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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制度下侦查模式的运用与发展

2014-11-10耿梁李洋

科技创新导报 2014年13期
关键词:运用影响发展

耿梁++李洋

摘 要: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我国证据制度再次翻入新的篇章。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石,种类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对于一直没有得到具体划分的证据盲区,也得到“正身”。证据,在实践运用当中的作用和价值也愈发的明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过渡也得到较为充分的衔接。基于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在得到进一步法律规范的同时,着重强调对于证据制度合法化的强化,突出了法律的严密性和复杂性。在具体实践与运用中,督促侦查机关工作模式的合法化与合理化。

关键词:证据制度 侦查模式 运用 影响 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5(a)-0205-03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首要环节,承担着清楚认定事实、收集利弊证据、保证有罪者受到追究,无辜者免受侵害,被侵害者得到保护的责任,对于审判和诉讼环节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侦查模式,即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入侦查程序,运用相关侦查措施,履行侦查工作职能的流程。作为侦查机关工作方式的合理化的运用及合法性保障,同样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任务,是公安侦查机关工作中切实可行,并且行之有效的一重要工具。

1 侦查机关现有侦查模式

一直以来,我国的侦查模式,都是以打击犯罪为基点,以侦查机关为主导,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地位的模式而进行的。实践当中,虽然综合运用许多手段,各种模式竞相发展,但是都离不开这个最基本的关系。

1.1 现有侦查模式的理论基础

在实践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行为发现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认定和抓获犯罪嫌疑人都是以同一认定为基础的。所以,同一认定的过程往往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部环节。

在刑事技术侦查过程当中,侦查人员通过借助相应的科学技术手段,凭借自身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出现频率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特性的某一事物、行为、个体形象进行比较或者检验,以确定其本质属性的一致性。

同一认定绝非仅仅通过刑事科学技术的单一呈现就得以完成的,在一线的侦查任务中,侦查人员对于案情事实的调查、分析以及综合研判的二次加工才能够真正达到案件事实的同一认定。

1.2 现行的侦查模式及其内容

侦查模式是侦查人员参与实际执法活动过程中,对于执法过程的抽象。是侦查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实践当中,进行诉讼、提高侦查工作质量的重点,而侦查工作的内容作为侦查模式内容的核心,更是重中之重。

(1)从案到人

从案到人是指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未知的情况下,从特定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入手,根据侦查工作获得的已知的犯罪事实入手,通过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从而寻找和发现与“侦查画像”之条件相符或存在作案动机犯罪嫌疑人。由于案的涵盖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发现、收集、保存的痕迹、物证等信息载体,即能够用于收集并且能够证实犯罪的信息。而就传统的侦查模式而言,一般的侦查方法较为固定,多采用从因果关系入手和作案规律把握的方法,着重把握对于案件侵害事实存在作案动机并且有案件实施条件和实施迹象的犯罪嫌疑人,划定人员范围,确定重点对象,进行摸底排队,深入调查;但是,由于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总体上是一种“被动”的侦查模式,通常情况下是在已经发生相应的案件事实,或者已经存在相应的犯罪行为的时候,侦查人员才进行介入,所以,往往具有较为沉重的侦查负担并且破案时间冗长,破案效率低下,但是,具有普遍的沿袭性,在实践的侦查工作中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

(2)从人到案

从人到案侦查模式是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载体入手,或从已定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入手,通过借助侦查隐蔽力量和派出所等部门收集的刑事案件情报资料,综合运用各种与之相关的侦查工作机制,提高侦查工作的注意能力,侦破正处于预谋策划、准备实施等阶段又或是已经发案但未被发现查明的案件的侦查模式。相对于“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是一种较为主动的侦查模式,能够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但是,由于部分基层的侦查人员缺乏一定的侦查警惕性。所以,“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在实际的侦查工作当中,往往不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消耗了大量的情报收集资源,但是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效果。

(3)从案到案

“从案到案”既是相对独立的一种侦查模式,同时又是依附于“从人到案”和“从案到人”的综合性的侦查模式。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是指在侦查具体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从初步侦查工作得以判断出非个案而系系列案件的情形下,将犯罪嫌疑人可能系同一个或者同一伙的刑事案件串并起来,多以着重发现德的案件之间具有相似性的要素为纽带,从作案规律入手挖掘其作案手段中所表现出来的性质,并以此为媒介展开后续的调查,综合分析和利用各起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犯罪信息和情报,择选相对便于着手的信息突破口,最终实现案件的全盘侦破。

