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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研究

2014-11-10朱会芳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6期
关键词:农产品加工政策研究增值税

朱会芳

摘 要: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合理的增值税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产业调控的杠杆作用,是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现行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进行整理,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加工;增值税;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182-02

一、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现状

为推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大部分集中在增值税优惠上,为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创造了良好环境,关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2.纳税人销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农产品)以及销售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 13%(销售部分饲料产品免税);而对于深加工的农产品适用税率为 17%;对农合社向其社员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5.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户,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税。起征点的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 000—20 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

7.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8.对农产品实行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率为 13%、11%和 5%几个档次。

二、现行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初加工与深加工农产品界定标准不明,难以使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产品适用 13%的低税率,而其他农产品适用 17%的税率。这项政策本来是为了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实际上由于注释范围狭窄并界定不明,使得很多加工企业很难界定农产品简单加工后的产品类别归属,从而无法适用税率,导致无法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以茶树鲜叶生产的初级农产品“毛茶”与深加工农产品“精制茶”仅从制作工序上作了界定:毛茶四道工序,精制茶六道工序,从工序角度看,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都难以准确找出二者的本质区别。而对这两种茶叶则分别实行不同的税率,税收负担差别较大。

2.初加工与深加工农产品企业的税率不统一,造成企业税负不同

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的不统一导致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和深加工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失衡,制约了农产品加工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优化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结构。

(1)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的一般纳税人,存在长期留抵现象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初级农产品加工业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而销售时按不含税价的13%计算销项税。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含税价格,所以即便企业原价买进、原价卖出,也不表示企业增值税为零。以下用公式说明:

销项税额=不含税卖价×增值税率

=含税价÷(1+13%)×13%

进项税额=含税买价×扣除率

=含税价×13%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含税卖价÷(1+13%)×13%—含税买价×13%

①当企业原价买进、原价卖出时,即含税卖价=含税买价

则:应交增值税额=含税卖价×(-1.5%)

以茶叶加工为例,茶叶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的茶叶100元,凭收购发票可抵扣100×13%=13元的进项税,当月将全部初加工的茶叶卖出100元,价税分离后应缴纳销项税100÷(1+13%)×13%=11.5元,则该月期末留抵为11.5-

13=-1.5元。

由此可见,企业若平价销售,其不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相当于国家还需要给予企业 1.5%倍含税收入。

②若实现企业缴纳增值税,则必须使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即:含税卖价÷(1+13%)×13%≥含税买价×13%

推出:含税卖价≥含税买价×1.13

由此可见,企业的毛利率必须超过 13%才能实现增值税的缴纳,而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实现这么大的利润。另外,如果再考虑电费、包装物及运输费用等其他可以抵扣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企业的毛利率还要相应提高才能实现增值税的缴纳。这种政策实质上相当于一种间接补贴。

(2)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企业,存在 “高征低扣”的现象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按 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购进原材料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购进初级农产品,计税基础为不含税价,税率为13%;二是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计税基础为含税价,税率也是13%。这就出现了“高征低扣”的现象。以下用公式说明。endprint

假设该类企业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卖出环节中没有实现增值,即原价进、原价出,则其所交增值税额如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含税卖价÷(1+17%)×17%—采购额×扣除率

若将采购额还原为不含税价,即

采购额×13%=采购额÷(1+实际税率)×实际税率

则,实际税率=14.94%

由此可以看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不仅要为产品增值部分交纳增值税,还要为原材料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买单。

3.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导致抵扣税款不真实和税负不公

目前,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主要有3种: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农产品,并自行开具收购凭证的,按含税价适用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依开具的普通发票按含税价适用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这种规定主要导致了以下两个问题:

(1)以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抵扣税款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多一些。以含税市场价格 为100 元的农产品为例,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00×13%(扣除率)=13 元,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00/(1+13%)×13%(税率)=11.5。由此看出,购进相同的农产品,取得的发票不同,抵扣的进项税就不一样。这就诱导了企业尽量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

