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三方协调机制中政府角色的比较及启示*
2014-10-25魏利华
魏利华, 刘 莹
(沈阳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沈阳 110044)
发达国家三方协调机制中政府角色的比较及启示*
魏利华, 刘 莹
(沈阳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沈阳 110044)
发达国家政府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各国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发达国家相对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有赖于政府法律、劳动监察、集体谈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调控。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政府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作用,将劳动争议问题化解在基层组织,正确解决劳资矛盾,提高工作满意度,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关系; 三方协调; 政府角色; 劳动法律; 劳动监察; 集体谈判; 劳动争议
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出现了市场化、劳动关系不稳、劳资矛盾不断激化并显性化等特点。虽然我国近年来对个体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断加强,而且也增加了对集体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从摩托罗拉裁员风暴到富士康员工的集体罢工,从新飞电器十年没涨工资的争议到各地频繁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凸显出我国劳资矛盾不断加剧。企业中的集体协商有名无实,通过集体谈判来维护企业劳动者权益的作用未能得到真正发挥[1]。有研究表明,高绩效工作系统与雇员工作满意度之间关系的研究结论存在正相关[2]。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设还有待加强。
2011年,我国仲裁机构立案受理案件比2010年下降了1.9%,其中30%为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比2010年下降6.5%,涉及的劳动者人数比2010年减少4.4%。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专职监察员不断增加。截止到2011年,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有3 291个,专职劳动监察人员2.5万人,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劳资冲突案件中的作用不断强化。2008—2013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从50.2万件下降至17.5万件,社会保险和劳务派遣问题显著增长。
目前,集体合同制度推进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现象严重[3]。在劳务派遣方面,劳动者的同工不同酬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必须加强三方协调机制的建设[4]。发达国家的三方协调机制比较成熟,本文通过分析发达国家三方协调机制中政府的作用,找出我国三方协调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三方协调机制中政府角色的正确定位提供借鉴。
一、发达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的政府角色
本文通过比较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与中国政府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作用,找出差异,为我国三方协调机制的发展提供借鉴。
1. 政府在制定法律时发挥的作用
发达国家政府在劳动法律制定方面的差异如表1所示。
作为普通法系的美国,其主要的法律为判例法,每个立法规范都与劳动事项相对应,法律规定非常具体,实用性很强,在劳动者培训、工作场所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具体。
劳动法律比较完善的英国在劳动保险、无故解聘、罢工等方面的立法比较齐全,并对相关的补偿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德国并没有具体的劳动法律,一切都是以《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对劳动法律条款进行规定。当发生劳资矛盾时,一般都是劳资双方进行谈判,对于罢工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劳动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包括《工会法》、《劳动基准法》等。根据劳资关系的变化不断对法律进行调整,强调劳资双方共赢。
表1 各国政府在劳动关系立法方面的比较
通过对上述国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关系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立法内容还不是很完善,在集体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很大的欠缺。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条文,补充劳动立法缺乏的细节,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完善劳动立法,加强集体劳动合同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2. 政府在劳动监察中发挥的作用
政府作为劳动监察部门的执行者,劳动监察是其主要工作之一。发达国家的劳动监察机构比较完备,并且这些部门受政府控制,专门的劳动监察人员也比较多,他们主要监督劳资问题,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各国政府在劳动监察角色方面的比较
美国主要在禁止雇佣童工、工资标准、工作歧视等方面进行劳动监察,处罚形式为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曝光,对违法单位进行勒令赔偿等。
英国主要是针对用工地点的安全威胁进行劳动监察,处罚形式为勒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
德国主要在有毒物质、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监察,处罚主要形式为对用人单位进行通知,及时排除设备的安全隐患。
日本的劳动监察比较全面,比较注重工作安全、集体劳动合同的保护等。其处罚形式为现场指导用人单位改正。
通过对上述国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劳动监察的内容和劳动监察的形式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的劳动监察机关是政府的执行者,代表政府行使其权力,主要针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于场所安全则不予考虑;专门负责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数量较少,基本都是兼职。
3. 政府在集体谈判倡导中发挥的作用
发达国家政府主要通过自愿的谈判原则进行集体谈判,并且谈判的程序比较简单,具体如表3所示。
美国对谈判程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不参与谈判过程,正式谈判前双方进行交流时应该有理性的态度。
英国和美国的做法基本上一致,当双方出现争执时政府会参与谈判过程,保证谈判的公正公平。
表3 各国政府集体谈判倡导者角色的比较
在德国,劳资双方的谈判比较自由,政府只是不允许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发生,劳资双方的谈判在企业基层进行。
在日本,谈判基本是在企业内部的工会和管理层之间进行,劳动部门充当中介角色,集体谈判倡导劳资双方资源共同使用。
通过对上述国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进行集体谈判时对自身的定位不准确,其主要负责各级谈判,而其他国家政府基本不参与集体谈判。同时,在我国谈判程序比较复杂,往往一些较简单的劳资矛盾也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解决,从而造成劳资双方的损失。而发达国家的谈判程序比较简单,劳资矛盾基本上在基层就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在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自己的维权意识也比较薄弱,往往造成我国的三方协调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很小,即使真正进行谈判,劳动者也处于弱势地位。
4. 政府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发挥的作用
当劳资发生矛盾时,发达国家主要通过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争议处理程序也不尽相同,具体如表4所示。
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联邦仲裁调解局。在发生劳资矛盾以前,双方共同决定矛盾解决方案。一些激烈的矛盾由政府解决。
表4 各国政府劳动争议调解者角色的比较
英国处理劳资矛盾的机构是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单个的劳资矛盾由政府进行协调,而集体劳动矛盾基本上都是由劳资双方自行解决。
德国劳资矛盾一般在基层劳动法院解决。在谈判之前法院就会选择专门人员对劳资双方进行宣传教育,促成劳资双方谈判。对于谈判程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劳资矛盾处理程序分为不同等级:矛盾发生时可以进行调解,可以由第三方对劳资矛盾进行调停,还可以经劳资双方同意后进行仲裁。
