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化策略与知识产权政策评价从美国国家科学院的视角看
2014-11-13翻译杨晓丽崔丽丽高洪飞校对杨晓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SIPR
翻译 / 杨晓丽 崔丽丽 高洪飞 校对 / 杨晓丽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SIPR
虽然中国标准化进程已有相当长的历史,然而直到近期,标准和知识产权才在其国内政策中居于显著地位。此种转变源于中国2001 年加入WTO 以后,将标准和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引入国家技术发展战略。中国加入WTO 时,承诺尽力促使多项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并在此过程中,开启标准化组织改革进程。从2001 年开始,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的指导下开展国家标准化工作(见图8-1,来源:改编自美国信息产业机构USITO,2007)。
同样,作为产业政策工具的标准和知识产权发展也是国家政策的着眼点,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后WTO 现象,也是中国努力整合国家技术创新战略的表现。自20 世纪50 年代以来,虽然中国的制度已经孕育出积极的科技和产业政策,但是直到1980 年以后,中国加大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力度,并启动一系列国内经济改革,这些科技和产业政策逐渐呈现出新的形式。20 世纪90 年代末期,中国试图建立一个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和参与全球化的创新体系,这一挑战随着中国加入WTO 而更具紧迫性。从1980 年开始,中国历经改革和参与国际经济活动20 年之后,得出结论如下:对标准和对其中知识产权的掌控,能够获得相当大的市场力,知识产权匮乏的“标准实施者”,将尤其在许可费支付方面处于相当大的经济劣势地位。因此,中国自2000 年开始采取新的重大举措以发展国家标准和知识产权战略(恩斯特,2011;萨特米尔和姚,2011)。
图8-1 中国标准化中央政府机构
与印度和巴西不同,中国在看待标准和把自主知识产权纳入标准的重要性上展示出更强的战略意识。但是,与印度和巴西相同的是,中国在高科技领域构建国家标准和知识产权制度方面,以及在学习协调具有差异化地域特征的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制度方面,都是后来者。随着不断演变的法律框架,中国公司的参与程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他们在标准中处置知识产权的策略也越发成熟。中国努力从国际制度中汲取经验教训,同时试图发展知识产权战略与标准相结合的国家产业政策,作为国内政策工具。
中国标准化进程寻求以下三个方面的适当平衡:保护已投资技术发展和IP 的私人实体利益、基于良好技术基础制定标准、在标准发展利益分配中实现一定程度的公平。
中国政府认识到,政府应当在标准化进程中发挥带头作用,而那些反映市场力量和技术快速变革的商业实体在ICT 产业形成标准过程中对标准制定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政府试图协调这两种角色分工。在市场和政府的制度协调上,中国的标准化进程也在以下三个方面寻求适当的平衡:保护那些已经投资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的私人实体利益,在良好的技术基础之上制定标准,在标准发展利益的分配中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平。在标准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就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在相互矛盾的需求之间达到平衡的观念,总是与外国政府和公司的价值观及经验不相一致,这使得中国在与外国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构建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制度时,处于尴尬的境地(An.2012)。
主要机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负责制定涉及国家标准的宏观政策,其支撑机构是中国标准化研究院(CNIS),并且与中国标准化协会(CAS)关系密切。中国标准化协会是一家著名的非政府组织,负责宣传标准信息、提供认证和标准培训。行业标准由其它机构监督管理,其中最重要的一家机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前身是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1998 年合并成立信息产业部(MII);2008 年政府机构重组,该部职能扩张,纳入其它产业,重新命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虽然工业和信息化部也积极推动其它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但是该部在ICT 领域的标准发展方面始终居于核心地位,ICT是我们所关注的、同时也是最受国际关注的领域。
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有两家主要负责ICT 标准工作的机构,其中一家是始建于1963 年的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CESI),另一家是成立于2002 年的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CESI 以前是电子工业部下属的一家研究机构,现在更具组织性,拥有自己的研究团队和设施,是11 家国家技术标准工作委员会的秘书处单位,并与著名的非政府组织——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CESA)协同开展工作。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是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CATR)主管的非政府行业协会,由中国电信领域的主要政府机构、行业组织和科研院校的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会进行管理。CCSA 拥有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技术管理委员会,吸收来自行业组织、政府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家意见。CCSA 也通过一系列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这些技术委员会下设有工作组或子工作组。虽然名义上CCSA 专攻通讯和信息技术领域,但他们的工作有时也会与CESI 的工作重叠,沿袭了电子部门和电信部门之间的竞争传统,他们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已为人们所知悉。
