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中止,事出有因
2014-10-27
问:我丈夫酗酒,经常误事,且屡教不改。他因酗酒被单位开除,后来又因酒后驾车肇事和酒后嫖娼,分别被判刑两年和劳教一年。去年,我忍无可忍,与他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儿子只有3岁。按照法院的判决,前夫可以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最近我发现,每次儿子从爸爸那儿回来都变得很不听话,有两次嘴里还有酒气。儿子说,爸爸把筷子插到酒杯里,然后拿出来让他舔筷子头。教4岁的孩子喝酒,这太过分了!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中止前夫的探望权?
陈济(广东佛山)
律师意见: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探望子女是您前夫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38条同时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您前夫让孩子舔带酒的筷子头确属不当,但其未必有歹意,建议您先警告他,下不为例,如果他拒不改正,您再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