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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管理特征及启示①:以游泳池为例

2014-10-30周强戴艳温光清汪建刚

当代体育科技 2014年24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非营利危险性

周强 戴艳 温光清 汪建刚

(1.南昌大学体育系 江西南昌 330031; 2.江西省体育运动学校成教部 江西南昌 330006)

游泳为我国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由于该运动项目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各种矛盾纠纷或伤亡事故等一系列负面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表明了我国游泳池安全管理工作有待加强。日本游泳运动较为普及,游泳设施也较多。日本相关部门主要通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的运行机制等手段来规范游泳运动市场的发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研究通过对日本游泳池安全管理的背景原因、特征及启示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市场的科学发展提供参考。

1 日本对游泳池实施安全管理的背景

日本自从1964年东京奥运会之后,在发展竞技体育的同时,大力发展群众体育,推动了众多体育运动项目的开展与普及。其中,游泳运动就是开展得较好的运动项目之一。基于以下3个方面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日本加强了游泳池安全管理工作。

1.1 推进游泳运动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从游泳竞技水平来看,日本多年称霸亚洲;游泳运动员也较多,在游泳协会注册的运动员人数最少时约10万人,最多时约有15万人[1]。从游泳运动普及程度来看,日本文部科学省规定每所中小学必须开设游泳课,游泳运动在日本国民中得以普及。由此可见,日本在游泳市场发展迅速的背景下,要想促进游泳市场的规范发展,就必须实施安全管理。

1.2 规范游泳设施建设的需要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进入了体育设施建设的高速发展期。据日本文部科学省统计,到1993年底全日本游泳设施数量高达38370个。其中中小学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占总数的81.5%;其次是公共游泳设施,占10.5%;民间商业游泳设施占总数的4.3%[2]。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日本游泳设施的高速发展,必须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表1 日本1999—2005年因游泳事故死亡或下落不明的人数

1.3 防止游泳事故的发生的需要

根据日本警察厅的统计,日本在1999年至2005年的7年间的6~8月因游泳死亡或下落不明的人数如表1所示。除2003年因夏天较凉爽溺水事故最少之外,1999年至2005年日本溺水事故死亡人数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即使如此,每年还是有数百人死于溺水事故,2005年夏天因游泳而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初中以下的小孩达到48人[3]。由此可见,日本游泳池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2 日本游泳池安全管理的主要特征

2.1 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为了保障消费者安全,日本实施了游泳俱乐部综合保险制度。该制度是在1970年由日本运动安全协会推出的伤害保险制度,1980年颁布的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和1990年开始实施的互助安慰金制度的基础上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给予那些在游泳活动中意外死亡的人实施赔赏。这些相关制度的实施,充分调动了人们参与游泳运动的积极性[4]。其次为了让员工更认真更安心地工作,日本实施了游泳俱乐部厚生年金制度。该年金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游泳俱乐部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与一般日本国民的厚生年金基金相比,加入该基金的人在退休后能获得更多的退休金,能早5年(即60岁)领取到退休金[5]。最后是实施了指定管理者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意识水平,日本对部分公共游泳池指定管理者,以此加强游泳池经营者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提升服务质量[6]。

2.2 明确的安全管理标准

日本总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和财团法人日本体育设施协会等相关部门与组织根据游泳池安全管理的特点,2007年3月29日颁布了全国统一的《游泳池安全标准指南》[7]。在这一指南中,主要从4个方面来构建游泳池安全管理标准:一是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该指南对水质标准及其检测频率做了详细的规定;二是规范了游泳池设施安全标准,对游泳池的排水口结构、监视室、救护室、医务室、广播设备、指示标识牌、救生工具、消毒池、更衣室和卫生间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三是提出了游泳池安全检查标准,这些包括了游泳池开放前后的安全检查、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紧急情况的应对预案等。

表2 日本游泳池伤害事故年间保险和赔赏金额(单位:日元)

2.3 多元化的安全保险体系

日本与游泳池安全相关的保险主要有3种,即赔偿责任保险、伤害事故保险和互助安慰金等。有关赔偿责任保险,是指受伤以外的疾病、死亡和伤害后遗症等身体伤害,或个人财物损坏等事故发生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与义务支付的保险金;在游泳池身体受到伤害的,最高每起事故赔偿5亿日元;个人财物受到损坏时,每起事故最多赔偿500万日元。有关伤害事故保险,分为不同保险金额的6种类型,不同种类的保险年间缴纳的保险金额不同,赔偿金额也不同(见表2)。有关共助安慰金,是对那些在游泳池因心脏麻痹、休克、意识障碍等症状引起死亡事故而支付的安慰金[8]。