(4)从物到案

现代社会的市场化和商品流动性,为犯罪嫌疑人处理“涉案财物”提供了相对的便利。从物到案的侦查模式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主要针对在财产侵害案件中被抢、被盗的物品,以及在人身侵害案件中所涉及的相关物品。对于,案情事实较为模糊,人员关系复杂或是无明显人际关系冲突的案件,“涉案财物”通常是一个较为常用的突破口,侦查人员往往通过“涉案财物”开展相应的侦查工作,从而发现可疑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

2 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具体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证明联的衡量标准依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此基础上,对这一标准进行了具体化的修订: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应当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的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对所认定事实均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三点更为详细的具体化标准能够在实践的侦查工作当中避免证据指向的对象不全面和违背正常的生活常理。而与证据标准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则在侦查实际的工作当中承担着更加具有规范性的任务。endprint

2.1 “非法证据排除”,改变证据运用体系

在综合多方意见的前提下,新《刑事诉讼法》专门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犯罪,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以及实践中的执行细节。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多环节一经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均当依法予以排除;而在此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均有义务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于此基础之上,不仅能够及时的纠正非法取证行为,而且能够尽最大的可能阻断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与审判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在注重物证各方面有效的同时,进而扎实证据的体系,完善证据体系。

在侦查模式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相关的法律制度,具有辅佐和完备侦查办案的手段价值。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侦查部门的工作具有指引性功能,能够指引侦查机关以恪守法定程序为准绳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从而有利于侦查机关严肃执法,进而有效的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的行为加以防止或者限制。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的功能在于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保障,通过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控制、监督和制裁,达到从根源上预防和及时补救以减少冤假错案的目的。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规定,是静态的规则与动态的程序切实的紧密结合,而在实践当中也必将为预防暴力取证的行为和充分保障人权发挥重大的作用。

2.2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弱化讯问

古语有言于先:“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实行了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主张自己无罪,并且,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证明自己或者承认自己有罪。但是,这项原则,在我国立法的历史中,尚未有真正的践行,而是作为一项原则隐藏在新《刑事诉讼法》当中,作为一种禁止刑讯逼供的保障性规定。讯问,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侦手段,一直是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原则的确立使得我们必须在制度上弱化侦查机关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依赖性,进一步摆脱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依赖,坚决杜绝为获得口供而运用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取而代之的是更加注重实物证据的收集。

2.3 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作为“合法证据”、“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之外的第三类证据,一经合理解释或者瑕疵补正后,便可以采用,这一规定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剥离开来,重新归纳了“两个证据规定”。就当今的侦查形势而言,在侦查实践运行当中,瑕疵证据的存在不在少数,由于在取证的过程当中,基于其存在轻微的违法性质,法律政策对其依然存在一定的包容态度,只要对其中的违法情节予以消弭,瑕疵证据即具备完整证据的证明能力。在实践的侦查工作当中,一旦侦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被界定为“瑕疵证据”时,侦查人员依然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予以补正。一者是通过当事人的追认,由于在取证的过程当中,对于当事人的权利缺乏了相应的保障,致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此时侦查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程度对“瑕疵证据”进行追认。其二是对于处于未完成状态的证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及时补充,完善证据;而对于因缺失要件而没有证明力度的证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补强证据证明力。在具体的实践当中,侦查人员所面对的侦查情势更加复杂,“瑕疵证据”得以完善的条件普遍缺失相应的情形,需要侦查人员区别对待v。

3 新刑诉法下侦查模式的完善和发展

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各方的反响是有目共睹的,不难看出法律正在践行着平等、公正的原则。修订至今,相关的证据制度已经深刻的影响着侦查工作的实践运用,从证据收集的源头规避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坚决执行非法证据的排除,排除妨害,转变着公安机关的执法观念,弱化侦查部门干预司法审查的可能,使得法律流程更加透明化。

而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导致侦查模式中更多、更具体的限制性因素,而只有逐步制定出相应的对策,才能够更好的完善侦查模式,践行到侦查工作当中。

3.1 完善侦查模式应该坚持的原则

“无规矩,不以成方圆。”侦查模式的发展既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空穴来风的。侦查模式的发展既是法律的实在化,同时,又是侦查工作的程序化,因此,侦查模式的发展也是公安机关工作法制化的体现;所以,在新背景下,树立有效而适宜的原则对于侦查模式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1)合法原则

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强化,依法办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律作为侦查模式运行的基础,在侦查模式的实践运行过程中,是其必须要遵蹈的原则。而将这一要求落实贯彻到侦查实践的工作当中,就必然要始终执行依法适用的原则。在实行侦查模式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律精神,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在制定、确定相关的侦查模式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并且始终保证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侦查模式利用法律为媒介,规范侦查实践工作当中的行为,能够有效避免脱离法律的任意性侦查,杜绝凌驾于法律基础之上的侦查模式,而凌驾于法律基础之上的侦查模式,将会是混乱的、不可运作的,也会逐渐的被实践所淘汰。因此,建立在“合法原则”的基础之上的侦查模式即势在必行的。

