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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採購監管 修法統籌審標

2014-10-23陈明金

澳门月刊 2014年10期
关键词:項目情況法律

陈明金

澳門現行的政府採購法律體系主要由第122/84/M號法令、第63/85/M號法令及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組成,這些法律制度生效至今短的有15年,長的高達30年。現行法律雖然規定超過二百五十萬元的外判工程,以及超過七十五萬元的採購和勞務合同,應透過公開招標處理,但是,法例也保留了很多例外的情況,不少上千萬、上億的項目,只需詢價招標甚至直接批給。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採購項目的數量及規模大幅增加,根據特區政府向世貿提交的資料,2011年政府採購(含工程及服務批給)整體支出達170億澳門元,佔GDP的5.7%;2012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報告也顯示,政府在取得財貨、勞務及投資發展方面的開支,跳升至222億元。由於無清晰說明不需公開招標的理由,在監管不足的情況下,給行政部門留有彈性,易引發濫用公帑、利益輸送的猜疑,影響官民互信。

比如:目前,很多公共工程的監察都是透過詢價招標,但一旦工程出現問題,監察單位又可以置身事外,這些工程很多都超過二百五十萬元,依據可能就是第122/84/M號法令規定的“當所處理的委託或取得為研究、計劃、技術諮詢以及工程承包監督服務者”可免除招標而許可以直接磋商判給。雖然有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隨著監察項目的金額越來越大,繼續延續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和思考。

事實上,市民對一些豁免公開招標,透過詢價或直接批給的項目,由於理據說明不清,透明度不足,意見較大。這些項目,現在雖有在部門網絡上公佈開標結果和判給結果,但是,公眾看到的只是結果,至於為甚麼要透過詢價招標,評標標準都一概不知,行政當局應該需要增加這些項目批給的透明度,同時,未來修法的方向,也應該減少這些例外的情況,盡量採取公開招標。

對於現行的政府採購法例,廉署曾表示“採購程序中的某些環節,上述法例尚未作出規範,又或內容含糊不清”;檢察院也表示,現在的公開招標各部門有各自的做法和標準,一些豁免招標的,可能出現無監察的情況。如若只是按照目前的法律“依法辦事”,可能造成不計其數的公帑遭不當使用。雖然現政府也承認有關法律滯後,並已經啟動了“採購法”的修訂工作,預計今年內可完成,後再公開諮詢,但真正到新法的推出,不知要到幾時。

檢察院律政廳廳長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對於一些公開招標的項目,檢察院在行政部門邀請下,才能參與提供意見,至於意見是否採納,最終由行政部門或開標委員會決定。事實上,檢察院雖被賦予一定的監督職能,但是,究竟在何種情況下,會受邀參與提供招標的意見,主動權不在檢察院,而在行政當局。因此,為避免瓜田李下,當局應該明確達到甚麼金額的採購項目,需要檢察院提供意見,要通過制度明確下來,而不是看行政意志辦事。

在各個部門招標和評標,各有各的做法,各有各標準。比如講,一些工程項目的評標標準及所佔比重,有的合理造價佔60%、工作計劃佔10%;有的就合理造價佔55%、工作計劃佔15%,雖然標的、各部門的實際情況可能有所不同,這些不統一,在未有合理解釋的前提下,都會引起不必要的質疑。因此,採購項目起碼應該有一些統一的基本原則、評標方式、信息披露情況等等,同時應該考慮設立一個負責招標、審標、評標的統籌機構,既體現公平性,又可以解決現在部門各有各做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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