如图8-1 所示,中国也存在大量其它国家层面的官方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其中包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NDRC)、科学技术部(MOST)、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SCITO)、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SANBFT)(前身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SARFT))、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SASTIND)和国家公共安全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NDRC)和科学技术部(MOST)通过财政补贴、研发支持以及倾向于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发展的其它政策,在促进中国创新战略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国家国防科工局(SASTIND)在推进与军事相关领域的标准发展工作中起重要作用。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SCITO)和国家公共安全部在信息安全标准领域始终发挥重要作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SANBFT)在广播科学研究院(ABS)这一研究机构的支撑下,在广播标准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在中国努力促进通信网络集成方面表现突出,而这往往导致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及其下属单位的职能冲突。图一中未列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AIC)负责中国反垄断执法工作,详见下文。
毫不奇怪,这些国家层面政府机构之间的官方竞争,有时使得国家努力协调标准化的工作变得困难。当中国、外国公司以及中国地方政府的标准利益也掺合到这种混乱中时,很明显,中国要想就标准达成一致目的将具有相当的挑战性。
标准化工作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2000 年以后,标准化工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开始在中国得到重视。2003 年,信息产业部(MII)出台了一部试图使标准中专利处置问题清晰化的政策草案。但该草案并没有把必要专利和非必要专利区别开来,其规定了在强制性标准中强制专利池参与,并强加了外国公司的义务,这使得中国企业享有了一定特权。毫无疑问,这不能使在中国运营的外国利益相关方欣然接受,因为这些外国利益相关方只能有限地参与中国标准化工作组的相关工作。
同时,中国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AVS)也试图起草一份专利政策草案,希望在该草案中引入公认的最佳国际惯例,并引入外国公司参与。在此过程中,AVS 从国外公司引进人才,并招募了来自MPEG-4 知识产权委员会的一位领导人担任知识产权工作组的主席。AVS 的方法被外国利益相关方认为是向前迈出的积极一步,同时也被许多中国标准组织认为是中国对那些困扰其它地区SSOs 问题的创新性回应。其关键条款是要求工作组成员签署一份同意AVS 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议,该协议要求成员披露已知的相关专利,并作出基于FRAND 或 FRAND-RF 条款许可的事先承诺,或者加入AVS 专利池。对中国掌握的标准中的标准必要专利(SEPs)贡献者来说,只有后两种方式可供选择。成员应该至少参与一个子工作组,除非其不想对该子工作组正在开发的标准作出专利许可承诺。该政策还规定了90 天的审查期,以评估无贡献的或已披露专利的相关性(AVS,2008)。最初规划中尚未解决的是非成员的知识产权问题、遗留专利问题、强制许可问题以及FRAND 原则中的“合理”是否应当界定上限等问题(Huang and Reader,2013)。
2006 年,AVS 专利池运营指南公布,确立了在中国每台设备每单位收取一元人民币的许可使用费。该指南还规定了专利池执行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该执行委员会包括5 名政府机构代表、6 名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持有人、6 名作为标准实施者的工作组成员、1 名工作组的负责人和1 名专利池管理中心主任。该专利池的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Li, n.d.)。
目前,AVS 由工作组、专利池管理组织和一家AVS 产业联盟提供支持,旨在促进该标准的商业化部署。如前所述,AVS 被许多观察家视为是一个先进的标准制定组织,其在早期发展阶段就制定了知识产权政策,试图通过开放、透明的程序和原则,以公平的方式来协调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AVS 政策为CESI 的IT 标准起草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模板奠定了基础。该模板自2006 年第一次起草至今,该模板工作组已经进行了15 次修订,模板工作组成员包括中国的AVS、RFID 和LINUX 工作组的代表,以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跨国公司如英特尔、微软和太阳微系统公司的标准法律顾问。为了效仿国际最佳实践,该模板试图并已经为中国标准化组织发展其知识产权政策提供了一个框架,当然其也同时认识到不同的标准化组织可能会为了满足不同的需求而制定自己的政策。该模板对于政策中的关键术语提供了一套供参考的定义(如“必要权利要求”),这有利于准确理解知识产权对标准化进程的贡献、披露要求指南以及许可方式建议(FRAND-RF、专利池、FRAND)。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也试图通过知识产权政策提供指引,并在2007 年推出试行。该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够具体,但也规定了专利信息披露和专利许可指南。与CESI 的模板相同,它也提供了FRAND-RF 和FRAND 两种选择,但并未提供专利池。作为3GPP 的成员,CCSA 在发展知识产权政策上略有局限,偏离了3GPP 的政策。
