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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规范运作问题探究

2014-10-22赵光

农民致富之友·下半月 2014年9期
关键词:对策及建议

赵光

[摘 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虽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开始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规范运作问题是在合作社发展中仍然普遍存在。

[关键词] 农业专业合作社 原因 对策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0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9-0061-01

为了保证农民专业合作化规范性运作和提高其规范性运作程度,本文在对实际工作考察和访谈,并对相关资料文献做了深度分析,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问题做下简要分析,并作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规范运作原因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的法律法规定制是保证其运行和发展的重要社会资本,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规章制度不能够被有效的实施,只是流于表面形式。导致这个现象的根本原因可以主要概括为下面几个方面:

1. 法规缺陷问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三农”问题有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农民合作社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对于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是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了一些不足。如条例中有考虑到农民出资困难的问题,为了使农民积极加入合作社,对于合作社法人设定没有最低资金的规定。这些制度虽然降低了合作社设立门槛,但是,在资本金和股金设置等方面留下监管盲点。

2. 管理机制问题 农民合作社法能否保证正常运行,有管理机制存在一定的联系。如一些地区依据农民合作社法和实际工作问题建立一套管理机制,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引导性作用和林业、供销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实施。虽然,这套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功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基层农经部门对于农经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带来了不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需要加大一定的经费,合作社的监督工作需要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的配合。由于各主管部门具有独立的行使职能权,因此,这种合作关系的开展还有待于加强。

3.文化背景问题 农民合作社的设立,虽然由国家法律作为支撑,然而想要其发挥作用和职能,必须要根据社会的文化背景来实行。农民合作社组织是以传统文化和农村社会环境作为立足点,根据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中国社会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的观点,这种格局一个重要特征是重视非正式社会安排和制度,而不重视理性化社会制度。这种社会结构的存在可视为一种对于农民专业化建设利的文化背景。

4.利益动机问题 根据社会学的观点,组织者和个人都能发挥主人公地位。他们都是在追求自身的利益和目标,并且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采取一定的手段。也有一些农民合作社组织者的目的着实是为了促进组织生产化经营,但是,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在现阶段还不能真正实行规范化运行。然而,想保证有一个稳定而安定的制度环境,就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政策上优惠。因此,为了能顺利的通过政府的审核,人们仅仅为了应付检查制度了一套形式性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却不能切实运用到工作中。

二、对策与建议

随着农民专业制度化的建立,制度的切实实施成为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如果制度的实行只流于形式,则不利于合作社长期而稳定的发展。目前,主管部门不仅仅要在工作中发挥引导性作用,也要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做下必要性工作,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

1.调整主管部门的结构设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经部门是主要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是农村政策的直接政策执行者。然而,在90年代的机构改革中,有一些地区的农经部门被严重削弱。因此,进行新的改革,加强农经队伍的建设,是农村合作社工作的发展的现实要求。对于各级农机结构的设置问题《2010、527经济决策分析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农村工作的意见》中提到:首先,对于撤销农经机构的地区要予以恢复,使农经组织体系能得以统一和完善。其次,对于有繁重任务的部门要增加岗位设置,完善农经工作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在农经工作发展中起到积极性推动作用,保障农经工作的更好运行。

2.建立各部门横向协作机制 建设农业合作社规范性工作是一个完善系统性工程。农业局虽然是主管部门,但是也需要林业、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紧密配合。在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上述部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合作,但是进一步合作的力度和深度还需要加强。在一些地区已经提出了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新要求,加强合作社中“生产、供销、信用”三种功能集一体的合作性组织,要想实现这个要求就更需要农业、金融等部门的合作。因此,为了有效达到合作,就需要在各相关部门间建立常规的信息沟通机制。

3.转变乡土文化观念 乡土社会的一些文化观念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念不相符合。“差序格局”的文化背景形成一种特殊的信任形式和社会关系;由于“重人情”的观念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就阻碍了理性化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制度成了形式化难以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对于上述情况,在农民合作社规范建设的过程中,就要加强《合作社法》的规范性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引导和教育合作社负责人和农户,使其深刻了解合作社的规范性实施的重要性。改变合作社负责人旧的思想观念,要求他们认识到不仅要重视生产和效率,也是重视管理和公平。

4.促进 “有效规范”的形成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创新制度得以发展的条件是创新所得的利润大于为获取利润所付出的成本。 建设农民合作社规范性在这个理念的基础上,进行制度的创新和变迁,使其能发挥新制度的积极性作用,促进农民合作社的长期发展。同时,在此过程中,由于涉及到股金设置、民族管理和盈余返还等问题,可能会损失到核心成员自身的利益和权力,这就是他们由于推行制度创新所付出的成本。,在短期时间内,规范化运作很难体现出其优势,因此,就需要加大对规范性运作投入,才能保证规范性工作能切实长期实行。同时,对于形式主义的做法予以杜绝,逐步使专业合作社走向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周春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中的矛盾及其思考 [J]. 农村经济, 2009, (10):119.

[2]任坐田.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创新与规范 [J].生产力研究,2008,(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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