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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私人银行监管经验

2014-10-23陈松威

银行家 2014年10期
关键词:证券商金管会台湾地区

陈松威

2001年以前,为防范资金外流,台湾地区严加限制财富管理业务,但许多高净值客户依然可以通过“岛内填表,岛外开户”将大量资金转移境外。2001年后,台湾地区逐步放开财富管理业务,但金融监管部门仍未对其明确规定。直到2005年“金管会”相继发布银行、证券商和人身保险业《办理财富管理业务应注意事项》,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财富管理业务的定义、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和基于合规性经营的风险控制等内容。

三次“金改”剑指亚太资产管理中心

台湾地区财富管理业的发展一直伴随着金融改革进程。自2000年起,台湾地区相继实施三次金融改革,分别为2000~2002年“一次金改”、2004年“二次金改”及2008年“三次金改”。三次改革的重点始终围绕着金融机构合并、业务综合化、金融风险防范和亚太金融中心建设等问题。

“一次金改”以“除弊”为口号,改革目标被设定为“二五八计划”,即在两年之内将金融机构的平均逾放率降至5%以下,平均资本充足率保持在8%以上;改革重点在于打销呆帐、改善金融机构体质以及重建金融体系。台湾地区先后通过“银行二法”和“金融六法”,然而实施效果却并未达到预期。例如,大量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不但使金融资源过度集中,形成市场垄断,还因业务复杂、公司制度不健全及部门间沟通不畅等致使金融监管难以有效展开。

“二次金改”以“兴利”为口号,改革目标在于扩大金融控股规模(大型化)、提升国际竞争力(国际化)、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环境(自由化)。“二次金改”要求“限时限量完成金融机构整并”,但进展并不顺利,其他改革也相继破产。仔细分析,政商勾结和内线交易难辞其咎,执政者利用权力将公有财产贱卖给特定财团并从中“寻租”,扭曲了金融改革初衷。改革政策也不符合市场规律,行政干预下的“以弱并强”、“弱弱联合”并不能提高金融机构体质。

“三次金改”的重点是建设亚太金融中心,包括融资、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三个子中心。“金管会”希望通过市场整合、金融创新和诚信“三大主轴”、人才和法治“两大原则”,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推动金融机构整合。然而,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蔓延,台湾地区受到严重影响,自10月起,台湾地区当局不再提及改革,“三次金改”无疾而终。

监督、管理和检查一体化

2004年7月,“金管会”设立,金融监管体制进入监督、管理、检查一元化时代,财富管理业务监管体系也初步确立下来。在“金管会”主导下,监管具有典型一元化特征,体现之一为金融检查权与行政管理权一元化;之二为监管部门的一元化,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市场及行业之间的监管权责合并,“金管会”统一负责制定法律法规、营业许可与撤销、监督、管理与行政管理等职权;之三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一元化,但由于货币政策历来是“中央银行”特有职权,这一点仍存在较大争议。

金融检查权与行政管理权的结合,也使“金管会”成为一个“准司法单位”,不但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具有财务上的独立运作能力。在“金管会”之外,“中央银行”也担负部分监管职责,“金管会”负责维持金融稳定、落实金融改革、协助产业发展以及加强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及金融教育等,“中央银行”则针对金融机构涉及货币、信用、外汇及支付系统等情况,履行专案检查职责,两个部门在执行层面互相联系和协调。

“金管会”以现场检查为主,并配合报表稽核和业务座谈。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总部至少两年检查一次,对于分支机构,“金管会”则根据对其总部最近一次的检查结果及其他资料,实行抽样检查。在执行方面,“金管会”权责统一,实行功能性综合检查模式,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合并监管,同时金融检查权与金融处分权均在“金管会”内部执行,事权、责任明确。

监管细则之界定、准入、合规性

在《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之外,“金管会”主要依据“应注意事项”对银行、证券商和人身保险业等办理机构实施监管,内容涉及业务界定、市场准入、合规性等。财富管理业务为“针对高净值客户,依据客户需求做理财规划或资产负债配置,提供合法经营的各种金融产品及服务”,以实现保值、增值、传递、传承财富等目的。

财富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集中在资本充足率、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和行政处罚等方面。此外,“金管会”还对证券商开展信托业务规定了准入门槛及其实施细则,并规定证券商和人身保险机构开展财富管理业务之前需制定经营政策和作业程序,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在监管过程中,三类办理机构表现出共同之处,其一是如涉及外汇业务需经“中央银行”同意,其二是经营范围中均含有理财规划和资产配置。不同点也有两个,一是银行在特许经营负债配置业务的基础上还可以销售其他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则可以开展信托业务及金融产品销售;二是三类办理机构均可自行界定高净值客户,以证券商为例,其高净值客户的总资产门槛约为3000万新台币,在单一机构的总资产规模约为1500万新台币,总资产规模要求基本等同于中国大陆地区银监会规定的私人银行客户门槛。

根据规定,银行、证券商和人身保险应设立专责部门和人员,负责财富管理业务的规划与执行、业务管理等。对财富管理业务办理机构而言,“非本项业务专责部门核准的从业人员,不得以财富管理的名义进行商品销售行为,也不得以理财从业人员名义执行业务”。同时,“金管会”还监管办理机构的可疑交易、业务推广及客户账户风险管理、内线交易及利益冲突、反洗钱等合规性,以及人事管理办法与客户纠纷处理等。

结语

2005年,中国大陆地区银监会颁布实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推动以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为主的中国大陆地区财富管理市场飞速发展,起步时间基本等同于“金管会”颁布实施银行、证券商和人身保险业《办理财富管理业务应注意事项》的时间。但是,中国大陆地区财富管理业的发展步伐却远远落后于台湾地区,其中监管体系的差异不失为一个关键因素。

对中国大陆地区而言,台湾地区的财富管理业务监管体系有三个方面可资借鉴,一是监管保障,经过2001年至2005年的试点摸索之后,“金管会”强势推出银、证、保的《办理财富管理业务应注意事项》;二是细则制胜,“应注意事项”对不同类型机构办理财富管理业务范围的界定、机构准入、从业准入和客户准入等细则给予了明确规定,对具体的业务监管给予了有力指导;三是混业服务,由前述“应注意事项”的细则可以看出“功能监管”的影子,三类不同类型机构办理财富管理业务的主要细则并无本质区别,而2009年放开券商经营信托业务更是对混业服务体现无疑。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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