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工作制度和国家治理水平
2014-10-27戴焰军
戴焰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也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系统阐述。从这样一个新的视角来看群众工作,结合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党中央关于群众工作的新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众工作的一系列讲话精神,我们对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有了许多新的感悟和认识。其实,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治理能力的增强,都与执政党群众工作的制度化水平密切相关。
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就是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机构协调整合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水平。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协调社会利益的基本原则是不一样、甚至有根本区别的,但社会利益的协调必须与该社会制度对利益关系的基本规定相一致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这一点则是一样的,如果不能保持这种一致性,社会就有可能出现不稳定。我们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制度,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共享,就是我们的原则,坚持这个原则,是保持党和群众密切关系的基础。
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就是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机构领导、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有序进行政治参与的水平。人民群众有序进行政治参与,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更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在夺取政权的时候,就是高举民主大旗来号召和动员民众的。那个时候,因为我们没有掌握政权,所以我们没有办法让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合法有序的政治参与,只能承诺将来建立一个真正让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制度,给人民以政治参与的权利。毛泽东在延安和黄炎培先生谈到的“让人人起来负责”,就是让人民进行广泛的政治参与。但真正实行起来,做到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必须有一整套科学制度作为保障的,就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就是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机构在各个层次及时正确地化解各种社会危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保证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种更好的社会生存环境的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这样一个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根本宗旨和职责。而要真正做好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具有及时化解各种社会危机,包括自然生态环境变化带来的各种社会危机,正确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这种能力同样需要用制度保证。如果我们化解各种社会危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体制不够顺畅、机制不够完善,就可能在事情发生的时候束手无策或举措不当,失去解决问题的良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就是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机构通过普遍、持久而有效的公民教育,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道德观念和整体民族素质的水平。每个时代,每一种社会制度,由于时代要求不同,制度需要不同,教育的内容会有很大区别,但教育本身是普遍存在的。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目标是让每个公民都成为社会主义的新式公民,而达到这一目标,必须经过普遍、持久而有效的公民教育。这种公民教育,绝不是简单的靠搞一种活动或办一些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就能奏效的,它必须有相关的制度甚至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必须有硬性的长期的约束和系统的安排,必须有一个循序渐进,合乎人自身成长发展规律的教育体系。
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就是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机构的各级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廉洁自律、诚信负责,做好本职工作,正确处理各种实际问题的水平。因为,党和国家各级工作人员是与各个方面群众直接打交道的,他们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就是党和政府的形象,他们的工作水平和能力,往往决定着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的理解程度,只有党和国家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各个机构的工作人员水平得到实质性提高,整个国家的治理水平才能真正提高。而提高党和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必须有相关的教育、培养、待遇、激励、考核、评估、惩处等一系列系统、完整而有效的制度。
总之,把群众工作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一个目标联系起来,或者说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一个视角来看群众工作,我们就会更清楚地看到,不仅以上几个方面,还有其他很多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对新条件下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提高群众工作整体水平,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既然提高群众工作水平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那么,在群众工作的整体思路上,就要把群众工作纳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增强国家治理能力的总体框架之中,从社会利益的整合、社会组织的健全、社会民主法治水平的提高、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改善、政府职能转变、机构调整和管理能力增强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和思考群众工作,使群众工作的制度化程度不断得到提高,在法制化、常态化水平上不断得到推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