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格局下知识产权法对3D 打印技术发展的回应及思考3D 打印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论坛综述
2014-11-13周春慧
周春慧
随着3D 打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桌面化, 3D 打印可能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业界的关注。2014 年9 月26-27 日,3D 打印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论坛在武汉召开,该论坛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材料与工程科学院联合举办。
正确地分析3D 打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离不开3D打印技术的准确认识。我国著名的3D 打印技术专家、华中科技大学史玉升教授首先从技术角度做了“3D 打印技术发展和科技创新”的主题发言,简明扼要地介绍了3D 打印技术的原理、发展趋势及应用。在此基础之上,来自全国各大高校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学者围绕着“3D 打印崛起与知识产权法的应对”、“3D 打印与著作权法”、“3D 打印与专利法”、“3D 打印与商标法”、“3D 打印与竞争法”、“3D 打印与创新政策”等六个主题开展了观点鲜明的主题发言,激烈的思想交锋和热烈的讨论让论坛内容精彩纷呈。
3D 打印技术使传统的规模生产转变成个人定制化的生产,引起了生产和商业模式的变化,因此也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一些挑战。
华中科技大学郑友德教授提示3D 打印技术很可能引发反向工程、商业秘密保护的讨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黄武双教授也提出3D 打印使得反向工程变得十分容易,法律是否应允许此类反向工程?而3D 打印是从立体到立体的过程,是否属于法律应该干预的复制呢?他认为从产业角度而言,3D 打印使得工业生产的模仿变得越来越容易,创新变得越来越少时,则应对复制作制度上的调整。中南大学刘强副教授对3D 打印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
关于个人使用3D 打印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黄玉烨教授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韦之教授都赞成不应局限于现行《著作权法》第22 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而应运用三步检验法来检测,以便保护一部分的个人使用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熊琦副教授强调著作权法既是产业之法,也是技术之法。当技术对传播和复制行为有所改变时,著作权法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产业之法,则意味着其本质上是保护版权产业投资人的法律。因此,考察3D 打印技术对著作权法的影响的标准是,新产业、新技术是否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他认为在3D 打印技术还尚未产业化普及的今天,对原规则的新解释足以应对3D 打印技术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
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所所长刘华教授用1993 年—2012 年十年间国内外3D 打印快速成形技术的总体分析报告,来印证3D 打印产业化路径过程中对法律的需求阶段,并强调应关注产业政策问题。
3D 打印技术的发展使得打印行为超越了工厂之类的传统生产或商业主体,那么在判断是否涉嫌专利侵权时,最大的障碍是否能满足“生产经营目的”的条件,是否要坚持“生产经营目的”的侵权要件,以及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认定的关系,与会学者意见分歧较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周翔审判长和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何震庭长也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对于3D 打印技术可能带来维权难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彭学龙教授提议是否可以借鉴补偿金制度来解决此问题。
同济大学张韬略副教授及华中科技大学伍春艳老师、范长军老师围绕着3D 打印技术与专利法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讨论。腾讯公司专利总监王活涛先生梳理了3D 打印未来可能的创新模式、商业模式,并对此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回应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新明教授及胡开忠教授认为3D 打印技术在一个可以预见的期限内不可能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革命性或者是颠覆性的破坏。华中科技大学袁晓东教授也认为应坚持技术中立的原则。3D 打印作为一个新技术,不会改变知识产权中的传统原理。河北大学宋慧献教授强调知识产权是利益之法,考察3D 打印技术,不会给现有的利益格局带来变化,因此可以适用原有的法律框架。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一定要适应技术发展,而不是限制技术发展,同时建立适度权利限制,实现权利保护和权利义务的平衡。
此外,湖南大学法学院喻玲副教授和马普知识产权法研究所研究员李陶详细介绍了德国法视角下,3D打印技术的法律及政策应对,扩宽了讨论和解决问题的视角。
激烈的讨论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韦之教授的总结下落下帷幕。韦之教授用“穿越技术的迷雾,奔赴利益的沙场”这一富有诗意的表达把这场关于3D 打印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论坛的核心表达得淋漓尽致。与会专家都认同3D 打印技术是新技术发展的一个代表,在考察其给法律带来的挑战和应对时,必须保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同时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及促进技术创新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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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欧阳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