更能看好书,‘片纸只字皆有益于思想’是图书馆水准和价值的最重要体现。如果读者入馆最容易读到的是厚黑和骗术,馆长们何以安心?”以此对首都图书馆的藏书内容和质量提出质疑。一石激起千层浪,竹帛斋主程焕文教授翌日发表博文“人有好恶,书无好坏”,重申图书馆权利基本价值观,认为:图书馆,凡是有文字的纸片,不论“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也不论“革命的”还是“反动的”,更不论“高雅的”还是“低俗的”,都应该尽可能地收藏和保存。图书馆在藏书建设上必须保持客观中立,不受任何思想意识和社会势力的干扰和影响,不越俎代庖地替任何意识形态、团体和个人判断藏书的优劣好坏或者收藏与剔除。在读者眼中,图书有好坏优劣,但是在图书馆人眼中,图书就是图书,一视同仁,没有好坏优劣。重申图书馆藏书和借阅的中立性原则,以维护图书馆权利。该文引来众多跟帖,赞成者反对者各执一词。赞成者观点是相似的,反对者中有言:如果人有善恶,书无好坏,那么,低俗的乃至色情书都可以进入图书馆了;有同行直言:很多书你不会给儿子看,不会给女儿看,你自己都骂它是垃圾,你却收藏给别人看,还说书没有“好坏优劣”;还有跟帖从采访经费不足,采访人员水平,出版市场乱象来反驳“书无好坏”之说,一时出现近年来罕见的“论争”。该论争客观反映出业界部分馆员对知识自由的模糊认识,对图书馆权利思想的疑惑和质疑。为此,《图书馆建设》2013年第9期组织笔谈,请业界著名学者吴晞、李超平、蒋永福、褚树青、刘洪辉、俞传正、宋显彪等专题探讨此问题,专家们意见也不尽相同,但使得前几年探讨的热点问题“知识自由”、“图书馆权利”、“图书馆中立”等再次引发大家热议。
事实上,此类指责在近几年时有发生,2005年的“苏图事件”,北大教授漆永祥严词发出抗议:谁限制了一个学者使用善本的权利?其言如今看来仍让人心有戚戚,“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我们才能放心地、无所顾虑地、不用轨弯转角地前往各地图书馆,查阅、复制与抄录所需要的古籍,获得我们应有的权利,受到应有的尊重,得到应得的尊严!”引起一场大讨论。显而易见,两则案例时差近十年,均指向图书馆信息资源的收藏与利用问题。这引起笔者的思考,基于“人权”的“知识自由”、“图书馆权利”等现代图书馆观念自诞生之日起即存在争议。图书馆权利思想被业内学者引介入中国亦只有十余年时间,从社会认知角度看,分歧很大,即使是业内同行,对此亦多有困惑。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人权普遍性与文化特殊性所带来的困境。具体在图书馆领域,是“图书馆的中立性”原则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播和社会责任的“非中立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诸要素间的相互影响即是移植与本土化现象之间的关联度。这种关联因素致使围绕“权利”问题在观念与现实、理论与实践中必然会发生冲突,即使在标榜民主自由的西方国家,以“知识自由”为理论基础的“图书馆中立”亦在与公共道德、公共秩序、立法司法等多方博弈中前行。认真思考它们之间的关系,分析其相互影响因素,对客观理解图书馆权利思想内涵,促使图书馆权利基本思想逐步实现本土化,并寻求在图书馆实践中的社会认同和支持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 移植与本土化过程:图书馆权利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移植和借鉴过程,是图书馆权利思想本土化的过程。关于本土化,国内早有讨论,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法的本土化“指任何国家的法律要发挥其内在的价值、功能和社会作用,必须与其本国(本地区、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结合,成为该国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人们所接受并自觉遵守”。其实质是外来法文化内化为本国化的过程。由此,包括图书馆权利思想在内的国际现代图书馆观念的吸收借鉴,并内化为中国的图书馆核心价值理念,其前提是国际图书馆权利思想在中国图书馆界的大力传播和影响。
2.1 传播内容
自193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理事会通过《图书馆权利法案》开始,经过70余年国际图联、世界各国图书馆组织的推动,图书馆权利思想得到国际图书馆界的普遍认可。中国对此问题的系统传播和研究相对滞后,初起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主要成果包括三个方面:
(1)国际图联及其相关组织、世界各国关于图书馆权利和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文件的文本翻译。业界对国外图书馆权利的研究首先关注的是对国际图联及其相关组织、世界各国关于图书馆权利和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文件的文本翻译。除散见于报刊的零星译文,主要集中收录在两部著作中,一是1990年出版的《世界图书馆事业资料汇编》(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它集中译出50余篇国外资料,其中收录了杜聿玉译自美国《图书馆杂志》1979年第5期的《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收录了刘国钧所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大都市图书馆国际协会公共图书馆宣言》《图书宪章》等与之相关文件文本。鲍振西在为此书所撰前言中说:“早在两年以前,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科教处就着手搜集资料”。前言写作于1988年,那么这些资料的翻译当在1986年,表明已有学者关注到图书馆权利问题。这是目前笔者所见国内最早翻译的权利法案中文本。二是2007年程焕文、张靖编译的《图书馆权利与道德》一书。该书收录了国际图联/自由利用信息与表达自由委员会的政策文件13份,各国国家图书馆协会制定或采用的关于知识自由的声明12份,各国或地区图书馆协会通过或采用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33份,美国图书馆协会制定和采用的《图书馆权利法案(1996)》及其21份阐释,美国图书馆协会制定和采用的关于知识自由的声明、政策和指南24份,美国图书馆协会理事会采用的知识自由相关决议18份。该书集国外图书馆权利和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成果翻译大成,对研究“图书馆权利”的国际、国别特点提供基础资料。该书在编译上有两大突破:(1)“序录部次”。全书分为六部分,每部前以“概述”对内容作简单阐释;(2)渊源有自,方便核查。先收录政策原文,后辅之参考译文;每一政策文本列出政策原名、译名及网址。整书体例严谨,为后续研究者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2)对图书馆权利思想的解析和相关研究。笔者以“图书馆权利”“知识自由”为主题词分别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91~2013年间刊发的相关论文,其中“图书馆权利”主题论文 231篇,“知识自由”主题论文224篇,去掉重复和关联性不强的论文,共有相关研究375篇,相关论文作者400余人,最早系统研究图书馆权利及其相关问题(图书馆精神、读者权利、图书馆职业道德、图书馆制度、知识自由、信息自由等)的以李国新、程焕文、蒋永福、范并思等著名学者为核心作者。
李国新在其2000年所著《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研究》(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第六章全面解析了日本的图书馆自由。系统地介绍了日本图书馆自由的含义与原理,日本图书馆自由运动的历史进程,日本《图书馆自由宣言》的主要内容,日本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这是笔者所见最早的系统研究图书馆权利的论著。其后,他发表多篇论文阐释图书馆权利思想,如《日本的“图书馆自由”述论》《日本“图书馆自由”案例研究》《图书馆服务与利用者权益保护》《对“图书馆自由”的理论思考》《图书馆权利的定位、实现与维护》等在理论界产生了很大学术与社会影响的系列论文。
程焕文教授在为《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年会征文通知》“图书馆权利”分主题作注释时在业内最早提出了“图书馆权利”一词。虽然对“图书馆权利”这个“学术术语”学者执不同意见,但最终“图书馆权利”一词得到业界广泛认同,并流行开来。程焕文教授也在除主持翻译《图书馆权利与道德》一书外,经过多年对图书馆精神、图书馆权利的研究,2011年又出版了我国第一部研究图书馆权利的专门著作,也是我国第一个正式立项的有关图书馆权利的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图书馆权利研究》(北京:学习出版社)。
在研究“图书馆权利”的学者中,以蒋永福论著最多。他专注于以公共图书馆制度、知识自由、信息自由等为关键词的图书馆权利研究。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有《维护知识自由:图书馆职业的核心价值》《知识秩序知识共享知识自由——关于图书馆精神的制度维度思考》《信息自由信息权利与公共图书馆制度》《“图书馆权利”研究反思》等。范并思也一直关注公共图书馆精神、图书馆核心价值观、读者权利等相关问题研究,影响较大的研究成果有《论图书馆人的权利意识》《现代图书馆理念的艰难重建——写在〈图书馆服务宣言〉发布之际》《权利、读者权利和图书馆权利》等,并与倪晓建合作起草了中国《图书馆服务宣言》。继之而起的李超平、潘燕桃、宋显彪等学者在图书馆权利方面也有独特的视角。