(2)合理原则

侦查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在实际侦查模式的择选当中,应当合理利用侦查权利,区分主次,安排优势力量优先实施,使得各环节的侦查工作能够互相适应、互相补充,对于涉及侦查措施的种类、程度、与所追究的犯罪行为的权衡时,应当以人权的保障为先,罪行相适,不可过度侵犯有关人员的权益;在案件多发、警力紧张的今天,更应当注意警力投入与任务轻重的合理配置,在侦查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当中进一步强调侦查模式的合理性。

(3)整体优化原则

实践中侦查模式是复杂的、多样的,每种侦查模式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情节,但是,每种法律情节又是各不相同的。所以,要求侦查人员在实践的侦查工作当中,立足实际,根据具体的侦查情势,认真研究相关的侦查模式的利弊因素,综合比较,从中择选侦查代价小、侦查效益大的侦查模式,予以操作运行。在实践当中,应当着重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避免顾此失彼;在着眼当前需要的同时兼顾长远的需要;在设计侦查模式时更应当多管齐下,综合运用。endprint

3.2 现代侦查模式必须借鉴传统侦查模式,因势制宜

侦查模式能够延续、发展到今天,固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时间的积淀与实践经验的沉积.时至今日,传统侦查模式绝非就此退出侦查的历史舞台。就当前侦查工作的形势而言,由于现代化犯罪的智能化与隐秘化将证据的收集工作带入僵局,证据制度对证据收集完整性与严密性的进一步强化也给实践中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传统的侦查模式虽然较为灵活,但是技侦手段较为落后,很难介入侦查。

随着现代侦查技术的发展,现代侦查模式应运而生,可以通过先进的技侦技术,提前介入侦查,在犯罪进行的同时,同步监控、遏制,甚至可以达到预防的效果。但是,现代侦查模式在实践的工作运用过程中依然出现了许多难以避免的实际问题。因其侦查技术的专一性、特殊性,现代侦查技术运用的范围较为狭隘,针对的主体较为单一,在实践中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却消耗着本而珍贵的侦破黄金时限。所以,虽然在高科技技术盛行的今天,传统侦查模式的贯彻运用依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侦查模式也必将使得侦查工作能够更加顺利的进行。

3.3 保留证据收集“提前量”

侦查模式,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相对固定的模式,但是实际的侦查工作中,与证据制度进一步相适应,才能够更好的促进公安工作的有效进行。证据,作为一种“信息”不单单是一个定罪量刑的佐证,更应当成为一种犯罪的预警机制。相当一部分的犯罪行为在犯罪预备或实施之前就已经暴露,这时,“信息”的有效收集就能够很好的预防犯罪行为以及案件的发生。因此,证据的收集工作同样应当用在案件发生之前,成为一种作用于强制力打击之前的前行为,承担证明事件事实基本流程的任务。

现代科学技术和多媒体的发展与应用,为证据的固定和调取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就本省的“320”工程而言,一旦路面出现疑似犯罪的行为苗头,就近单位即可以最快的方式予以阻断。就“发案、破案”的速度而言,无疑是最迅速的,并且,证据收集完整,制止犯罪行为及时,犯罪嫌疑人迅速到案,波及面小。能够有效的转变传统的侦查模式,变“被动”为“主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能够有效的控制犯罪。

3.4 侦查模式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以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为基础,就会导致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以情报信息为基础,就会错失固定证据的最佳时间,舍本逐末。因此,侦查模式未来的发展趋势应当是以“固定证据”为主,获得情报、定位犯罪嫌疑人为辅的侦查模式。否则,在案件被发现以至犯罪嫌疑人在被定罪的整个过程当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侦查人员将苦于兼顾犯罪嫌疑人权利和法律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难以一改对于“重口供”的侦查方法,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侦查模式的有序进行。

4 结语

法律,作为一种公权力,不单单关乎政府以及执法机关的信誉问题,更是一种维护社会稳定,平衡矛盾的主要力量,承担着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任务。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得到进一步的研究与发展,法律的稳固性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但是在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里,由于民族性格、社会经济等一系列大背景的共同作用,法律作为制裁违法犯罪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毕露锋芒,导致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偏离了最初的愿憬。

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难以避免发展的窘境,但是相信新《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证据制度会在新的时期里,让我们看到法律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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