2.4 长效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为了构建高效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就必须明确安全管理动力系统的运作机理及运作方式,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日本在构建游泳池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过程中,体现出了以下一些特征:一是运行机制的并存性。也就是说,一方面游泳池运营受日本游泳协会、日本运动安全协会等组织监督和控制,具体事务由相关非营利性组织具体负责,其运行机制具有指令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游泳池内部也自觉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安全检测等工作,具有非指令性的特征。二是组织结构体系的交叉性。日本游泳池打破了由各行业独家经营和条块分割的局面,已经进行横向发展,出现了总务省和文部科学省等多个政府部门、各都道府县的相关部门和各相关协会联合管理,与其他产业交叉的新的组织网络体系。三是各相关主体责、权、义的明确性。在《游泳池安全标准指南》中,对游泳池的管理责任人、卫生管理者、监视员和救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均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各自的业务内容、资质条件、注意事项、再教育与培训等方面。

3 对我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管理的启示

3.1 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研究

我国为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管理,除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之外,地方省市也颁布了一些管理办法。同时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颁布了游泳池经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9]。基于此国家标准,国家体育总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制度为我国游泳池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从高危性体育市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与日本游泳池安全管理制度相比,我国有关消费者的保险制度、工作人员福利制度和经营者责任制度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还需要这方面的前瞻性研究。

3.2 完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保险制度

日本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新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体育振兴法》和《日本体育、学校健康法》等法规都涉及体育保险的内容[4]。日本体育保险覆盖范围广,不同人群、不同职业和不同体育活动的参加者均要求加入保险。这不仅肯定了保险在预防体育事故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而且为体育市场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在我国当下,人们体育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业还有待进一步发展,相关制度也有待完善。因此,完善体育保险法规,提升人们的投保意识,建立多层次的体育保险体系等才能确保体育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3.3 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管理上的作用

在日本游泳池安全管理工作中,活跃着大量非营利组织的身影。让非营利组织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由非营利组织从事游泳池安全管理工作,能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也能通过社会资源分配、经济结构重组、服务传递等方式促进公民参与体育活动。从文化发展角度来看,非营利组织开展社会活动有利于完善体育文化的功能,对社会文化进行融合和创新,拓宽发展渠道。从公共服务发展角度来看,非营利组织由于具有机制上的灵活性,能够克服政府职能的局限,有利于整合各种市场和非市场因素,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目前我国体育事业正处在发展中的转型期阶段,正在大力发展体育非营利组织,使我国原有群众体育的供给和服务体系发生了变化。在不久的将来,体育非营利组织将逐渐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领域占据中心地位。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怎样发挥体育非营利组织的作用成为当前我国重要的研究课题。

3.4 健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标准体系

日本游泳池安全管理立足于标准化建设,分别从安全标准实施主体、实施客体、实施的支撑条件和实施方式等4个方面构建标准实施体系;同时也构建了高效的安全管理标准化运行机制,规范了相关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了游泳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借鉴日本游泳池安全管理实践经验,要加强对我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管理,一方面要制定一套技术内容完整、相互配套、相互协调的安全管理标准,以此达到规范高危险性体育市场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还要研究政府、第三部门和相关组织的主要任务,这三者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基本职能和作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有效地促进安全管理标准的实施等问题。

[1]丛宁丽,陈宇,魏晗丰.日本竞技游泳崛起的原因分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6,32(2):55-58.

[2]朱毅.日本游泳发展迅速的非训练因素分析[J].游泳,2013(5):52-55.

[3]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学校防止游泳事故指导手册[S].2版.2006.

[4]李明.日本体育保险制度对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启示[J].体育研究与教育,2011,26(6):40-44.

[5]一般社团法人日本游泳协会.游泳俱乐部厚生年金基金[EB/OL].http://www.sc-net.or.jp/images/kouseinenkin20121212.pdf.

[6]菊池秀夫.指定管理者制度与公共体育设施[J].中京大学体育研究所纪要,2006(1):69-76.

[7]日本文部科学省官方网站.游泳池安全标准指南[EB/OL].http://www.mext.go.jp/a_menu/sports/boushi/1306538.htm.

[8]一般社团法人日本游泳协会.游泳俱乐部综合保险制度[EB/OL].http://www.sc-net.or.jp.

[9]GB 19079.1-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解读[J].中国标准导报,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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