(3)图书馆权利的保障主体和保障内容。通过学者系统翻译国际图联以及世界各国“图书馆权利”“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知识自由”等相关文本,多角度研究图书馆权利思想体系,中国图书馆界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图书馆权利的理论基础;二是保障主体;三是保障内容。对于保障主体:理论界形成了几种观点:其一图书馆员职业集团权利说。以李国新为代表,他认为:“从美国、日本业已形成的图书馆权利观念和规范可以看到,所谓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员职业集团为完成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所必须拥有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利”;其二公民权利说。以程焕文为代表,他认为“图书馆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平等、自由和合理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其三公民和图书馆权利说,以范并思为代表,他认为:图书馆权利有两种权利,公民接受图书馆服务的权利和图书馆人的职业权利。三种观点的表述有所差异,但依笔者看来,其实质并无多大差别。就逻辑而言,笔者更赞同李国新的观点。作为一个职业集团颁布的《图书馆服务宣言》,自然是代表图书馆职业做出的对公众的服务承诺,其逻辑主语应是图书馆,所保障内容的文本意义主语也是图书馆,那么图书馆权利的保障主体直接的是图书馆,间接的是公众,是由图书馆完成利用者的知识自由权利。在保障内容上理论界并无异议,将“图书馆权利”内容概括为:自由收集信息的权利和义务、自由提供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图书馆用户隐私和机密的权利和义务、反对审查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核心价值观取向被概括为是图书馆在收藏和借阅文献中保持中立的原则立场的行业规范体现。
2.2 本土化成果:制订《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和《图书馆服务宣言》
通过图书馆学会、精英学者、学术期刊等多渠道传播,使得包括图书馆权利思想在内的国际现代图书馆理念和做法全方位渗透进中国图书馆界。根据国际图书馆学界图书馆权利体系建设经验,一般由行业协会分别制订图书馆权利(自由)宣言和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前者为对外的“服务承诺”,后者为对内的“行业自律”,两者共同构成维护公众图书馆利用权利的准法规文件。
2002年《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中国图书馆学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以下简称《准则》)先行颁布。其在本土化方面突破之处在于:(1)制定《准则》的基本思路是“以自觉的全球眼光和宽阔的国际胸怀、借鉴世界范围内图书馆员伦理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文明成果”,在法治环境中、国际视野下确立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员职业观念和行为规范。(2)借鉴世界范围内图书馆员伦理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文明成果,首次在正式文本文件中明确中国图书馆员“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读者权益”“读者秘密”等理念曾长期被排除在中国图书馆界之外,《准则》对此内容的确认主要依据我国的《宪法》和国际共识。《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公民权利包括:一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三是劳动者享受休息权。这些权利与图书馆有密切的关系,图书馆成为实现这些权利的社会载体之一。这些权利在图书馆的表现形式就是公众的“图书馆利用权”,指每个人依法享有的阅读权力与利益,这种权利决定了图书馆读者服务的两个原则,即自由地无限制的利用和公正平等的利用,也即是现代图书馆观念一再倡导的图书馆服务的平等原则和守密原则。一部自律规范的推出,并不能包治“服务”存在的所有问题,媒体曝出的“国图事件”“苏图事件”一而再地强烈触及图书馆人的神经,“服务”成为社会公众和业界同人共同的要求,《图书馆服务宣言》的制订已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了。
2006年中图学会在苏州召开的“新年峰会”上,宣布正始启动《图书馆服务宣言》制订工作。几经讨论、几易文稿,2008年《图书馆服务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正式公布,它从语言、现代图书馆理念多方面吸收国际图书馆宣言的成果,“宣言”开始一节:“图书馆是通向知识之门,它通过系统收集、保存与组织文献信息,实现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社会功能。现代图书馆秉承对全社会开放的理念,承担起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缩小社会信息鸿沟的神圣使命。