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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浅谈

2014-10-25卓志宇

中国水利 2014年1期
关键词:总体规划合理性用水

卓志宇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410007,长沙)

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是近年才启动的新工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本文结合湖南省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浅谈论证的技术路线及遇到的几个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路线探讨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面较广,较之一般建设项目用水,其涵盖了各行各业用水,如生活、工业、农业、景观等,内容极多,论证应从城市整体来统筹考虑。首先对城市区域进行调研,收集基础资料,掌握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及配套的给排水规划等情况,对规划及其水资源相关内容进行识别分析,提取规划与水资源密切相关的规划目标、布局、规模、控制性指标等内容后,再从规划取水合理性、用水合理性、取水可靠性及可行性、取退水影响四个方面开展分析论证工作。取水的合理性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层面加以论证;用水合理性分析分为用水总量论证与用水效率论证两项内容;而取水可靠性可行性论证则需首先考虑规划取水水源的条件,再与用水总量结合来综合分析,并对规划实施水资源保障方案进行分析;通过对规划区域进行水资源取供用耗排平衡分析,确定规划的废污水排放总量和主要污染物入河量,以对规划取退水影响 (对水文情势、水功能区、水域生态环境等)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减缓措施;根据前面所论证的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提出对区域实施最严格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的相应对策与措施;最后提出“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建议,为”规划”审批提供决策参考。技术路线图如图1所示。

二、开展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遇到的主要问题

1.规划水资源论证介入时机滞后

《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发展战略规划》于2009年1月正式获批,其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于2012年才正式开展,其规划已实施了近3年,由此出现了规划水资源论证结论中建议规划调整的部分内容已经实施,论证的意见和结论无法落实,规划亦很难进行调整,规划水资源论证作用不大。

2.水资源规划与规划水资源论证概念混淆

两者同样是水资源方面的内容,同样与“规划”二字挂钩,同样需要通过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水资源优化配置提出相应分析结论,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两者概念重叠的“错觉”。

图1 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路线图

3.规划涉水内容深度不够

城市总体规划的涉水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城市公共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的规模确定,大多利用城市给水规范、室外给水规范、采用人均综合生活用水指标、排水系数等粗略估算,缺乏其他相关的社会经济指标,如 GDP、工业增加值、三产、建筑指标、耕地、湖泊数据等。水资源论证规划用水合理性困难较大。

4.城市总体规划与水资源相关规划、指标难以协调

目前湖南省水资源 “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正报省政府批准,但控制指标仅落实在地市层面,尚未分解至区县一级,但即便从地市层面分析,一般城市总体规划的用水增量通常也占据了该地市用水总量红线增量的较大比重,这主要是由于省层面给各地市的用水总量红线增量较少,而通常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只考虑了经济的增长,却并未考虑用水总量控制红线。

三、相关建议

1.尽快颁布“规划水资源论证条例”“规划水资源论证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虽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项目加以限制”,但以往水资源论证一直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为重点,导致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时均未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由此可能出现城市布局与水资源条件不相适应、城市规模与水资源承载能力不相协调,应尽早颁布“规划水资源论证条例”;另一方面,规划水资源论证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编制单位在开展工作时没有相应的规范参考,只能凭借以往的经验实施论证,由此出现了论证报告五花八门、条理不清、逻辑不顺的情况,水利部应尽早颁布“规划水资源论证导则”以指导论证工作。

2.规划编制时应尽可能明确翔实全面的涉水规划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中对产业布局较为模糊,将直接影响规划水资源论证中对取用水合理性、水资源配置、退水合理性等问题的分析。建议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应进一步明确规划的相关经济社会指标、产业布局、取水口、排污口等涉水信息。

3.注意水资源规划与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概念内涵差异

水资源规划与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最大不同应体现在“论证”二字,水资源规划是创造性地提出区域水资源的相应规划措施,而规划水资源论证重点是对规划已有内容的一个分析,虽然都涉及水资源配置、水资源管理等内容,但报告编制的概念、工作内容的深度应有所区别,规划水资源论证在提出相关规划调整、修改的结论上不应达到水资源规划的深度。

4.加快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等涉水规划的分解工作

由于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重点在于论证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水资源配置与规划,是否存在取水、用水、排水的制约性因素,因此建议地市一级尽快将“三条红线”指标分解至各区县乃至乡镇一级,如此方可有效指导和规范一般范围较小的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5.明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与规划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差异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水资源保障可靠分析,而规划水资源论证应更多地强调水资源条件对发展的制约作用,弱化水资源保障性分析的相关内容,主要内容应围绕规划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总量控制指标和水资源规划配置等等,规划配水不得突破水量分配方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1]于义彬.对开展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思考[J].中国水利,2012(23).

[2]张焕林,姜广斌,陈红卫,张德.探析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政策框架构成[J].水利发展研究,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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