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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

2014-11-12马梅凤

无线互联科技 2014年10期

马梅凤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机动车辆大量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其损害后果令人惊叹。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涉及到损害赔偿问题,这就使得“合理地界定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成为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基本合理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加快步伐制定一部完善、系统、合理、科学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合理、科学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汽车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其所引发的一些负面影响令人深思,如交通阻塞、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且呈上升趋势。发生交通事故后,轻者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重者伤人甚至死人,这向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提出了挑战。交通事故的最终解决必然会涉及到损害赔偿,正确、合理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及时、稳妥地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的现状

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救,合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处理好交通事故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讲,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两个方面,要合理地确定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就要合理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

1.1 我国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的界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條“从事高空……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施害方对受害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但由于我国并未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制定有相应的法律,因此,关于该方面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只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执行。

该《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坚持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在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规定如下:

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⑵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⑶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补偿费。

从以上规定得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仅限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即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损失,不包括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间接财产损失。

1.2 现行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界定

确定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为最高院的《解释》,该《解释》所采用的标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迥然不同,具体体现在:

⑴医疗费:《解释》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解释》取消了受害人住院、转院、护理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否则上述费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的规定。《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规定减轻了被害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障被害人支出的基本费用即医疗费得到赔偿。

⑵误工费:《解释》取消了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计算误工费上限,也不再使用平均生活费和国营同行业平均收入等指标。《解释》规定误工费首先按照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其次,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再次,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的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⑶护理费:《解释》规定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受害人护理的期限应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⑷残疾赔偿金。过去的赔偿标准,对残疾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不予赔偿,而《解释》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既包括其生活补助费,又包括受害人的收入损失。

⑸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解释》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作为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的一致性原则,同时规定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⑹死亡赔偿金。《解释》对死亡赔偿金从几个方面作出界定:1)合理界定死亡赔偿性质。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收入损失赔偿;2)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3)赔偿年限最高为20年。

⑺残疾辅助器具费。《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第2款规定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

⑻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解释》第20条第3款对有固定收入者的误工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损失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3年收入的,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⑼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解释》第19条第2款首次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明确纳入赔偿的项目。

上述标准比旧法有了明显的进步,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同样被机动车撞死或致残,一个城镇居民得到的赔偿金额与一个农村居民差别极大,对残疾的赔偿特别是生命的价值仅仅因当事人的户籍不同而产生了重大差别和不同待遇,且与我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这显失公平。

2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解释》中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规定”之透视,虽比旧法相比有一定的进步,但笔者认为,此规定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⑴现行法律只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直接财产损失。《解释》仅列举了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项目,而对因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就业、升学及因财物损毁引起的间接损失如停工、停产等未予规定,导致受害人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全面的补偿,受害人权利得不到全面保护。如何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已成为我们亟待思考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

⑵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一般采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这种标准的执行就会产生如此的效果:即对残疾的赔偿特别是生命的价值仅仅因当事人的户籍不同而产生了重大差别和不同待遇,这与我们宪法所大力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违背。另外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由此各地的生活费标准也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地与受害者住所地有时不一致,而受害者的住所地是受害人栖息的场所,与生活紧密相连,如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低于受害人住所地的平均生活费标准,此时再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标准计算则达不到补偿受害人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按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才比较合理。

⑶《解释》也未对胎儿的抚养费给予赔偿。胎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继承法》在遗产继承中规定必须保留胎儿的应继承份额,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是一位孕妇,那么,胎儿是否应列为赔偿主体值得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应判令致害人支付胎儿自出生时起至18周岁时的生活费。

⑷因事故而导致的车辆价值贬损没有列入赔偿范围。目前车辆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有修理费、车辆停运损失以及处理事故车的有关费用(如拖车费、停车费等),但因事故而导致车辆价值贬损没有列入赔偿范围。笔者认为,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坏,虽然有时可以修复,但其市场价值贬损也是现实存在的,这一部分损失也是车主的实际损失,根据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也应给予赔偿。

我国现行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规定中存在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应参考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并结合我国的交通现状,加紧制定一部统一的、合理的、高效的、可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以确定更为合理、科学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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