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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

2014-11-11李容琴

科教导刊 2014年28期
关键词:教学法

李容琴

摘 要 中国法制史以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历史既有共同规律可循,又有特殊规律以相区别。学习法制史在于了解不同时期法律制度,对法律进行多角度、多方位比较,以史为鉴、古为今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常见的比较方式有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对比与类比和归类比较与综合比较。

关键词 中国法制史 教学法 比较方式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法制史教学运用比较方式,可帮助学生明白不同法律制度之间或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时空下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让学生在分析历史现象时能从整体上考虑问题,理清法律制度发展的线索,从而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根据划分标准不同而有不同的比较方式,常见的比较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

1 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

1.1 纵向比较

纵向比较是指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发展层次的相同或相似法律现象或制度进行比较。纵向比较不仅能从相对稳定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且还能从发展变化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①

不同朝代法制比较。如,从春秋到清末,我国经历了无数次变法运动。在讲解清末变法运动时,引入商鞅变法相关知识: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进行改革,是战国以来各诸侯国变法运动中最彻底和最成功的一次,对秦国旧传统、旧法律造成了巨大冲击,商鞅变法后,秦一跃成为经济、军事强国,为后来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然后讲解清末变法运动相关内容,接着对它们加以比较,并归纳总结:商鞅变法为后来秦朝统一的封建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这一法制通过继承发展到唐朝正式确立中华法系;清末变法运动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其后果是导致中华法系母法解体,中国法律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的割裂,中国法制建设从此走向全盘西化的道路。学生通过对两次变法运动的比较学习,能深刻理解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性。

古今法制比较。中国法制史以古代法制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历史上法制建设成败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服务。例如,古代妇女承担着很重的家庭责任,妇女入监,可能会使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抚养。汉代为此对某些女性犯人实施专门的 “女徒顾山”方法,让妇女回家,可以每月出钱三百雇人服役,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而且家人的互相关怀鼓励也有利于妇女本人的改造。当今社会,由于女性犯人入监致使老弱病残无人照顾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应的完善的配套措施,导致发生很多现实悲剧。又如,在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下,除谋反、谋叛和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皇权的十恶不赦罪行外,亲属间互相隐瞒罪行,即同居相隐不为罪。而在现行《刑法》中,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就会构成包庇罪。比较之后,教师提出问题:我国现在有无必要实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如有必要,哪些犯罪可以适用,怎样界定亲属的范围。进而让学生思考:自清末变法至今,我国引进大量法律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对自身法律传统的总结、理解,导致在法律实践中出现天理、国法与人情的现实矛盾冲突,严重影响我国法治进程,作为法学学生,应该怎样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1.2 横向比较

横向比较主要从空间角度,对不同国家、不同思想或不同流派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或法律现象进行比较。通过横向比较,帮助学生了解法制史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形成知识的网络结构,提高综合分析能力。

中外比较。如,在讲授《秦律》的立法成就和世界地位时,可以将它与《十二铜表法》进行比较。从法典体例结构上看,二者都是诸法合体;从法典调整范围看,《秦律》宽于《十二铜表法》,真正做到了社会生活“一切皆有法式”;从法典总体属性上看,二者均采取集团本位原则,但《秦律》是国家本位,以刑为主,《十二铜表法》是家庭本位,私法色彩较浓;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看,《秦律》摆脱了宗教的束缚,而《十二铜表法》还处于与宗教混杂的状态。但二者各有千秋,均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通过这些学习,加深学生对世界法律文明的多样性的理解,从宏观上对东西方法律文化异同有大致认识。

同时代或同朝代不同法律文化比较。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法律思想大争鸣。讲解这部分内容时,可以对儒家和法家进行横向比较。儒家学派创立于春秋末期,提倡德治、维护礼治、重视人治,主张以德礼教化引导民众,用宗法礼仪制度规范人们的言行,最终达到消灭违法犯罪的无讼理想境界。法家学派正式形成于战国时期,提倡法治、推崇重刑主义,主张缘法而治,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整,提倡轻罪重刑,希望通过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达到遏制犯罪和消灭刑罚的目的。通过比较,学生能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法律思想,了解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为何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法制历史的进程,进而思考当今法制建设中如何正确处理法治、德治和人治的关系。