CESI、CCSA 以及工作组的这些举措,体现在SAC 层面大力推进国家政策指南的文本中。2004 年,SAC 发布了一项有关专利政策的建议草案,引起了国际利益相关方的重大关注,最终导致SAC 重新考虑该草案条款。2009 年11 月,随着SSO 应对知识产权事务的方法缺乏政策一致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尽管CESI 和CCSA 已采取上述举措,SAC 仍然重新修订了《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2000 年以后,标准化工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开始在中国得到重视,中国标准化机构或组织相继起草并发布相关政策草案,不断推进中国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的发展战略。
尽管上述规定具有其进步之处,但国际利益相关方仍再次呼吁关注草案中的特定条款,这些条款似乎与国际SSOs 的政策不符,并且未能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特别是有关许可条款和强制性标准中强制许可条款的规定(Willingmyre 2009,2010)。《暂行规定》发布后不久,2010 年1 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下属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CNIS) 发布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以下简称《处置规则》)。尽管《处置规则》删除了草案中一些更令人不安的规定,但一些担忧依然存在,比如:未能区分必要专利和必要专利权利要求,模糊了专利声明和实际许可之间的差异,以及未能明晰专利信息披露义务,尤其对非参与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不曾明晰(Willingmyre 2010)。如下所述,该政策草案再次进行了严格审查和修订,新草案《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将于2012 年12 月18 日发布。
正如上文所述,中国标准化和知识产权的发展战略,既寻求在国家科技发展中符合中国利益,又力争与国际规则相一致、与国际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相适应。从国际规则的角度来看,中国的一些举措已经带来了混淆和困扰。在中国的美国商会和欧洲商会经常表达他们对中国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制度演进的担忧。
欧洲商会最近一份关于中国专利申请行为的报告也指出处理标准制定程序中的一系列问题(Prud’homme, 2012)。根据该报告,外商投资企业(FIEs)尽管有更多的机会参与中国的标准化组织,但却仍然无法加入一些重要的技术委员会。因此,他们“无法获得有关专利范围和要求的信息来实施那些被频繁用于强制认证计划的标准。”该报告接着指出(第11-12):
欧洲知识产权持有人在参与中国电信行业“必要”专利的许可讨论中依然面临巨大困难,“必要”专利就是那些对实施技术规范或标准具有关键性作用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
该报告对中国的标准化路径表示担忧,因其通常是通过应用与中国企业特色能力相适应的标准来支持本国技术。欧洲公司表示,他们与中国企业就“必要”专利界定问题进行的许可讨论存在困难。外国利益相关方也十分关注中国的信息安全举措——多层次保护方案(MLPS),其中提到“...国内知识产权要求不允许外国公司参与中国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不论这些基础设施建设是属于政府采购抑或商业举措。”
美国商会也对中国的标准化政策表示担忧。与欧洲商会一样,美国商会也对中国通过发展信息安全标准来排除国际公司的举措表示担忧。美国商会同样谈到,中国不愿将那些由美国本土公司开发的标准视为“国际标准”,虽然这些标准没有经过ISO、ITU 和IEC 的认可,但这些标准事实上已被全球接受并满足WTO 对国际标准的要求。尽管SAC 规则试图允许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参与技术委员会并进行投票,但是与欧洲商会一样,美国商会也表示出对中国一些技术委员会参与权的担忧。
美国商会也报道称,其成员公司常常担忧中国标准制定程序不能充分保护所有权信息,担心美国SSOs 的版权和专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以致侵权。美国商会已经督促SAC 与国际SSOs 开展充分合作,以使其知识产权与最佳国际惯例相契合,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和国家版权局(NCAC)加强紧密合作(美国商会,2012,2013)。
在广泛的中国法律框架下,中国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也凸显出来,其中包括《专利法》条文中规定当“公共利益”(很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受到威胁或者专利所有者不能“充分实施”(同样很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专利时的强制许可。《中国反垄断法》也同样成为外国公司的担忧,它们害怕可能因为没有许可第三方创新所需的技术而被中国法律定义为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违反法律(美国商会,2012)。
在广泛的中国法律框架下,中国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也凸显出来,其中包括《专利法》条文中规定当“公共利益”受到威胁或者专利所有者不能“充分实施”专利时的强制许可。
