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辞职该用何种表决方式?
2014-11-10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代会选举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政府副职,任命法院、检察院副职也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人大常委会在接受这些人员辞职时,一般用按表决器的方式,有的地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有人认为接受辞职,同样应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尊重人代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结果,体现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严肃性。
丽水市莲都区人大常委会 吴理信
用无记名投票更妥当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在接受辞职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更为妥当。
首先是依法办事的要求。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命、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等的任命,一般都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接受辞去职务与任命、免去职务均属于人事任免权范畴,按照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的制度设计,如果不严格规范任免的表决“口径”,对接受辞去职务情形任意采用其他表决方式,就无法行使好完整意义上的人事任免权,同时有削弱常委会职权之虞。
其次是发扬民主的需要。无记名投票方式有利于表决人消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这已为选举法、代表法等所确认。在接受辞去职务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相比举手、按表决器等方式,更加有利于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不受干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也更加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 潘利军
无记名投票更能体现人大权威性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也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一,更能体现权威性。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既保持了与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人代会选举方式的一致,也保持了与目前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政府副职和任命法院、检察院副职及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也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一致,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严肃性、权威性。
其二,更能体现公正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电子表决器往往出现有未按表决器的现象,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更能保障表决人权力的行使和表决结果的公正。
其三,更能体现隐蔽性。按电子表决器相对于无记名投票来说简单得多,但由于表决人彼此座位太近,容易产生干扰和顾忌。而无记名投票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些问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更有利于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表达个人意志。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 春
用举手表决方式为好
笔者认为,接受辞职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均可,但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为好。
无记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其特点是每个投票者的投票结果向其他人保密。举手表决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不存在向其他人保密问题。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的本质区别就是是否保密。投票需要保密,是防止对投票者进行干扰、打击、报复,使其能真实表达意愿。
由于辞职都是当事者自己提出的,投票者投赞同票,表明和当事人观点一致;投反对票,有挽留当事人继续任职情结;投弃权票,表明辞职或继续担任原来职务都可以。无论什么样的投票结果,从情理上讲投票者都不会受到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问题。因此,相对来说,接受辞职采取举手方式为好,省事、方便、快捷。
地方组织法对接受辞职采取什么方式没有具体要求,但一些有立法权的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自然应按规定实施。如《安徽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辞职,“应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而安徽省的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接受辞职,只能采取无记名投票而不能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举手表决”未必不严肃
笔者认为,接受辞职采用何种表决方式,与是否“尊重人代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结果”无关;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合乎公权行使的公开性原则,更能“体现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严肃性”。
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方式无外乎“公开”和“秘密”两类。一类是秘密表决方式,又称无记名表决,主要是无记名投票或按表决器表决。无记名投票侧重于投票的秘密性,有助于保障投票者的自由表达权。另一类是公开表决方式,主要是举手表决。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和免职,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只是随着表决器的问世,有的地方改用按表决器表决。举手表决方式侧重于议事决策的公开性,有助于警示表决人在为谁代言。对于辞职,即使行使了否决权,表示的是对其现任职务的认可和挽留,是“善意”的否决。可见,接受辞职采用何种表决方式,与是否“尊重人代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结果”无关。
“举手表决”在一定意义上是民主的进步。纵观世界各地,代议制机关表决方式多以公开表决方式为主。民主的必要条件就是公开性,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因此,体现公开性原则的举手表决方式是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行权的主要方式,更能“体现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严肃性”。
青田县人大常委会 夏文花
表决方式需因地制宜
笔者认为,接受辞职用何种方式表决,应以各地实际条件而定。
人代会选举产生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如提出辞职,地方组织法只规定了接受辞职的主体,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地方组织法对表决的方式及相关程序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应允许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坚持秘密表决原则下自由选择无记名投票或者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
目前,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并没有配置电子表决器,应优先考虑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口头或举手表决一方面不利于表决人自由表达意志,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屏蔽外界对表决行为的干扰。当然,在配备电子表决器的情况下,选择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器,都应被允许,毕竟表决的核心还是在于保护表决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只要尊重并保护表决人自由表达意志,各地在表决方式上完全可以因地制宜,择一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