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问题研究
2014-10-28王建成葛干忠
王建成++葛干忠
摘 要:我国煤炭资源矿业权交易制度已初步建立,但在实践当中仍然存在政府行政权能划分不清、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不健全及相关评估理论方法滞后等问题。因此,政府需要进一步规范在矿业权交易当中的权力界限,完善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与监督体系,以确保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活动的良性有序进行。
关键词:煤炭资源矿业权;政府权能;市场交易体系
引言:煤炭资源矿业权不是天然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相关交易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行政主导到市场主导的发展历程[1]。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出台之前,我国矿产资源由国家独享所有权及其相关权能,煤矿企业没有独立经营权,煤炭资源禁止流通,更不可倒卖。《矿产资源法》出台之后,国家开始承认煤矿企业的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并通过许可证形式将煤炭资源产权无偿授予煤矿利用。1996 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煤炭资源矿业权允许有限制地转让,煤炭资源产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初步建立。随后的1998年、2000年、2003年分别出台相应的规定与办法,依次提出了矿业权可以通过招标投票、拍卖及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2006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对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要采取分类出让的原则。2007 年《物权法》将矿业权定义为用益物权,肯定了矿业权的私法属性,从法律层面承认了依靠矿业权取得经济效益的合法性。2008 年《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对矿业权评估业进行规范。2010 年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确定全国范围内矿业权交易机构的成立,推进全国矿业权统一平台建设。2011年、2012年又相继出台《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促进了我国矿业权市场交易不断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行政权能界定不清。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包括矿业权出让市场与转让市场。在矿业权出让与转让市场中,政府的行政职能存在界定不清的现象。在出让市场中,政府与矿业权人之间既是一种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又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而这两种关系中往往又以前一种关系为主导,因而有碍于矿业权市场的良性发展,造成对矿业权市场管理中的缺位、越位与错位现象同时产生。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建立以营利为目的公司,直接参与矿业权经营,阻止社会资金的进入,导致不公平竞争现象的产生;有的违规操作,将矿业权出让给指定企业。在矿业权转让市场中,政府部门习惯用行政手段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导致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变成一纸空文,政府部门随意让矿企“关、停、并、转”,甚至无正当理由强行收回矿业权 [2]。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不健全。目前中国省、市两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全面建立,31个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如期建成并运行,265个地级市州矿业权交易机构基本建成。但由于我国矿业权市场还处于建设初期,各项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矿业权信息系统还不完善,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还不成熟,职能发挥有待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转让信息的公开基本都限定在省或市级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内,矿业权转让信息公开度不够。矿业权网上交易平台虽有搭建,但实际运营程度不高甚至基本停滞。如国土资源部与天津市共建的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自2013 年底开始,其矿业权转让项目挂牌只有不到 30 宗。从现有交易规则来看,矿业权电子交易主要针对招拍挂形式,尚未涉及转让、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形式。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矿业权网上出让的适用范围。
(三)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存在局限性。2011年1月起开始执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同年12月31号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并于2012年3月执行,这些准则规则的制定,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范围、应用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一定程序上对矿业权的市场价值评估起到了较为统一的规范,有利于矿业权的市场转让。但是,对于各类评估方法来讲,本身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收益法中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是一种较为常用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评估方法,该方法将与矿业权有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得到矿业权的评估价值。该方法需要主观判断两个要素:未来年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当经济剧烈波动时对未来现金流的测算可靠度会降低,对折现率的选取也较为困难。市场法采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以可比销售法为例,其运用基础是要有一个较为发达、稳定和相对完善的交易市场,这些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讲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另外,对于三大类评估方法来讲,除市场类方法体现了买卖双方的相对平等竞价地位外,成本类方法和收益类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都是资产对于卖方的价值,没有充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二、解决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问题的对策
(一)清晰界定政府矿业权管理权能。首先,政府应在矿业权管理方面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与理念。政府应从过去“管理”的角色逐步过渡到“服务”的角色上来。政府应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尽可能好的环境与交易平台,让每一个参与矿业权交易的对象都能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与相关交易信息,以达成各交易方参与交易的目标。其次,要划清政府与市场的权限。在矿业市场管理中政府的职责主要是配合市场机制进行宏观调控,保证矿业权交易的公平、公开与公正,而不应当插手矿业权交易中的具体事务。再次,要划清各级政府在矿业权管理上的权限。在矿业权管理中,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职责应当划分明确,同级政府之间、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同部门内部间也应界定清楚,以避免管理真空或产生争权夺利行为。
(二)完善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各级政府应该切实贯彻
《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进一步加快有形市场建设的步伐,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网络。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交易中要维护好正常的市场秩序,促使交易向公开化、公平化方向发展。在建设有形市场的同时要注意无形市场的配套建设,尽快完善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促进矿业权交易的程序化、公开化与规范化。其次,要培育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现在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中介机构与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矿业权评估等中介机构少,服务行为不够规范,评估方法不科学。随着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实行,矿业权交易将向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相结合的方向发展,矿业权中介服务部门将大有可为。
(三)健全矿业权市场监督机制。矿业权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依赖于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政府授权的机构及依法设立的行业性自律组织。这些组织机构依照矿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对矿业权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促进交易活动有序进行,以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矿业权市场监督体系是一个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体系,既包括行政监督,又包括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督,还包括市场主体内部间的监督,通过它可以达到各方权力的相互制衡,最终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市场环境。
三、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对于当前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诸如政府行政权能界定不清,交易平台不健全及评估方法的局限,我们需要且行且改,不断规范行政权力,培育健全的市场交易体系,建立相应的市场监督体制,以确保我国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的公平、公开与公正的有序良性进行。
参考文献:
[1] 徐建民,赵传卿.黄金[J],2009.(09)
[2] 金悦.行政权介入矿业权市场的界限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 0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