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专用发票风险及防范研究
2014-11-04李凤
李凤
摘要: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营改增”对企业的改变和影响,最直观的无疑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是最容易让“营改增”企业产生税收风险的地方。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 专用发票 风险及防范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营改增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纳税人于2013年8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实行过渡期管理的以外,应当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试点纳税人在8月1日前,已向地税机关缴清2013年全年营业税税款的,2013年底以前所需普通发票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三、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一)一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免征增值税与代开专用发票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因此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而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营改增企业的发票风险
“营改增”对企业的改变和影响,涉及企业管理层和生产、销售、财务和后勤等多个部门,表现在企业纳税身份、税控装备、计税方式、纳税申报程序等各个方面。如果要选择一个载体来说明这种变化,最直观的无疑是那张小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恰恰就是这张发票,却是最容易让“营改增”企业产生税收风险的地方。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的最大问题应该是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厉禁止的行为,也是刑法要严惩的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一直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营改增以后,虚开运输专用发票的案件已呈急剧上升的态势。虚开佣金、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发票的案件更是频发。
界定虚开发票的主要标准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而非“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这里的“情况”是指某项经济业务的全部情形,包括交易双方当事人、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项目、金额等。
即使有货物交易或提供了劳务、服务行为,但只要开票人不是实际销售方或提供方,或开票人虽是实际销售方、提供方,但是发票金额不符,或者与实际交易项目不符,都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不符”的情形,即构成虚开。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税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天壤之别,纳税人对原发票违章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有着根深蒂固的认知,面对新规定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诸多方面,特别是处罚规定的变化,若不能详细理解和准确把握,则可能出现税务危机。忽视了发票违法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在不经意之间实施了增值税法发票所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遭受巨额经济处罚,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制裁的严重后果。
五、防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引起重视。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从思想上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审查发票的真实性。
对供货单位做必要的考察,则优选择购货对象。通过对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等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尽量选取与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高、经营时间久的企业交易。这类企业一般都有严格的内控机制,注重形象信誉。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且注意收款账户与销货(销售劳务、服务)单位及开具发票单位必须一致。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
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落实其中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并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首先通过自己的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如果需要做深层次的调查,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片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7]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