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背景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2014-10-27王震魁刘静程娜娜
王震魁 刘静 程娜娜
摘 要:随着我我国法治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和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这不仅让高校承担了一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损失,也不利于大学生的发展。这一切迫切要求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引入“法治”的理念。文章在分析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必要性的的基础上,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关系加以阐述,找出当前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以期促进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高校 学生管理 法治化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越来越注重依法办事;同时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教育部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这说明在当今法治化社会的大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必须树立 “法治”的理念,积极推进法治化进程。
1.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走向法治化的必要性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实现以及培养新时期法治人才的需要,要让这一基本方略在高校教育领域得以实施, 就有必要进行依法治校,规范化管理。高校管理首当其中的便是学生管理工作, 所以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趋势。
当今社会高校的学生基本情况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九层以上独生子女,他们自我意识比较强,听不进去家长老师教诲及意见,外加贰零零零年后高校扩招导致整体生源质量下降等各方面原因。此外,当今的大学生社会化程度都比较高,大学校园早已成为社会大舞台当中的普通一个角落,他们的学习、生活、社交、娱乐都趋向于走出校园、迈向社会的发展态势。外加当今社会的读书无用论、拜金主义等因素使得刚刚进入大学校园的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很容易受到当今社会上各种不健康思想及其意识形态的不良影响。以上的各个方面, 都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困难度。因此,在大学校园里主要依靠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来管理学生,已很难做好当前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更为硬性的工具来约束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这个工具便是“法治”。将法治化引入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正好满足了这样的要求,法治化的学生管理模式也正适应了当今国家法制化建设大背景的发展方向。
2.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关系
2.1 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高校作为教育者,学生作为受教者,两者之间构成的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高校不光只肩负着对学生进行知识文化教育的职责,同时还承担着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这是教育法和道德的明确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是必须得接受的;二是,在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场所、上课时间等确定的各方面,学生没有决定权,要听从学校的安排;三是,在学校对教学效果进行检测这方面,评价学生是否完成学业,只有通过考试来考核学生,是否考试合格、是否修完学分的硬性指标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然而学生对学校教学质量的反馈与评价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衡量体系作为参考。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这种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是一种似乎很特殊的法律关系。
2.2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高校是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主体,学生是被学校管理的对象。高校和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種:一是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学生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时学校就允许学生毕业。二是行政认可法律关系,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要对学生进行学生证等各方面的信息注册,完成注册后学校才认可其为在册学籍的学生。三是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学生如果违反了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甚至是违法,学生将会受到学校的相关处分。四是行政救援法律关系,针对家庭或者是自身遭受重大意外的学生,学校会对学生提供无偿的资助,给予相关的抚恤金等。
2.3 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在当前,大多数人认为中国走的是市场经济路线,他们就潜意识的把高校和学生的相互关系定位于一种合同契约关系:学生进入高校学习,是交了高额学费的,是到高校来接受教育服务和生活服务来的,高校与学生之间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笔者认为高校和学生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关系,如学生到食堂买饭,想吃什么就得付相应的价位。二是学生是受限制的民事主体法律关系,比如要是执行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学生是有权力根据个人意愿和需要来选择学校宿舍的,但实际情况却是大部分的学校资源相对有限,学生只能接受学校的住宿条件。三是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如学校出于对学生日常生活方面的安全考虑,通常会对学生的归寝时间和宿舍使用电器的功率等方面加以限制,这便是行政许可。
3.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教育法制不完善,高校的一些规章制度缺乏合法性
当前我国的教育法制体系仍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在惩罚学生“度”的问题上,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二是规范高校相关的高校综合性校园安全法律缺失。三是我国现行的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对行政部门利益保护,强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的权力,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方面的规定相对忽视。四是缺少相关的监督机制,高校内部自我约束机管理机制不健全,如纪委由本级单位内部任命,只对本级党委负责。五是学校管理中还存在依靠行政管理手段为主的现象。
此外,高校某些规章制度缺乏合法性。“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1],我国高校对在校生的管理权主要分散在学生管理部门、后勤管理等部门、党委工作部门及其他部门,涉及学籍管理、日常生活管理、校园活动管理和自建社团等方面内容, 管理规范包含在这些部门的工作规章制度中。这些相关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与我国的教育法相冲突,是学生管理制度合法性的关键所在。事实上,一些规定不仅缺少法律依据,也不够合理。比如,校规中对学生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男生不准留长发的规定,近几年刚刚形消实亡。而如今不少高校又规定女生在校园内不准穿凉拖,不准穿吊带衣、超短裙等等。这些所谓严格管理措施其实并无法律依据,有的甚至缺乏合理性。
3.2 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甚明确
首先,高校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够明确,权责分配不明。我们国家把公办高校定性为全额拨款性事业单位,职责和义务就是为国家培养合格是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和接班人。就必须的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办学,从而就重视了实体法权利而忽视程序法权利,彰显行政权而忽视行政相对人权利。其次,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待于进一步去理清。我国公办性高校是事业单位,因此高校将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所以学生与学校的争讼也不能依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此类争讼几乎全部是学校与学生协商结局,为了息事宁人,大都是学校做出巨大牺牲或者让步,从而体现出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3.3 高校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法治意识不强
高校从事学生管理的队伍本应是一个高素质、高学历、有坚定法律信仰的群体,但现实并非如此,我国的高校强调行政权力,以人管人,高校的重管理者被赋予了较大的权利,而对被管理者的相关救助却相对淡化。高校管理队伍的现状并不乐观,其中有部分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法律意识不够强,在工作中会有意无意地将有关法律规定置之不顾,甚至是铤而走险,因而难免发生学生状告母校、教职工和临时工状告本校、用工合同不规范等事件。
4.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现法治化的有效途径
4.1 努力完善教育法制体系,培养法治的精神
目前我国教育系统内部管理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必须尽快的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真正做到高校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注重对整个教育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系统性、完整性予以加强和完善,加强其实际的可操作性,避免空泛法规,对传统高等教育学生管理理念进行彻底的改变和更新。切实做到高校管理与学生之间的平等与公平、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应树立依法管理的法治理念,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考虑的不应当是如何处置学生,而应当考虑的是这样设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学生的权利,真正将学生作为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来对待[2]。解决出现的新问题的时候,就可以准确定位高校的法律主体地位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使学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2 增强高校学生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提升管理水平
高校学生工作的管理人员无论是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中,还在在处理学生违法、违纪的问题方面都要做到依法育人,不得违规。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通过总结和学习,不断增强自身法制意识和提高处理学生违规违法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把教育管理学生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公正公平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人性化的处理学生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所有问题,提升管理水平,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社会的理念体现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
4.3 培养大学生守法精神,加强法律意识,确保大学生维护权利的渠道畅通
有句俗语叫“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可以用在这里还对大学生在高校的遵纪守法行为加以形容,大学生如若在高校上学期间形成了良好的法律精神和守法意识,将来走上社会后必定是一个守法之人,社会上就会少很多像“马加爵事件”、“药家鑫事件”等这样的不寻常的负面新闻。所以高校一定要培养大学生依法办事的观念,不仅自己要遵纪守法,而且还要监督社会生活参与者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使法制社会得以真正实现,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同时,高校的法规体系还应该完善学生的申诉系统渠道,保持畅通,当学生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的通过申诉渠道对自身的利益进行维护,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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