通过对上述国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上劳资双方可以单独协商,而我国必须经过层层审批,过程比较复杂。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使劳动者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可能造成劳动者撤诉,使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剥削变本加厉,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二、发达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角色对我国的启示
1. 政府需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需不断对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不断完善集体劳动合同法,由个体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变。组织内冲突程度过高和过低都不利于组织绩效的提高[7],必须有效地解决劳资冲突。政府应针对女员工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哺乳期要求女员工加班。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出台了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等相关规章[8]。政府应该出台法律,严格规定省、市、县、乡不断加强三方协调机构建设,增加成员,成立三方协调联合会,对三方协调机构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如其可以参与劳动关系相关政策的制定,并有一定的发言权。
与国际接轨,提高劳工标准。目前我国最低工资由各省或自治区自行决定,全国并无统一的标准。政府部门必须统一全国工资标准,缩小贫富差距,不断完善各项程序法以保证劳动标准的实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职工工资随企业发展稳步增长[9]。三方协商的成员单位参与工资标准的制定,成立不同的调研小组,深入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调研,为工资标准的制定提供依据。在调研过程中对于违反工资标准的,我国政府必须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注重发挥政府的劳动监察作用
加强法制建设,赋予劳动监察机构相应的权力。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中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情况,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强制性措施的行政权力。明确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加强对用工场所安全性、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使用童工、就业歧视的监察,严惩用人单位的违法活动。
注重组织建设,理顺体制。借鉴美国经验,做好我国监察机关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加强基层监察机关的建设,促进信息共享,降低监察成本。建立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就是要协调各组织间存在的利益冲突[10]。2012年,我国劳动监察机构检查出用人单位的违法案件比2011年下降1.1%,并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责令改正。
增强劳动监察力量。通过多种形式聘用、培养劳动监察员,选举一部分劳动者兼任监察员,充实监察队伍,打造一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运用劳动法律法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高素质劳动监察队伍。
3. 正确定位集体协商中的政府角色
政府在集体协商中应该为劳资双方服务。政府通过制定集体协商规则倡导劳资双方和谐对话,当双方谈判无法进行时,政府才能进行调解。在德国,劳资谈判中政府不参与协商过程[11],当劳资纠纷出现时,政府只是对劳资双方作出明确的规定。
政府应培育劳资双方主体,平衡双方力量,努力引导劳资双方走上协商的道路,通过提供劳资咨询服务建立均衡的劳资关系。政府应该加强对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减少就业歧视。发挥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积极引导工会,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政府应不断完善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政府履行职能的评价指标体系[12],对政府的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
4. 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建设
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基层组织机构的建设,完善市、县、工业区的三方协调机制基层网络,并在基层组织设立企业调研委员会、工作协调委员会、指导委员会、权益保护协会等。政府应增设三方协调办公室,其办公人员由基层三方协调机构的成员选举组成。政府应该定期召开三方会议,不断增加会议中劳动者的数量,更加公平地商讨劳动争议的有关处理规定,双方共同商议有关处理措施。同时,应增加学习渠道,为劳动者学习法律提供保障,提高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能力。只有劳动者知法懂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化解劳资矛盾。在中国要加强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的建设,将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一级,这样既能避免劳资矛盾的扩大化,减少双方时间、精力的消耗,又可以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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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andrevelationofgovernment’sroleintripartitecoordinationmechanismindevelopedcountries
WEI Li-hua, LIU Ying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henya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44, China)
The government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play important roles in tripartit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labor relations, while their specific practices are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The relative harmonious and stable labor relations and normalized labor market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lie on the adjustments and controls of govermental law, labor inspection, collective bargaining, labor dispute disposal, and so on. The function of government in tripartit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 developed countries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in China. Namely, the labor disputes are to be resolved in rank-and-file organizations; the labor conflicts are dissolved properly; and the degree of job satisfaction is improved. The objective is to 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mployee-employer relations.
labor relationship; tripartite coordination; role of government; labor law; labor inspection; collective bargaining; labor dispute
2013-10-08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0AWJ002)。
基金项目:魏利华(1990-),女,山东荷泽人,硕士生,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研究。
* 本文已于2014-03-12 19∶39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40312.1939.007.html
10.7688/j.issn.1674-0823.2014.02.16
F 272.92
A
1674-0823(2014)02-0166-05
(责任编辑:吉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