(2)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有虚开现象,以致抵扣税款数额不够真实。首先,农产品收购凭证由企业自行填开,既作付款凭证又作抵扣税款凭证,开具凭证的真伪很难考证,完全靠企业的自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往往通过多开农产品收购数量及虚开收购价格来调节税款。其次,由于农产品收购凭证开具的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他们来源分散,索要发票的意识较弱,尽管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要求填开出售人姓名、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甚至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加强对农业生产者身份的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产品收购凭证信息填制并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农产品加工企业带来了虚开收购凭证的便利,从而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4.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于一般纳税人,不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

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算征缴增值税。这一政策存在着以下问题:如果从事农产品加工、买卖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在不实现增值的前提下,增值税税负为零,而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承担 3%的增值税;此外,一般情况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使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只能抵扣 3%。因此,只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售价低于一般纳税人的售价,才具有价格优势,这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壮大不利。

5.出口退税不充分,不利于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农产品及加工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有 5%、11%及13%,导致出口产品价格中含有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款。另外,由于我国农产品加工中所含的劳务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不能扣除,造成了出口产品实际退税额低于已征税额,这些不利于我国农产品加工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三、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的建议

针对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对现行农产品加工业财税政策做如下完善。

1.明确界定农产品的标准与范围

针对农产品的标准不明晰问题,建议参照 WTO《农产品协议》适用农产品范围的注释方法,制订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适当增加农产品的注释品种。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农产品征税范围,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另外,对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应给予明确界定,以便对其进项税额进行准确的扣除,使深加工企业能够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确定合理的税收负担。

2.统一农产品加工业税率或调整进项税抵扣计算方式

(1)统一农产品加工业税率

为解决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所形成的增值税税负不均衡以及企业“高征低扣”现象的问题,可以将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企业规定统一的税率。其一,提高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增值税税率,将目前的 13%的税率统一为 17%。无论是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还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均按按 17%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至于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执行 17%的税率而增加的税负,可以考虑通过“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解决。其二,降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增值税税率,将目前的 17%的税率统一为 13%,按 13%的优惠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体现全行业优惠。

这样,不仅有助于解决现在深加工农产品(适用 17%的税率)和初加工农产品(适用 13%的税率)划分不清,而带来征管上的困难征管疏漏的问题,而且可以解决增值税在农产品收购方面“高征低扣”的问题。

(2)调整进项税抵扣计算方式

为了避免企业出现“税负倒挂”现象,可以采用两种方案调整企业外购农产品而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其一,改变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依据。目前,企业外购农产品是按含税价格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若将含税价格改为不含税价格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买价÷(1+13%)×13%,那么可以改变“低征高扣”的现象。其二,改变进项税额的抵扣率。进项税额抵扣率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合理税负的关键指标。当企业购进与卖出农产品的价格相同时,即企业没有产生增值额,此时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为 0,即:

扣除率=1÷(1+13%)×13%= 11.5%。由公式可以看出,当进项税额的扣除率为 11.5%时,达到企业可实际缴纳增值税的临界点。因此,为解决企业因“低征高扣”而存在进销项税额“倒挂”的问题,建议抵扣率调整为 11.5%。

3.收购农产品改用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很少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农产品,而主要是从中间商手中大量收购。为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使用普通发票作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扣税凭证,而普通发票也改为由销售者开具。这样不但能有效防止税收流失,还能有效防止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节税款。对少数农业生产者偶尔出售免税农产品给一般纳税人的,可持有关证明到税务机关免费代开普通发票。

4.降低农产品加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由于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大多规模较小,若能制定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将会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因此,建议给予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低于 3%,适用减半征税,甚至可以考虑给予免税的待遇。

5.对农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

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真正的零税率。可依据 WTO 规则和国际惯例,给予农产品及加工品增值税出口零税率的规定,以利于农产品出口,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 戴芳.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财税政策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1.

[2] 王建鸿,刘军,黎红,罗平.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研究[J].财会月刊,2009,(3).

[责任编辑 柯 黎]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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