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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维权

2014-11-07

分忧 2014年10期
关键词:陈强用人单位财产

1、老人患病期间签的财产文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我伯伯七十多岁,患有老年痴呆症和健忘症,在这期间,他签订过房产公证书和存取款授权书,这两份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老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个需要权威机构鉴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在这段时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其签署的财产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2、员工辞职,单位要求赔偿合理吗?

问:我与单位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封面写的是聘用合同),当时进单位时,单位给了5万元安家费,约定年薪12万。现在我工作了3年想辞职,单位也同意了,但是要我赔偿12万元,其中包括5万元的安家费,6万元的工资收入(年薪的60%),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补贴1万元。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如果工作不够年限要对单位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就是一年的收入。

答:虽然你和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但是,你仍然可以要求解除,只是,你应该提前30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因你的原因解除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条款是有效的,你需要按条款赔偿单位的损失。

3、欠钱不还,无欠条怎么办?

问:我一个朋友在两年前年向我借了3万元钱 ,本来承诺借期一年,但两年过去了,他不但不还,现在还有意回避我,打电话也不接。因为当初觉得是朋友,我借钱给他时,没有让他写欠条。我该怎么办?

答:虽未打欠据,但你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存在,可向法院起诉。你可以通过录音的方式,确认借款的事实,或者要求你朋友打欠条。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继承人年龄小暂时无法继承怎么办?

问:我一个小表弟还只有12岁,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去世。我想问一下,如果继承人暂时因为年龄小,无法处理遗产问题,这遗产该怎么办

答:你小表弟父母双亡,他的监护人可以按次序认定,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者伯伯叔叔姑姑姨妈都可以。未成年人可以继承,但由其监护人代为处理保管相关事宜,但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5、继女要求分割财产怎么办?

我爸和我妈离婚后又再婚,再婚妻子带来两个未成年女儿,我爸把他们抚养成人。现在,我爸的这位再婚妻子去世,两个继女要求分割我爸和再婚妻的一套房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我爸爸占三分之二,两个继女三分之一。如今两个继女要求卖房,我爸不愿卖房,他该怎么办?

答:对法院判决,如果你爸爸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同时,两个继女如果想出售房屋应该先征求你爸爸的意见,你爸爸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你爸爸如果不想卖这个房子,可以把房子折价,然后按房款三分之一补偿两个女儿。

6、离婚抚养费可以要求一次性给吗?

问:我和孩子他爸结婚三年,这两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想离婚。现在,我孩子十一个月,如果离婚的话,我要求要孩子。请问,抚养费我可以要求男方一次性给吗?

答:你提出这个要求是可以的。但是,要看男方是否愿意,也要看男方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如果男方有这个能力,并且愿意以一次性支付才可以。

7、计件工有加班费吗?

问: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计件工资制,从今年2月上班到现在都没有休息过,现在面临高温,除了8小时正常上班,每天还要加班一小时。我想问问我们这种计件工能够要求加班费和高温补贴吗?

答:因为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计件工资制,所以,你不能主张加班工资。但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支付。

8、父母离婚后共同修的房子,该归谁?

问:我爸妈在12年前就离婚了,离婚的时候,财产是全部断给我母亲的,但是,离婚后他们并没有分开,仍然是跟一般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并且还修了一栋房子。现在,我爸有了别的女人,要跟我妈分手,请问,他们的财产该怎么分呢?

答:既然你父母已经离婚了,那么你父亲可以再结婚。按照离婚时的约定,全部归你母亲的财产,仍然归你母亲。两人离婚后共同修的房子可以先自行协商,一人一半,如果不行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答询律师:子君

责编/昕莉

隐婚女职工怀孕被辞退法院判用工方败诉

[案情]女职工在填写入职材料时,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上班不到一年,这名女职工怀孕了,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提供虚假信息,有欺诈行为为由,撤退了她。女职工不服单位处理,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辞退女工行为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绩效工资。

2011年1月,28岁女子刘香应聘到一家设计公司担任财务会计,因为此前几次工作碰到的单位都要求女性未婚,这家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未婚,但是,为了稳妥起见,刘香在入职前后的《应聘表》与《员工登记表》均填写为未婚,隐瞒了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

刘香的工作能力得到公司认可,一个月试用期满后正式和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刘香完成公司会计工作,公司为刘香购买“三险一金”等相关福利,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组成。

2011年11月,刘香的“未婚”身份因怀孕被揭穿,公司随即辞退了刘香。

2012年3月,刘香向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年9月,省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向刘香支付经济赔偿金9569.8元和绩效工资4489.05元。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刘香为了达到顺利入职目的,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婚姻状况信息,有欺诈行为,所以应该解聘。刘香只好把公司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该设计公司辞退被告行为违法,应当赔偿被告经济赔偿金,并支付绩效工资。

[评析]《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时,不能以是否已婚为入职条件。所以,刘香应聘入职时,即使用人单位规定了应聘者必须未婚,这个规定也是违法的,视为无效条件。刘香隐瞒已婚事实虽有不当,但尚不能构成欺诈行为。所以,刘香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明知刘香在孕期仍解除劳动关系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所以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现实中,已婚年轻女性职员要生孩子,在产假和哺乳期要支付全额工资,一些用人单位考虑到这会给自己带来一定负担,而拒绝录用已婚又还未生孩子的女性。所以,就出现了很多隐婚女性。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隐婚而解除劳动关系,隐婚没有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

丈夫私赠车房与小三原配起诉获支持

[案情]玉琴和陈强是一对有二十年婚龄的夫妻。玉琴是一名小学教师,丈夫陈强则是一个搞运输的小老板。玉琴的生活和工作都相对稳定,除了上班就是照顾他们的两个孩子,很少离开家。陈强则经常在外地,常常出差就是几个月。

2012年6月,玉琴无意中听到好不容易回家的陈强偷偷和一个女子通电话,玉琴起了疑心,开始调查陈强和这女子的关系。

原来,这名女子叫闫丽,陈强在三年前和年轻风情的闫丽相识相恋。玉琴发现,在陈强出差的时间里,这名女子一直伴随陈强左右,以情人关系同居。通过查账,玉琴发现,2010年9月份至2011年8月份,陈强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给闫丽合计85万余元买房,还通过银行转账付款52万余元,给闫丽购买了一台奔驰牌轿车。

玉琴认为,丈夫和闫丽的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权利,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丈夫与闫丽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闫丽返还全部受赠的财产1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系陈强赠与闫丽,赠与款项的数额为137万余元。据此,判决闫丽返还其受赠的137万余元。

[评析]在本案中,法院判决陈强的赠与行为无效,主要是基于陈强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上的共同共有原则。这里的共同共有是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而是必需的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件才能发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在本案就是陈强赠与出去的财产属于和玉琴基于夫妻关系的共同共有财产,没有夫妻关系,就不存在这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权,并不像按份共有那样区分份额,享有份额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物就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者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任何一方擅自处理财产,都是全部无效的,不是部分无效。

点评:子君

责编/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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