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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渔船修造业的管理

2014-11-07杨金魏滨

科技创新导报 2014年19期
关键词:法制渔船制度

杨金++魏滨

摘 要:为了加强对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和修造质量的管理,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修造渔船的工厂实行资格审查、认可与发证。在渔船修造企业中要大力宣传,强化管理,增强制度化和法制化,使广大渔民的利益切实得到保障。

关键词:渔船 制度 管理 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a)-0169-01

为了加强对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和修造质量的管理,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修造渔船的工厂实行资格审查、认可与发证。工厂从事修造船只,无论所有权或归属如何, 企业法人都应当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工厂认可证书”。那么,如何才能更好的规范渔船修造业呢?

1 加强渔船修造业的监管

加强对渔船建造和更新的管理,规范渔业船舶修造行为和质量。结合渔船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对船用产品出厂合格率、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上船和渔船下水,严把渔船安全第一关。作为渔船修造企业,要做到水泵、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同时从事气焊割作业人员要具有有效特种作业证书,不要在易燃易爆品仓库附近进行电焊作业,有效提高渔船修造企业焊工人员技术水平和持证上岗率,为把好渔船修造质量第一关,确保渔业生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保障作用。做到船舶修造企业,要时刻拉紧安全弦,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刻保持对火灾隐患的高度警惕,做到防患于未然;引导从业人员提高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减少生命财产损失。为了我国渔船行业在“十二五”期间,逐步缩短同现代船舶业的差距,改变渔船安全技术现状,就必须要做到:一是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的宣传工作,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发放《规范渔船建造企业开工前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资料,并提出达到开工标准的技术要求。二是加大对船舶修造企业的巡察力度和密度,实行专人专管制度,采取周期性检查与抽查并行的检查模式。三是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非法建造等行为的船舶修造企业予以重点布控、责令整改,必要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四是对已查处的船舶修造企业加强后续监管、跟踪落实工作,并建立信用档案,为日后评级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生产水平需要出发,对船舶修造企业内逐船进行巡察,确保从源头上遏制“三无”渔船的出现。并进行渔船船型优化和标准化的研究,以“安全、环保、经济、节能”为标准,对现有渔船船型进行分析、整合、优化,挑选标准化船型。突出远洋渔船和养殖渔船“一大一小”的思路,设计和优化远洋渔船船型,木质、玻璃钢、钢质、钢结构养殖船船型,休闲垂钓船、国内捕捞渔船船型,标准化船型的普及从根本上提高了渔船的技术性能,为渔业安全生产创造条件,为渔业生产提供保障。大力发展玻璃钢渔船,更新淘汰木质老旧渔船,在木质渔船出海时要配备救生筏,配备救生筏的资金采用筹措资金、渔业部门补助的形式统一配备,减轻渔民负担,切实提高渔业海难事故救助成功率和渔民遇险自救能力,保障海上生命财产安全。标准化的图样、总布置图、型线图、机舱布置图、传播性能参数等同时公布,为渔民选择船型提供更多便利。严厉查处擅自更改渔政船外观颜色、标志和名称的行为以及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处理、不及时上报甚至隐瞒事故等行为。

2 渔船修造业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和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发展海洋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渔船和船用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和推动渔船标准化、规范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对取得认可资格的企业产品认可信息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并编印成《渔业船舶用产品认可名录(2013)》。使渔民、船东和渔船检验机构、渔船设计及修造单位在设计、修造和检验渔船以及更新设备时,能够准确、便捷地选取到技术相对先进、质量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力求达到服务企业、服务渔民、服务基层和推荐优质合格船用产品的目的。因此为了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渔业船舶必须纳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管理中,用已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船舶修造业的行为,提高渔业船舶质量。按照《渔业安全生产资质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加强对渔船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职务船员证书(驾驶员、轮机员)等证书证件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三无”、套号、无证入渔和船证不符渔船非法生产,职务船员无证、人证不符和超抗风等级作业、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法违规行为。让具有丰富经验的高级验船师和船舶建造师为技术工人授课,对船厂技术工人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了特殊工种资质证书。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渔业实际,对于不具备渔业船舶修造能力的单位绝不允许修造渔业船舶,否则将按《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严格进行处罚。建立“渔船电子身份标识”,有效治理“船证不符”渔船,为实现渔业安全生产“三化”要求奠定基础。实施渔船图纸技术审查与审批相分离、船厂“旬巡查、旬报告”制度、违规企业“黄红牌”警示制度三大创新措施,有效规范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秩序,打击违规建(改)造渔业船舶行为。探索渔船设计图纸技术审查的市场化道路。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渔船设计图纸审查中心”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范和标准等进行图纸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图纸审查报告”。渔船检验机构对审图报告进行复核,合格后予以批准。为了做好船厂的渔船建造监管,要抓住渔船修造的前、中、后三个环节,采取开工批准、巡回检查、违规处罚三项措施,对船厂实现全程监管。在修造渔船开工之前,渔船检验机构对修造船的合法性、船厂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检查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修造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评估合格后出具“开工批准书”方可开始建造。对发现违规修造渔船的船厂实施“黄红牌”警示制度,对于每年违规修船2次或违规造船1次给予黄牌警示,警示之日起整改1个月,不得给予开工批准;对于每年违规修船3次以上或违规造船2次以上的给予红牌警示,警示之日起整改3个月,不得给予开工批准。在我国现阶段,只有将渔业船舶纳入法制化的管理, 各执法机构之间相互协调、配合, 渔业船舶生产才能有序地健康发展。

总之,在我国的渔船修造企业中,只有通过大力宣传,强化管理,增强制度化和法制化,才能使广大渔民的利益切实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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