现在还无法完全确定的是,截至目前,SAC 最新公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如何回应此类担忧。《暂行规定》文本很简短,其原则条款也相当笼统。虽然该《暂行规定》关于披露时间节点和是否需要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语焉不详,但其简短的披露条款要求工作组的参与者披露必要专利。参与者被赋予三种许可方式可供选择:FRAND、FRAND-RF 或者声明不同意依据前两个条款授予许可。如果选择最后一种方式,则标准不能包含该争议专利。这项规定与许多西方SSO 知识产权政策的相似规定保持一致。在标准中包含未披露专利的情况下,国家保留暂时中止此标准实施的权利。《暂行规定》要求专利相关义务应当随着专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具体而言,当已经做出许可声明的专利持有人转让该专利时,受让人必须同意受到该许可声明的约束。这也与ETSI、ITU 和其他SSO 知识产权政策的相似规定相一致。
针对强制性标准问题,《暂行规定》通过指出强制性标准和原则不应当包含专利申请技术的方式来回避强制许可问题。然而,当强制性标准包含专利申请技术时,政策要求专利持有人和国家进行协商,并暂停该标准的发布,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在强制性标准涉及专利的情况下,国家将公布标准文本和知识产权信息,公布期限为30 天,在此期间鼓励利益相关方提交补充信息。
《暂行规定》草案发布并向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大量外国组织已经提交了草案意见,包括美国中国贸易委员会、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美国律师协会和知识产权所有者协会。尽管大多数利益相关组织对SAC 的开创性举措表示支持,但他们同时也在定义明确性、披露要求、许可要求和增加程序透明度方面提交了大量建议。
除了SAC 最新颁布的《暂行规定》之外,最近的报道称,CESA 和电子工业协会急于解决标准必要专利政策的不确定性问题,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中心合作开展培训项目,此项目使用了由欧洲电信联盟(ETSI)制定的政策原则。
中国处于演变中的竞争政策也形成了与目前SEP问题相适应的解决方式。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AIC)最近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草案第六次征求意见稿,该草案中涉及标准制定实践,旨在为《中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提供指导。
另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2 月4 日作出判决,InterDigital 公司在两次诉讼中被判予向华为支付320 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华为在这两起诉讼中均指控InterDigital 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基于FRAND 原则向华为进行许可。在第一起诉讼中,华为声称,InterDigital 公司在中国和美国就其所拥有的必要专利在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差别定价、搭售和拒绝交易。
关于本案,深圳法院认为InterDigital 公司的以下行为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1)法院认为其对华为专利许可费率构成过度定价行为;(2)将标准非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搭售许可;(3)以华为同意回授其所拥有的某些专利作为专利许可的条件;(4)当双方许可谈判仍在进行中时,InterDigital 公司即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起诉华为(InterDigital公司年度报告,2012;Nylen and Swift,2013)。
在第二起诉讼中,华为诉称,InterDigital 公司向ETSI 作出的FRAND 许可承诺使其有义务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基于FRAND 条款与华为展开谈判,并且请求法院就其向华为许可SEPs 的费率作出裁定。法院裁定,InterDigital 公司对华为实施其2G、3G 和4G 标准所收取的标准必要专利费率每件不得超过产品价格的0.019%,但尚未公开法院确定此费率的理由(InterDigital 公司年度报告,2012)。
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SAIC 的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竞争政策可能引起对权利持有者利益的政策偏见,这偏见将使得一些外国公司感到不安。但他们同时也指出,将呼吁中国的SSOs 针对不断演变的状况,进一步阐明其知识产权政策。
在过去十年,中国的标准化策略,包括标准中必要专利政策,尽管在一些情况下排除了外国公司的参与,但表现出对国际规则和国际利益相关方(在一些情况下也包括跨国公司)的高度敏感。同时,政府积极致力于构建服务于中国国家利益的标准体系。然而,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发展任重而道远,并且继续反映了起初提到的协调竞争目标的问题。
制度不确定性状态的持续使得这些问题更加复杂。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班子,新任领导人对中国的未来持乐观态度,但同样认识到中国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中国当前的进步表示祝贺并提出中国正处于“国家复兴”阶段。中国领导人认为致力于提高国家创新能力的国家技术发展是该复兴阶段的重中之重。然而,尽管孕育出了积极的政策以促进创新,包括快速增加研发支出,但是中国现实中取得的成果则令人大失所望,并且人们认识到现存机构已无法满足中国的愿景,也发现了中国在制定成功的标准和高质量的、可利用的专利方面能力较为薄弱。在最近的几个月里,对于进一步制度改革的讨论与日俱增。然而更为具体的改革建议尚未形成,大量涉及标准和知识产权政策的机构很有可能受到影响。
除了上述的制度存在不确定性以外,标准必要专利战略也可能受到中国对知识产权的态度不断变化的影响。正如以上建议,中国在ICT 标准化中的利益受到许可费和整体经济利益的严重影响,这些利益有助于控制标准和拥有知识产权。从这个意义来说,中国正在寻求采取那些其认为是更加公平的标准化战略以更好地服务于生产活动;知识产权和标准的资本化并未成为首要目标(BreznitzandMurphree,2012)。然而,随着中国的专利组合布局不断扩张,专利诉讼不断增多,有迹象表明知识产权资本化将会朝着更加令人担忧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我们可能看到新的知识产权市场不断扩张,诸如非专利实施实体(NPEs)这样的新型角色开始浮现。这些发展将为中国标准和知识产权政策问题带来新的重大动力。
部分常用缩略语:
AQSIQ:中国国家质检总局
USITO:美国信息产业机构
