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不妨“权利本位”
2014-11-10本刊编辑部
税收征管法修订稿近期做出了较大调整,在原来基础上新增47条,修改67条,总计十一章141条。此次大调整主要新增和修改以下四方面内容:针对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税制改革的特点,建立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体系;完善纳税人的权利体系,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健全税收征管基本程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健全争议解决机制,补充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
点评: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以及传递出来的信息,留给纳税人相当大的想像空间,其中,让人们对权利的向往看到曙光。原有征管法即便有纳税人的权利内容,也基本上是凤毛麟角,显然不成“权利体系”,应该说,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是“义务本位”,更加强调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与义务。这一次修订,是继续“义务本位”,还是坚持“权利本位”?或许,在法律层面上处理好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权重。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首次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如知情权、监督权、保密权等。有观点认为,纳税人有权利,政府才会尽义务。明确纳税人不仅仅只有纳税的义务,也同样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进而言之,政府也不仅仅只占有权力,也同样承担了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走向正常的权责对等的政治伦理来说,这是第一步。
税收征管法修订,不妨“权利本位”。“权利本位”是一个法学名词。指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有观点认为,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权利本位”表达了一种价值主张和法律需要: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历史性进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活动应以权利为本位,各级各类法律工作者和全体人民应当普遍地树立权利本位的观念。税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潜伏的“暗礁”阻碍改革,让改革减速,甚至走弯路与“跑偏”,而树立“以人为本”、“以企为本”的税收新伦理,税收征管法律以“权利本位”,无疑是最好的“潜水艇”,可以规避风险,可以乘风破浪,可以抵达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