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直报制度的分析与建议
2014-10-31佟庆周剑张文婷
佟庆 周剑 张文婷
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制度的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责任主体为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企(事)业单位,由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确定本地报告主体的具体名单并汇总上报。因此,如何在省级和国家层面建立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制度,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制度属性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涉及企业经济、能源数据统计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制度属性可分为两大类,即直接报送制度和第三方盘查制度。
(一)直接报送制度
直接报送制度又可进一步分为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报送和结果数据直接报送两类。
1、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报送制度
从国内外已有经验看来,最具可靠性和公平性的是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报送制度,即首先由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开发出统计报告的一系列标准、指南、技术规范文件和直接报送系统软件,相关企业按要求填报原始数据;由系统内嵌的公式和链接自动计算并生成目标数据的报表;在生成初步结果报表之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各级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之后,形成最终报表。
目前,我国已实施的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报送制度主要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的网上直报
主管部门是国家统计局,已实现了国家、省、市、区县统计局的联网,各级统计局具有不同的数据查看和审核权限,报送频率包括年报、半年报、季度报、月报等。
(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主管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例如北京市的节能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发改委,已实现了北京市辖区内将近600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数据网上直报,北京市节能环保中心得到北京市发改委的授权,进行能源数据网上直报的审核工作,报送频率是年报。报告的指标定义与国家的统计标准保持了一致性,但由于主管部门不同,采用独立的数据库系统,报表形式也与统计直报系统不尽相同。
(3)温室气体排放网上直报
目前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中的北京市和上海市均已成功建立并使用了企业级别的温室气体排放网上直报制度。其中,北京市对用于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经初步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平均值在1万吨以上的排放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分配基数的2009—2012年历史数据,以及接受配额核定的2013年、2014年、2015年数据,均采用网上直报制度,是目前为止我国报告年份覆盖得最为完全的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网上直报制度;上海市是全国最早开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可能由于受到时间所限,仅对2012年的历史数据以及接受配额核定的2013年、2014年、2015年数据进行网上直报,对于2009—2011年的历史排放数据则采用第三方盘查制度。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发改委,报送频率是年报,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接近500家,选聘了包括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内的第一批15家第三方核查机构。“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于2013年上半年开始试运行,大多数重点排放单位都在2013年9月前完成了2009—2012年历年数据的初次填报,并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了2013年数据的初次填报;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初次报送后,由北京市发改委指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形成第三方核查报告;经第三方核查后,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查意见,对初次填报数据进行修正和补充;再经自动化的系统数据比对及专家抽查确认无误后,形成最终的“核查填报”数据报表和报告。截至2014年6月,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100%都完成了核查填报工作。
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覆盖了将近200家企业,仅对2012年以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网上直报,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发改委,报送频率是年报,已开发和运行了“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试点企业填报2012年度数据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3月15日,上海市发改委按照规定对各试点企业报送的《企业2012年碳排放状况报告》进行了书面审核。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1月中旬印发了《关于报送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13年碳排放状况报告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按时报送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组建了专门工作小组,对各试点企业在碳排放报告和报送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并根据工作时间节点和推进情况,通过电话、邮件、书面通知等形式提醒、督促各单位按时提交报告。截至2014年3月31日,上海市全部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都按时提交了企业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报告工作完成率达到100%。
2、结果数据直接报送制度
天津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初期曾尝试使用这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即首先由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开发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方法学指南,而后要求纳入试点的企业按照方法学指南各自核算其排放量,编写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由于各企业对于方法学指南的理解有偏差,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结果普遍存在问题和错误,因此天津市发改委最终放弃了这种报告制度,转而采用第三方盘查制度。
(二)第三方盘查制度
上海市对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在2009—2011年的历史排放数据采用第三方盘查制度,即首先由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开发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方法学指南;而后选聘一批第三方盘查机构,按照方法学指南要求分别核算纳入试点的企业在2009—2011年历年的排放量,出具盘查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
由于第三方盘查制度可以避免直报系统的开发成本,筹备期也远远短于直报制度,因此目前天津、湖北等试点地区也倾向于采用这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第三方盘查制度比较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摸清自身的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通过提高管理水平而实现其自愿的节能减排目标。然而,如果把第三方盘查制度应用到真金白银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中,会出现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防止第三方盘查机构受到利益驱使而徇私舞弊。
二、建立温室气体直报制度的问题和障碍分析
(一)成本较高
相对于第三方盘查制度而言,直报制度需要额外增加软件系统的开发成本。由于对网络安全性的要求高,还会出现较高的运行维护成本。
(二)系统建设周期长
直报系统的软件开发和运行调试时间周期较长,因此相对于第三方盘查制度而言,直报制度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准备期。
(三)体制障碍
我国的统计主管部门是国家和各级地方统计局,节能工作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和地方各级发改委、工信厅、经信委,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和各级地方发改委,以上三方面都涉及能源消费数据的报送。由于部门权限问题,现行体制下只能分别开发报送系统,报表形式不统一,企业需要针对同一个数据进行多次填报,既是重复劳动,又容易在数据复制过程中出错,导致不同部门统计数据的不一致。
(四)企业填报人员能力不足
从北京、天津等试点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填报情况来看,各企业填报人员的水平良莠不齐,对于各项指标的理解有偏差,原始数据填报出错或漏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北京市仅要求报告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能耗数据,但有些企业却填报了其京内京外的能耗合计数。
三、政策建议
第一,从长远效果来看,直接报送制度可以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结果的主观性和人为干预程度降至最低,也是国际通用的重点企业数据统计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因此,无论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的初始报告制度如何,我国各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必将最终过渡至网上直报制度。
第二,在国家层面上应加强顶层设计,包括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网上直报系统的设计、开发和维护;加强政府各部门统计工作的对接,加快推进各部门统计信息标准化建设,整合网上直报系统资源,并建立和完善统计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
第三,定期组织对各级主管部门、企业填报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保证填报数据的质量。
﹝本研究受到“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际应对气候变化中行业减排与市场机制中关键问题的支撑技术研究”(2012BAC20B03)支持﹞
(佟庆,1977年生,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战略与政策研究。周剑,1971年生,博士,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讲师,长期从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战略与政策研究。张文婷,1981年生,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