SAC: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CNIS: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CAS:中国科学院
MIIT:工业和信息化部
CESI: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CESA: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CCSA: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NDR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MOST:科学技术部
SCITO: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
SANBFT: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SARFT: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SASTIND:中国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NDR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ABS:广播科学研究院
SAI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MII:信息产业部
AVS:中国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委员会
SEPs:标准必要专利
SSOs:标准化组织
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
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SIPO:国家知识产权局
NCAC:国家版权局
ETSI:欧洲电信联盟协会
US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后记
在《电子知识产权》2014 年1 月刊中,我们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翻译并发表了美国国家科学院(以下简称NAS)关于《全球经济背景下标准制定所面临的专利挑战——信息和通讯技术的教训》报告的摘要部分。这份报告是NAS 科学、技术与经济政策委员会(以下简称STEP)应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邀请,对专利在国际环境下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调查、研究和分析。
作为研究职责的一部分,STEP 也需要考察除美国和欧洲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问题影响标准化工作时所采取的处理方式,最终将注意力集中在中国、印度和巴西这三个主要的新兴经济体,尤其对中国使用了较大篇幅(8.2 China)来介绍中国的标准化进程及与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处置策略。
报告认为,中国经济增长迅速,经济的绝对规模和地理范围增幅巨大,在全球生产网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还拥有庞大的、且不断扩容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技术团队,拥有日趋复杂的研发系统,研发支出和相应的专利指标显著增长,中国政府正在制定新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政策,以提升国家创新能力,推动经济价值链条朝着更高水平、更高附加值和更多知识密集型产业方向发展。
报告指出,中国处理标准发展中的知识产权策略应从更广泛的产业政策目标背景下进行观察,同时也应从这种致力于形成新型研发系统以便更充分地服务于技术创新的改革方针中进行分析。报告认为中国的发展多受制于WTO 的成员国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所承诺的必要义务。这些义务要求中国应努力将其国内知识产权和标准体系与国际规则相协调,同时在经济领域要向更多的外国贸易和投资者开放。
在不同国家加入不同的双边和区域协议后,新兴经济体遵守国际标准或者调整国内政策以服从全球规则的多边约束压力可能变得更加严重。因为美国、欧盟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普遍认为WTO规则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是不充分的(Maskus,2012),所以此类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美国主导的由环太平洋地区12 个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组成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谈判达成的共识中,将有可能包含严格约束各国政府限制专利权的范围权利。如果中国加入TPP,将可能对中国在技术标准中专利使用领域的政策自由产生额外限制。
该报告8.2 章节关于对中国的调研还不够全面,存在不足之处,因资讯更新迟滞也导致有些表述不够准确,研究和分析结论在某种程度上略有偏颇,但为我们标准与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来反观和思考我们的标准化工作及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处置策略,因此不失为一份有价值的报告,其反映出来的问题也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重点研究。
SIPR 更加审慎地对待该部分报告的翻译和引进工作,不断推敲、锤炼,反复修改,以尽可能的忠实于原文。在此过程中,我们与美国国家科学院科学、技术和经济政策委员会执行总裁Stephen A. Merrill博士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对其给予的指点和支持深表感谢!
文章发表许可声明:
《全球经济背景下标准制定所面临的专利挑战——信息和通讯技术的教训》第8.2 部分的中文翻译及在《电子知识产权》杂志的发表,于2014 年2 月19 日获得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版权所有者——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国家学术出版社的书面授权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