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思考
2014-11-12肖远菊
肖远菊
摘要:科技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助推力,提高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要依靠政府强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本文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出发,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在激励科技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立足我国国情来提出一些完善措施,以让该税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科技创新。
关键词:科技创新 企业所得税 激励
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力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企业要充分利用好现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创新活动的税收激励政策,强化自身创新能力,为企业发展打好基础。同时,国家和政府也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更新和完善,从而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1 科技创新及其意义
科技是一种艺术,而创新是一个永远充满力量的词语。科技创新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进行的技术创新或新工艺开发,并把这些新技术、新工艺融入到商业活动中来的一系列行为的综合。科技创新能力的高低,决定了企业发展的好坏。首先,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直接关系其生产力水平和企业的营运质量。其次,企业的发展权力集中在其科技的创新上。一个企业只有具备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话语权,占据有利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最后,企业的科技创新关系到企业内在生产力,这不仅是企业成长的动力,而且也是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润滑剂。面对多元化的市场经济,市场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创新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也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2 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对科技创新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从不同的角度影响着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它与科技创新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2.1 有助于提升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其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加剧会让企业选择适当的时机扩大或者缩小生产规模,革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也提高产成品的科技含量。但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科技创新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只要企业敢于适应相关的税收政策,抓住有利方面,及时对自己的经营策略或者生产计划做出调整,以更低的成本创造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最终让自己能在复杂的市场经济中拥有一席之地。
2.2 有助于最大化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在各阶段的效益。技术创新活动一般要经历设想、实验、工业生产等几个阶段。比如在科技创新项目的设想阶段,一些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为了确保研发项目的实用性和有效性,他们会自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反复的市场调研,之后确定技术创新项目。从我国企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必须要加大自己的科研开发费,因为研究开发是有风险的,同时成功率也是极低的。就此而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的扣除办法使得大量企业从中受益。
3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不足
3.1 在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激励政策方面,受惠企业范围狭窄。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由此可见,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具备六个条件,其中主要针对我国部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软件企业。现行激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鼓励企业积极投入生产,大大提升了企业的创新能力。但该税政策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是税收优惠局限于国内部分软件行业,对于一些特殊产业并无优惠。同时15%的税率对于一些待发展的企业来说是福音,应拓展到更多中小企业,让中小企业也能享受到此优惠,这样才能带活经济、促进公平。
3.2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扣除环节单一,忽略了研发成果的后续转化费用。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从实践来看,该激励政策也有一定缺陷。比如,我国企业现如今的技术成果转化率比较低,在解决了企业研发阶段的资金、人才以及技术所有权的问题之后,在企业的技术成果转化阶段,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具体到每个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和企业的实际相脱节。
3.3 将个人股东排斥在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范围之外。创投企业是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它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项目进行投资,按照该企业对于具体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来抵扣该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该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优惠只是针对符合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但对于这些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并没有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在投资环节应该缴纳的税款不能完全按照规定抵扣掉,那么个人投资者实际上还承受着一定程度的税收负担。
4 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思考
4.1 综合考虑企业投资抵扣额、投资阶段和投资期限,合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现行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其中对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项规定把投资抵扣额和投资年限联系在一起,但是缺乏投资阶段的明确,应该将投资抵扣额与投资年限以及投资阶段紧密联系,强化如何用税收政策来引导和激励科技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4.2 扩大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综合法。在我国允许加速折旧的企业或者固定资产中可以看出,大多允许加速折旧仅限于部分硬件设备生产企业和软件行业相关的企业,应该在现行税法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扩展到整个高新技术企业,不应局限在软件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4.3 完善企业投资抵免政策和再投资抵免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税收抵免是抽象的和中性的,并不具体,没有做到差别化的优惠安排。此外,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是一种意向,并没有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另外我国税法在境外完税凭证管理、境外会计核算具体方法上也没有准确的说明。从某个角度来说,我国税收抵免程序法建设相对不完善。我国目前对企业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主要采用分国限额法,但是由于企业无法全面的提供境外完税凭证,就不能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办法来计算企业的外国投资税收抵免限额,这样便无法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所以我国应该强化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完税凭证的管理,这样才能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在一段时间内,国内规定实施有限制的税收饶让政策应该继续施行。由于企业对外投资风险很大,对外投资的对方国所给予的所得税优惠仅限于风险补偿,因此我国应该给予税收饶让,增强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信心和决心。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2)[J].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1.
[2]毕金平.我国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制度之正当性考察[J].
2008.9.
[3]朱青.国际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3.
[4]王廷.税收激励政策与自主创新研究[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7(0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