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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现状

2014-11-11孙霖

商业文化 2014年9期
关键词:会计核算行政事业单位

孙霖

摘 要:文章分析了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及津补贴会计核算办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完善对策。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及津补贴;会计核算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以及津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的发放进行全面准确的会计核算,从总体上掌握各个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信息具有十分显著效果。但是,该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要进行不断完善。

一、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发放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增会计科目与原有会计科目重复编号

在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中,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在其负债类会计科目中新增“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补贴”、“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三个会计科目。但是,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在某些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科目中,例如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存在“211应付票据”、“212应付及暂存款”会计科目,在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存在“211应付工资”、“212应付社会保障金”会计科目,在医院会计制度中,存在“211应缴超收款”会计科目,这些都直接造成会计科目编号重叠问题。

(二)工资和津补贴与其他个人收入界限混淆不清

在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中,工资主要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励、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给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等,以及经国务院或者是财政部、人事部批准所设立的各种津补贴。离退休费主要是指由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离休费以及经过国务院或者是财政部、人事部等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种津补贴。地方(部门)津补贴主要是指各部门各地区所各自出台的、统一发放给在职或者是离退休员工的各种津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主要是指由国家有关规定的,发放给在职或者是离退休员工的除了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夜餐费和午餐费补贴,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花钱、公杂费、伙食费等,发放给个人的各种一次性奖励。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特别是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各种津补贴,有的是按照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出台的办法进行发放,有的则是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发放,那么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是按照“应付地方(部门)津补贴”还是“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列支?市内交通费、夜餐费、午餐费明明是按照单位出台的津补贴规定进行发放的,那么为什么要列入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会计科目中,而不是列入到“应付地方(部门)津补贴”会计科目中?由此可见,在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发放会计核算办法中,也存在部分地方混杂不清的问题。

(三)存在多借多贷的问题

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各个行政事业单位在对其他个人收入、地方(部门)津补贴、发放工资(离退休费)等作如下的会计分录:第一,贷:其他个人收入、地方(部门)津补贴、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借:支出类科目。第二,贷:银行存款、现金等;借:其他个人收入、地方(部门)津补贴、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如果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代扣款项的话,例如存在代扣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那么在其第二笔会计分录中,除了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会计科目之外,还存在着“其他应付款”、“暂存款”等会计科目,不可避免存在多借多贷的问题。但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明确规定不得出现多借多贷的现象,因此,除了经济业务确实需要,要尽量避免编制多借多贷会计分录问题。

二、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发放会计核算问题完善对策

针对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发放会计核算办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针对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发放会计核算办法中存在的新增会计科目与原有会计科目重复编号问题,对于各种执行各自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发放会计核算原则,在核算内容符合该办法的前提下,对于增设的三个科目重新确定编号。各个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及时更改对应会计核算科目编号,避免出现编号重叠问题,以免影响到有关会计信息资料汇总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针对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发放会计核算办法中存在的工资和津补贴与其他个人收入界限混淆不清的问题,要对发放的各种津补贴进行合理划分。凡是由国务院或财政部、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各种津补贴都要统一列入到“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中,凡是由各单位各部门各地区自行规定发放的津补贴,都要统一列入到“应付地方(部门)津补贴”科目中。对于购房补贴、提租补贴等地方和中央共同出台的津补贴项目,要区别对待,在借记相同支出类科目的时候,要分别贷记“应付地方(部门)津补贴”和“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至于市内交通费、夜餐费、午餐费等由各个单位出台的津补贴,可以采取凡是单位员工人人有份的,可以列入到“应付地方(部门)津补贴”科目,凡是针对单位和部门特殊情况、特殊任务的部分人员发放的,则可以列入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中。

3.为避免多借多贷的情况,在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代扣款项的时候,可以将工资在发放的时候采取第二笔会计分录拆分的做法。为确保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明确、清晰,可以将所扣的款项全部从基本工资中扣除,在第一笔列支的会计分录后再做两笔会计分录。先做扣款的会计分录:贷: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再做其余工资津补贴发放会计分录:贷:银行存款、现金等,借:应付地方(部门)津补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S].2006

[2]王树玲,任诚.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会计核算浅见[J].财会月刊,2013(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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