中国图书馆人经过不懈的追求与努力,逐步确立了对社会普遍开放、平等服务、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其中“图书馆是通向知识之门”出自《公共图书馆宣言》“图书馆是通向知识的途径”一句。同时在《国际图联因特网声明》也有类似的表述:“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为人们提供进入因特网的基本方法、指导和帮助,又是知识、信息之门。还帮助人们克服资源、技术等方面的种种障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服务”以及所包括的七项内容与国际图书馆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IFLA的核心价值体系这一“植体”最终通过两个文件被中国图书馆这个“受体”认同,并基本得到借鉴,当然其中不少条款选择了中国式表达。但中国的两个文件,并未从文字上明确表述保障公民的“知识自由”,大概缘于其本身的争议和敏感性。
3 移植与本土化现象的关联:图书馆权利思想本土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生物学移植理论认为,移植成功的条件主要取决于供体与受体之间质的相似性。指供体与受体之间经济、政治、文化、宗教、道德、历史传统、风俗习惯、人口等社会因素的吻合度高低,法律理念、结构、功能、运行机制是否一致,但很显然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社会,任何制度的移植和本土化都是极为复杂的一项系统工程,原因在于文化的“地方性”。思想观念的交流常会发生一定的冲突,文化差异越大冲突就越明显,制度的移植越困难。世界范围内图书馆权利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和本土化过程是中外不同文明之间的图书馆制度互相借鉴与取舍的过程。另外,自有国家以来,几乎任何形式的法律文化都避免不了法律之间的移植借鉴问题,几乎无法想象存在不受他国影响或世界文化大潮影响的国家,可以说包括图书馆权利思想在内的图书馆法律法规的翻译和研究是中外文化交流背景下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现象。因此本土化成为决定外来图书馆权利思想和制度文化移植成功与否的关键一环。就中国近代图书馆界而言,游离于世界图书馆之外,服务观念僵化、服务行为水平低。有识之士自觉地意识到与国际图书馆界的距离,引进国际现代图书馆观念,学习与借鉴西方国家图书馆理论与实践经验成为一种共识、一种改革开放以来的主动性行为,这种主动性成为改变现状的内生力。“图书馆权利”思想移植与本土化现象的关联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理论起点的“概念现象”。对“知识自由”的多维认识,出现了一些理论理解分歧和观念冲突,充分说明“知识自由”具有文化上的相对性;另一方面是与中国本土传统文化价值系统的冲突问题。因此中国“图书馆权利”概念及其理论的提出应该限定在中国的社会和历史环境中,应该以中国法律法规、条例、惯例、文化特征、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
3.1 理论关联:知识自由具有文化上的相对性
图书馆权利思想的理论起点是知识自由。知识自由是图书馆行业的常用表达术语,见诸其他国际性文件中的其它表述尚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艺术表现自由”“表达自由”等。术语不同,但其各自的内涵和外延实质均体现了多种自由的统一体。对图书馆这个以满足民众知识需求为存在意义的社会制度安排来讲,保障民众利用知识的自由自然成为图书馆服务圭臬,“知识自由”术语成为国际图联和世界各国制订图书馆权利和道德规范时最常使用的专业术语。
3.1.1 一般意义上“知识自由”的相对性
一般意义上“知识自由”的相对性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
其一,知识自由的内涵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知识自由。从学理而言,知识自由的相对性有三个理论前提,第一道德范畴,确立的是责任与自由的关系。哈耶克认为:“一个自由的社会很可能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第二民主视角,追求知识自由与有限权利。不论民主的实现方式,还是民主的实际操作结果,民主都对知识自由有所节制,这体现了知识自由的界限。第三法律视角,知识自由不是为所欲为的自由。法律就意味着界限,在国际人权宪章以及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对知识自由有所限制。以知识自由发生地的美国为例,知识自由是美国宪法规定的人的基本权利,确立了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与知识自由密切相关的权利内容。但其亦随美国时局的变化增加其限制因素,“9.11”恐怖袭击后联邦政府颁布的《爱国者法案》,涉及公民隐私权问题。《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涉及儿童的知识自由获取问题。知识自由本身的相对性,对整个国际图书馆权利的实行带来深刻影响,主要是造成图书馆权利与国家安全、读者隐私权保护、儿童教育等法律和伦理冲突。