2 对比与类比

2.1 对比

对比即正反比较,用于区别两种对立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或法律现象之间差异的一种思维方法。例如,讲解封建制五刑时,可以将它与奴隶制五刑加以对比: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官刑、大辟,是以残害人的身体健康为特征的,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废除了肉刑,更加人性化,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人力基础。但宋朝以后,增设了刺配刑、凌迟、枷号等刑罚,肉刑在某种程度上死灰复燃。

2.2 类比

类比就是根据两种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或法律现象之间在某些方面有相似或相同之处,从而推出它们在其他方面也可能有相似或相同之处的一种逻辑思维方法。以春秋战国与三国两晋南北朝、秦朝与隋朝为例,春秋战国与三国两晋南北朝是我国历史上大动荡、大分裂时期,同时也是文化大融合时期。春秋末期的成文法运动,春秋战国各家学派的思想大碰撞,产生了儒家、道家、法家和墨家等著名学派;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成就推动了律学理论以及法律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刑罚体系逐渐人性化,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和重罪十条等罪刑适用原则儒家化。春秋战国与三国两晋南北朝之后分别是秦朝和隋朝,两个朝代在我国历史上均占有重要地位,都在法律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秦朝弃礼隆法,明法重刑,奖励告奸,重农抑商,奖励耕战。隋朝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制度,“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秦朝和隋朝都实行残暴的统冶,严刑峻法,都因暴政激起大规模农民起义,最后导致灭亡,成为我国历史上比较短命的王朝;两个朝代灭亡后相继建立的汉唐竟然都出现“文景之治”和“贞观之治”盛世时期,汉唐法律指导思想和各种法律制度一脉相承,各种法律制度在唐朝基本确立完毕。类比方式能很好地总结历史发展内在规律,结合历史背景学生也能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制度。

3 归类比较与综合比较

3.1 归类比较

教学中,教师应运用法制史知识的联系性和区别性,将知识归类。归类时可以按照法律制度自身的属性或规律来归类。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首先要掌握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线索,整个法制史可以按立法指导思想、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归类比较。以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为例,西周以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秦朝中央常设的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汉承秦制;北齐确立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隋唐宋沿袭继承此制度;元朝废除大理寺,以刑部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沿用元朝这一制度;清末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院。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思维习惯归类。以中国古代比较有特色的法律制度为例,西周首创八辟之法;李悝的《法经》首创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秦朝首创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度;北魏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北齐首创“重罪十条”制度和《名例律》的总则篇目;明朝创设奸党罪等等。归类比较法将相应的内容分别准确地归纳到某类中,眉目条理清楚,有利于同中求异,异中求同,便于把握知识的内在联系,达到知识的迁移和贯通。②

3.2 综合比较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现象各有不同,即使是同一国家不同时期也有差异,要想追根索源,了解其中的差异及其产生原因,对一些重要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综合比较就显得尤为重要。以汉唐为例,可以分别从立法指导思想、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方面进行综合比较。从立法指导思想方面看,汉初黄老清静无为思想盛行,汉武帝以后,确立“德主刑辅”为立法指导思想。唐朝继承并发展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表现在唐律中,许多原属礼的规范被赋予法的外貌,礼法结合,形成中华法系独具特色的法律特征之一。又如,从刑法适用原则看,可以对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唐朝的“同居相隐不为罪”相比较:汉朝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犯罪行为限定的亲属范围为祖孙三代之间和夫妻之间,而唐朝将相隐的范围扩展到四代以内的亲属,甚至部曲和奴婢。通过综合比较让学生明白:唐朝法律对汉朝法律既有继承也有发展更有创新,汉武帝时期开始的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经过七百多年,发展到唐朝,正式确立以唐律为母法的中华法系,深刻地影响着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

4 结语

运用比较法教学应注意:一是比较对象应具有可比性。可比性指被比较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或联系。二要注意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进行比较。比较尽管多方位、多层次,但并不是不择要领,而要分清主次,有重点地进行比较;三要注意“异中观同”或“同中观异”,即在相同(相似)的历史事件、历史现象中寻找不同点,在不同(不似)上的历史事件、历史现象中寻找相同点。③通过各种比较方式,探寻法制史发展的共同规律和特殊规律。

注释

① 刘幸东,王兴志,狄晓雨.师范生教学技能训练教程[M].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2008.

② 李启明.教坛探索.历史[M].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

③ 赵克礼.历史教学论[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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