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犯罪的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
2014-10-27吴学涛
吴学涛
网络犯罪的形态多种多样,网络犯罪分子的目的也各不相同的,有的是为了获得某些有价值的信息,也有的是为了骗取钱财,但直接的受害对象都是信息。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利用网络专门知识并使用计算机作为作案工具,行为人不论实施何种网络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只能是信息,而且这种信息仅限于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信息,它可能是存储于系统中的,也可能是正在被传送的。 在此,我们排斥单机行为及对网络物理设备的侵犯于研究对象之外;这里指的犯罪为犯罪学上的概念,不以刑事法典规定的犯罪为限,而以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为充分条件,刑事违法性为非必要条件。
一、网络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网络犯罪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和破坏作用,它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正常秩序。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1999年对《财富》杂志五百大企业所做的调查,高达62%的企业网络曾遭非法侵入。故此,以计算机及网络的滥用为基本手段和特征的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网络时代里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有关当局、各种商业和非商业机构的高度重视,如何防范网络犯罪不但是各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计算机技术领域、法学及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最引人关注的课题。
这种在虚拟空间里实施的犯罪与物理空间里实施的犯罪比较有如下一些特点 :
1、主体的年轻化。据统计,网络犯罪分子的平均年龄约为24岁。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据CNNIC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最新《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56%的用户年龄在24岁以下。这些年轻人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样严重。
2、具有跨国性。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阶级的界限,真正实现了“天崖若比邻”,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全球化的计算机网络上,信息传递的速度是以毫秒计时的,你从中国向美国传到一条信息花时不过600毫秒,即使向地球上最远的一个点传送,也不过花时1秒之内。这就意味着,在网络空间里,国内与国外、近与远的概念已变得十分模糊,跨国成为一种十分平常的网络犯罪形式。
3、专业化程度高。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4、隐蔽性强。网络犯罪的实施主要是犯罪主体通过程序和数据等各种无形信息的操作来进行。犯罪分子可以从任何一个计算机网络终端实施犯罪行为,且不受时间的限制。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后对机器硬件的信息载体可以不造成任何损坏,甚至不留下任何痕迹,所以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犯罪隐蔽性极高。
网络犯罪除了具有以上特点外,当前的网络犯罪还具有黑客攻击发案率高;传播病毒、色情等有害信息是网络犯罪的重点;网络欺诈多与拍卖有关等特点。
二、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
由于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人们对它的认识还很不一致,因而也产生了不同的划分根据和标准,出现了不同的分类结果。笔者认为2000年12月28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对网络犯罪的一个总结,该《决定》对网络犯罪的分类比较科学、合理,符合当前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具有先进性。因而,本文吸收该《决定》对网络犯罪的划分标准对网络犯罪进行分类。据此标准可将网络犯罪分成两大类:
(一)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这类犯罪主要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通常所说的黑客行为。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5、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二)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该类犯罪主要包括:
1、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2、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三、网络犯罪的主要手法
网络犯罪的手法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实施网络犯罪必须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即必须借助计算机并运用网络专门知识。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实施犯罪的具体手法很多,但在当前网络犯罪领域常见的手法有以下一些:
1、传播病毒。传播病毒是指将具有破坏系统功能或破坏系统数据的犯罪程序,装入某一个功能程序中,让系统在运行期间将犯罪程序自动拷贝给其他程序或系统,使其象传染性病毒一样四处蔓延。计算机病毒程序很容易做出,有着巨大的破坏性,其危害已被人们所认识。
2、逻辑炸弹。逻辑炸弹是基于某些系统条件的出现或缺少而自动激活执行的程序。在运行特定时间后或在特定日期被激活的逻辑炸弹称为时间炸弹。逻辑炸弹与病毒的区别是逻辑炸弹没有传染性,不自我复制。
3、清道夫法。这是从计算机系统或机器周围的发展物中获取信息继而实施网络犯罪的一种手法。有两种情形:一是单纯性的将丢弃于垃圾桶内的计算机报表、文件重新拼装,以获取相关的资料内容;二是在电脑程序执行完后搜取留在电脑记忆载体内的残存资料,牟取不当利益。
4、电邮轰炸。同阻绝服务攻击手法相似。网络罪犯可以使用本身编写的软件,来指示电脑干下网络罪行。恶作剧者可以指示电脑对某一电邮户头发出一封又一封的信件,直到该户头容积爆满,甚至是整个电邮系统瘫痪为止。弱点,从而入侵该系统。
5、电子欺骗术。电子欺骗术是利用目标网络的信任关系,即计算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来获取计算机系统非授权访问的一种方法。
6、数据欺骗。数据欺骗是指非法篡改计算机输入、处理和输出过程中的数据或者输入假数据,从而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