其二,不同的政体对知识自由的诉求是大相径庭的。不同的民族文化蕴育不同的知识自由制度,没有统一的知识自由。问题不难理解,与知识自由有关的各种观念和制度,都深深植根于不同的世界各民族文化之中,用一个统一的概念来概括不同民族文化培植出来的知识自由制度几乎不可能。法律允许民众表达什么、如何表达以及法律对知识自由的限制、对滥用知识自由者的处罚方式和力度等,都受知识自由所依托的文化因素所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知识自由及其相关规定,本身就是特定文化的产物,带有这个文化的特质。特定民族的历史、宗教、习俗、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都会对该民族的知识自由制度产生影响。因此在一个国家被允许的知识内容,在另一个国家可能会引发敌视、甚至是骚乱。有些国家提倡信息的自由流动,而有些国家则对信息的自由流动设置较多的限制,如Google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在全球不同的国家提供服务时,采取不同的规则。二是除法律可以承认、保护、限制知识自由并惩罚滥用知识自由者外,某个特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观念,也会对知识自由产生影响。如,2005年9月30日丹麦最大的日报《日尔兰邮报》刊登了12幅漫画,漫画以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为主题。按照伊斯兰教义,任何人都不能以有形的方式来描绘他们的先知,更不能以丑化的方式亵渎穆罕默德。漫画引发了伊斯兰国家广泛的抗议,而丹麦政府和其他转发了此类漫画的西方国家政府,却以报纸在行使知识自由为由,拒绝对此事进行干预。西方政府的这种不作为,引发了阿拉伯国家与这些国家之间的外交危机。本土文化、习俗才是在知识自由基本原则前提下各有特点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国际性或各地区性人权公约和主要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都支持相对主义的立场。比如《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3.1.2 中国知识自由的相对性
中国知识自由的相对性也表现出两个层面的意义:
一是近几年来对国际人权、文化权利的认同,这是知识自由、图书馆权利思想得以在中国图书馆界引进的社会“受体”前提。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政府开始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与人权有关的国际事务当中去,批准加入了许多国际人权公约,其中与图书馆相关的已经签署并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有《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这几个公约都将“知识自由”作为重要的保障内容。《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第217A号决议通过并宣布)是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其中有三条内容对当时的图书馆界产生了思想观念上的根本变化:“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媒介。”从上述两个公约的条文内容可以看出,其人权宪章所规定的“知识自由”涵义具有客观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体现世界范围内民众对民主、公平、公正的广泛诉求,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而这与中国政府近些年来倡导的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同质性,这也是近年来研究图书馆精神、图书馆法、图书馆权利思想的社会环境所支撑的。
二是“知识自由”在中国有明确的相对性,有国际人权宪章履约的中国特征。从1949~1980年代,知识自由几经波折。自80年代以后,随着开放程度的加深,国际多元文化与中国文化交流全面展开,促使中国政府开始从多方面努力加快与国际权利理念的接轨。近几年来,中国分别与美、英、德、澳、瑞士及欧盟等举行人权对话,举办中美法律专家交流,中欧司法研讨会,与澳大利亚开展人权技术合作项目等。甚至在国内立法过程中,中国政府注意引入国际人权条约中的标准,运用这些标准以及学者研究的成果作为改进国内立法和司法的主要推动力。2004年在修改《宪法》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第33条,并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共同构成中国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中国式知识自由表达。这些都为“文化权利”“知识自由”等国际人权理念的本土化创造了可贵的社会制度环境。但是正因为“人权”“文化权利”“知识自由”的相对性,中国批准和履约过程中尚有许多工作要做。
