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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对未成年人话语判断分析

2014-11-03朱雪娇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提问者后妈成年人

朱雪娇

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性,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表达能力与成年人有很大差异。因此,未成年人在新闻报道中有其特殊的话语表达特征,与成年人之间存在差异。文章立足以上,对媒体的新闻实务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在新闻报道中的话语表达

未成年人在新闻报道中的话语内容来看,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实判断,一类是价值判断。此外,它在传播过程中还受到独特的社会因素的影响。然而,无论哪一类内容或影响因素,都存在着与成年人不同的问题。

1、如何使用未成年人对事实的判断语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具有作证资格,这里的作证资格,指的是未成年人对事实的陈述和表达,即事实判断。“今天,几乎所有人都被假定为有能力作证,除非相反的情况得到确切的证明。”①

比如美国《加州证据法典》第700条就明确规定:“除非成文法有其他规定,每个人不管他的年龄,都有资格作证人。没有人被剥夺了对问题作证的资格。”②

在我国,由于证据立法的滞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关于未成年人作证的法律条文,但是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上述对未成年人作证资格的共识。然而,具体到每一个未成年人能否作证,还要受制于他的作证能力、作证的事件与场合,更为重要的是诱导者的目的。

首先,未成年人对于事实要经历一个“观察-理解-记忆-陈述”的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对事实的证明成为不可能。而这四个因素由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的发育情况所决定,这必然使得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与成年人之间存在差异。③面对同一事件、同一问题,两者的思考方式有很大不同。成年人在思考问题时往往运用经验、逻辑进行推理,把握事件的全局,分析提问者的意图,推断结果的多种可能性,以便自我保护。而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经验有限,对信息的整合能力也有限,很难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因而往往凭记忆和直觉做出判断,不计后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作证能力。

其次,多数未成年人缺乏警惕性,反诱导能力较差,畏于提问者长者的强势身份,他们极易受到引导和诱惑,掉入预设的圈套中。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孩子在不明白提问者意图的情况下,以正确的事实判断误导了真相的判断。笔者列举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位母亲带着8岁的孩子在火车站接亲友,他们登上火车帮助亲友提取行李。当大家回到检票口时,工作人员发现母子俩的站台票未经检票,认为他们用站台票混充火车票逃票。为了证明该假设,工作人员问孩子:“你们刚才是不是从火车上下来的?”孩子不假思索地承认了,这个事实判断让母亲百口莫辩。

在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的事实判断性表述也极有可能造成类似结果。因为未成年人往往对事实的全面了解程度有限,对媒体存在好奇、害怕或表现欲等情绪,片面理解采访问题或报道目的,易受提问者诱导,导致夸张甚至歪曲事实。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47期2014年第1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如果某些缺乏职业道德的记者对此断章取义,那将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仅报道失实,损害媒体公信力,更侵害了孩子的利益,使孩子成为被受众指责的对象。

可以说,未成年人并不是理想的采访对象,对于那些没有必要采访未成年人、不适合未成年人做判断的问题,媒体应避免引用未成年人话语,而通过其他方法进行表述,如采访成年人、记者体验观察、客观叙述等。正如法律规定,允许未成年人作证的前提是该证人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我们在报道中也应遵守这样的采访原则。

2、价值判断

从心理学研究角度看,个体的感知、记忆、思维、想象能力及个性、社会性的发展均在青年初期(14、15岁到17、18岁)才达到成熟。④相应地,未成年人的话语表达不可避免地具有“准确性低、细节性差、逻辑性弱”等缺陷,这直接导致了其在价值判断方面的弱点。

所谓价值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价值判断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都处于发展阶段,远未成熟,他们在价值判断上容易走向极端,比如把人划分为好人和坏人两类;未成年人的意志不稳定,所表达的内容经常出现变化,容易被教唆、威胁和诱导,按照他人意愿进行表达;受居住环境、生活状况、教育程度等因素影响,不同的未成年人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可能存在天壤之别,这使得未成年人的价值判断呈现明显的个体差异,带有很强的个人印记和主观性。基于上述特点,未成年人的价值判断性表述显得既不可靠、不具代表性,也脆弱得不堪一击。

然而现在许多媒体在采访中常常引导未成年人作价值判断,使其符合报道要求和记者观点。在新闻采访中,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出现未成年人的价值判断性表述。

3、童言无忌

“童言无忌”这个成语,在字典中的意思是“儿童天真无邪,讲话诚实,纵出不吉之言,亦无须见怪。”在这个意义中,我们看到了社会对未成年人话语的信任,人们相信天真的孩子胜过理性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在说话时往往口无遮拦,直接表达他的所见所闻,不会算计个人得失,不会掺杂个人情感,因此他们的话更接近事实,更值得相信。在这样的社会认识下,人们对未成年人话语产生了一种过度信任的世俗偏见。殊不知,正是由于未成年人这些天真的秉性,他们很难看清事物的本质和真相,极易被他人教唆和收买,从而做出撒谎、欺瞒的行为。

李普曼曾说过,由于受众的偏见、不关注和无知,人们通过媒体获得的信息,在头脑里形成的画面,往往是扭曲的、不完整的。由于社会对未成年人话语过度信任的世俗偏见普遍存在,未成年人说的话,尤其是作为弱势一方的未成年人所说的话,一经媒体传播放大,就会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成为千真万确的“真相”。发生在2007年夏天的“恶毒后妈”事件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6岁女孩丁香小惠躺在病床上狂吐鲜血、身上满是淤青,当她对着电视镜头说,身上的伤是后妈打的,所有的人都认为小孩不会说谎,网络上于是上演了一场道德审判,诸如“史上最毒后妈”、“没人性”之类的谩骂、攻击直射后妈,甚至有人威胁要取其性命。在舆论的重压之下,这位后妈对媒体跪地喊冤。不久警方得出结论,陈彩诗并未虐待女孩,女孩身上的伤是由于血友病所致,后来女孩也承认当初撒谎是受他人教唆。

社会对未成年人话语的过分信任,不是一时形成的偏见,而是一种潜移默化、根深蒂固的社会文化。这种文化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于我们媒体的从业人员中,使得媒体在引领舆论的时候让自己带有偏见的眼睛告诉大众我看到的黑与白。记者有意无意的利用了未成年人话语传播的社会偏见,以扩大新闻的吸引力和影响力。然而,这对新闻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无论在现实生活,还是精神层面上,他们都受到了来自社会的强大舆论压力,甚至遭到了人身攻击。

二、对媒体的几点建议

未成年人是法律意义上的特殊群体,也是新闻报道对象中的特殊群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条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由此,针对新闻报道中的未成年人话语表达,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这既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媒体行业自身的一种自律。

首先,控制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的话语数量,如果通过采访成年人、记者体验观察、客观叙述等方法可以反映新闻内容,那么媒体不必再引用未成年人的话语表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如果新闻中必须出现未成年人的话语表达,记者应在全面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尽量引用未成年人的事实判断性表述,避免出现价值判断性表述。再次,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在话语表达上教唆、威胁、诱导未成年人,杜绝断章取义行为,克服社会偏见对自己的影响,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新闻事件。同时,牢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不要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中泄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足以反映这些信息的资料。

最后,在采访过程中,新闻从业人员要给予未成年人以人文关怀,照顾他们的情绪和感情,不能为了新闻的冲击力、收视率而在言语上刺激未成年人,揭他们的伤疤。

(作者单位:西安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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