总之,作为公民宪法权利的“知识自由”在应然意义上应该是一种刚性权利,只要是在法治环境下,相同的事情就应该得到相同的处理,而不管社会环境的变化与否。但在实然状态下,法治只是一种理想或渐进过程,“知识自由”因为社会情势的变化而时紧时松,充分说明了“知识自由”是一种相对性的权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知识自由领域的进步,是一个应然与实然的冲突过程,是一个国家各种利益的博弈与妥协过程。公民的权利实际成长于人间烟火之中,知识自由的享有与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经济发展、国家安全息息相关。所以研究知识自由的界限,应该在一个更宽泛的坐标下进行。认识到知识自由制度所具有的文化上的相对性,对于建构我们自己的知识自由制度具有意义。总原则是知识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应当予以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和自由,但如何保护应当是民族国家的内政,应当由享有主权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和道德价值取向来设计并实施相关的制度。同时,别国的知识自由制度再健全,也不能不加鉴别地将它简单的移植到自己的国家来。在学习、引进其他国家的知识自由制度时,一定要考虑本国的“水土”。
3.2 权利与责任:争议不断的学术命题
围绕图书馆权利与责任的争议,引起国内外图书馆界的共同关注,集中的争议包括在两个方面:
(1)图书馆保护用户知识自由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等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矛盾成为困扰世界范围内图书馆权利实现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知识自由是人权条约和许多国家的宪法承认的一项权利和自由,具有普世性,但“人权”不仅仅只是包括人的文化权利、知识权利,还包括其他若干基本权利。各权利之间的保障与限制即是为了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冲突。“9.11事件”打破了美国国土绝对安全的神话,在反恐目的下,美国颁布了几十部法律,其中影响较大、倍受图书馆界争议的当属2001年10月26日由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颁布的美国《爱国者法案》。尽管该法案被当时政治形势所左右,但依然得到多数民众的支持。其中第215与216条款,涉及图书馆用户隐私权问题,如果美国联邦调查局及相关执法机构只要怀疑图书馆用户与正进行的涉及国家安全的调查活动有关,则有权获得该用户的相关信息及其利用图书馆的相关记录,并且法案还规定图书馆不得向任何用户泄露正在被调查的信息。但《爱国者法案》一颁布便遭到图书馆界抵抗,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很快做出反应,2002年1月9日颁布了旨在指导图书馆和图书馆员具体应对执法机关检查的《图书馆应对〈爱国者法案〉指南》;当年12月11日,ALA协同医学图书馆协会、专门图书馆协会、法律图书馆协会等商议:建议美国各图书馆制定更为有效的保护用户隐私政策、程序和指导方针。“重新确定需要留存的用户记录类型、将个人记录与总记录分开管理、删除资源和服务利用记录中的用户姓名、及时清除显示用户网上活动情况的系统日志与计算机日志”。此后的连续几年内,ALA与其他协会和组织几次以不同形式联合抗议《爱国者法案》,呼吁保护图书馆用户隐私。在中国,类似的用户隐私是否保护的案例已经出现,只是未能引起图书馆的警觉。如山东省图书馆曾发生一例,经常光顾电子阅览室的一名用户因涉嫌诈骗在馆内上网时被警方带走,警方向馆员询问该用户在馆情况,并调取浏览记录。该不该提供用户信息?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需要深入探讨。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与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执法冲突,实际上涉及的是保护图书馆用户的隐私权问题。公民隐私权利包括内容很多,图书馆保护用户的隐私,主要指:(1)用户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的秘密;(2)用户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的私人信息)受非法刺探或公开;(3)用户的任何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这就意味着图书馆记录的用户个人信息、阅览记录、检索记录、电子阅览室用户网上活动日志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向任何个人和团体透露。用户主体不同权利间的伦理冲突对图书馆权利具有较大影响的尚包括知识自由与用户的名誉权。我国的多数民法学者认为“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对于图书馆来说,这些基本权利间的冲突需要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根据司法判例,做出符合本行业职业特点的路径选择。
(2)图书馆权利与图书馆社会责任的伦理冲突。美国是最早关注和讨论这个问题的国家,1969年ALA设立“社会责任圆桌会议”,将图书馆的社会责任纳入图书馆研究范围。但未对图书馆的社会责任明确定义,只是认可这样一种认识,图书馆和图书馆员承认并帮助解决社会问题,比如机会和正义的均等、公民的权利、暴力等。这是值得引起我国业界关注的问题,对图书馆社会责任的肯定,意味着对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权利”坚持的“中立性”的否定。这从美国发生的“伯宁豪森论争”可见一斑。1972年11月美国图书馆学家、曾任美国图书馆协会知识自由委员会主席的伯宁豪森撰文《图书馆界的对立:社会责任与图书馆权利法案》,认为美国图书馆界自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社会责任行动背离图书馆职业的中立原则,其本质是反知识自由的。社会责任不能与倡导知识自由的《图书馆权利法案》共存。论文一经发表,引起图书馆员关注,美国《图书馆杂志》1973年1月集中刊发19篇文章展开讨论,少数支持他的观点,多数对其提出批评。
在国外图书馆理论不断引介到国内的过程中,图书馆社会责任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关注。走出2001~2008年讨论的零星状态后,2010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也将“图书馆社会责任”作为研究主题之一。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图书馆社会责任概念;二是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内容;三是图书馆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从讨论内容分析,“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术语前期在图书馆运用较少,多以“社会职能”“职业使命”等类似词代替。2010年后随着研究的追本溯源,这个术语渐进流行开来,并且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分歧主要出现在社会责任定义和内涵上。一种是“分内”论,认为“为全社会提供免费服务和平等服务是公共图书馆实现其社会责任的主要途径。”将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为监狱读者服务、为边远地区读者服务等“分内”工作作为图书馆的社会责任。业内相当一部分人持有这种“分内”观点;另一种是“分外”论,从发生学视域解析图书馆社会责任,还原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原初意义,认为“图书馆的社会责任应该是图书馆职责之外所具有的责任,将图书馆的职责与社会责任混淆,就丧失了图书馆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研究问题的意义。”还有一种“广义”“狭义”论,认为“图书馆社会责任既包括分内责任,又包括分外责任”,指“图书馆职责(分内责任)、图书馆在履行职责和使命过程中对社会的影响、图书馆出于道德要求而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分外责任)的集合”。尽管讨论还在继续,但是关于分内分外之争已分清,正如范并思所总结的:“它主要指一些传统图书馆服务之外的‘分外之事’,并非图书馆的所有服务社会的活动都可以放进这个概念中”。
3.3 施控系统:实践取向上的施控行为失范
在控制的现实存在中“适当”与“失当”界限并不分明,有时也不过“一线之隔”。就施控系统而言,对图书馆权利影响较大的控制主要有:社会控制、群体控制和自我控制三种途径。
(1)社会控制:图书馆权利保障与限制的社会环境因素。社会控制是一种强制性控制,其控制手段包括法律、法令、政策、经济惩罚、社会舆论等等。这种控制,是行为控制的基本方面,一切群体与个体都必须接受其影响和制约。从国际知识自由的历史来看,社会控制主要表现为:第一,政府对观念市场的干预。其一,国家权力介入观念市场。国家权力依据自己的需要,介入观念市场,打压其所不喜欢的或不合时宜的观点,甚或向国民灌输错误甚至有害的信息、进而引诱或逼迫人民错误地思想,破坏观念市场的知识生态环境。如二战时期的德意日等国动用一切宣传手段煽动战争的合理性。其二,国家的控制是对源头法律法规的限制。如上述美国《爱国者法案》对用户人格权的影响、《儿童网络保护法案》(2000)要求学校和图书馆制定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对儿童知识自由的限制。这都是来自公权力对图书馆权利的影响。第二,图书检查制度。作为社会控制重要手段的图书检查制度更容易造成控制失范。自出现了图书出版,随之而来的图书审查亦即开始。审查带来的禁书现象成就了独特的“禁书文化”。一般图书检查的动因有几个方面:政治因素,执政者利用思想控制,防止人心变异,巩固统治地位;宗教因素,为护卫宗教信仰禁止所谓异端邪说图书流行;道德因素,多数为黄色淫秽书刊等,这也是历代禁书的主要内容,直至今日仍是图书馆界争议最大的关于图书馆权利维护的命题。检查方式对权利影响很大,例如对出版物出版前的种种设限、出版发行后的重重检查、外国书刊进口与阅读管制,对有争议图书文献或限制用户身份或只藏不阅。
(2)群体控制:图书馆权利保障与限制的社会道德习俗因素。群体控制是比社会控制较弱的控制,是一种半强制性控制,它主要是通过群体文化、群体行为、群体价值观念、群体舆论倾向等手段来影响图书馆权利的保障与限制。对图书馆来说,读者用户即是最大的社会群体。“图书馆权利”既然保障的是公民享有的平等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那么仅仅是业内理论的研究尚不足以充分说明问题。图书馆的“自说自话”能否得到读者认同,是“图书馆权利”能否本土化的环境土壤。从近年来发生的几例案例,可以管窥读者的“权利观”。
国图事件。2004年10月14日,《南方周末》发表暨南大学出版社总编辑周继武的《国家图书馆借书记》。文章详细叙述了他两次到国家图书馆借书的种种遭遇:借阅重重受阻,不合理的借阅证工本费、阅览费、复印费,管理人员的低质服务态度。文章援引联合国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主旨精神,对国图种种现象尖锐指出:“国家图书馆将国家藏书变成奇货可居的垄断资源,将图书借阅演变成租书、抵压,或剥夺低收入者、低职位者、低职称者、低学历者、无职业者和外地人的阅览权或外借权,无疑是对公共图书馆理念的践踏和对中国图书馆事业的误导”。这是首次由外行学者以国际图书馆精神捍卫自身阅读权利对图书馆发出的质疑,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公众对利用图书馆的公平公正无区别服务以及基本服务免费等的权利意识正在苏醒。社会公众对图书馆提出了“权利要求”。无独有偶,次年发生的“苏图事件”则是将用户的借阅权利直指图书馆收藏的珍本古籍。因为古籍借阅的特殊性,对此业界末能达成无条件“满足读者利用古籍图书权利”的共识。讫今为至已过十年,古籍依然是“阳春白雪”,依然未能取消一些费用,也依然在遭到诟病,甚至是难以理解。读者权利意识的增强,被质疑的不仅仅是借阅权,还包括图书馆的采购权、出借权。典型者如“首图事件”。2004、2005年案例促使图书馆正视自身存在的服务问题,亦正是因为公众对图书馆公正公平免费服务的需求,2011年文化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理念首次以政府正式文件形式得到确认。
(3)自我控制:图书馆权利保障与限制的业内影响因素。自我控制失范在图书馆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选书权利滥用,二是借阅权利的滥用。主要是指图书馆员因受社会各方面影响或自身好恶影响而自我设限,在选书和借书过程中行为失当,客观上侵害用户的图书馆权利。图书馆作为国家满足国民知识需求的一种社会制度安排,也客观地成为国家用以引导推广国民阅读,培养其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主要场所之一。其资源配置、传播内容必然或多或少地受社会制度的制约和舆论导向的影响。现阶段的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远未达到图书馆全方位收藏全国出版物的水平,那么“图书馆收藏资料的自由”无疑出现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出版物数量巨大与采购经费紧张造成的收藏文献信息实际有选择、“非中立”现象,图书馆员选择什么实际隐含自我检查。另外,图书馆所具有的“社会教育职能”,给了图书馆员指导读者阅读的责任,这不是一个错误的观念,但在以偏概全的理解中,馆员多少会以社会和群体的主流价值观、甚或是个人的价值观点来决定图书的采购与借阅。笔者认为馆员不能代替读者再设一重审查,借用密尔顿的分析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审查员们的勤恳、常识和公正并不见得比一般人高,更不要说书的作者,再加上审查员的选择和审查员对作家的选择可能发生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保证他们不“滥杀无辜”、不破坏学术、“不窒息”呢?其次,在这个世界中,善与恶几乎是无法分开的。关于善的知识和关于恶的知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千万种难以识别的相似之处……在馆员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下,误禁好书就会成为再普通不过的事情。那么针对这些理论起点上的论争、权利与责任间的伦理冲突、实际操作中的施控行为失范,如何全面理解“图书馆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使“图书馆权利”基本理念内化为中国图书馆界自身的精神追求和行动依据值得同仁深思。对此种种影响因素,应采取的图书馆权利本土化的路径选择仍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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