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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档族”信息被侵害如何维权

2014-10-21颜梅生

莫愁·时代人物 2014年10期
关键词:担保人肖像权朱某

颜梅生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劳动者在离职后往往对自己的档案不管不顾,成为“弃档族”。人事档案绝对不能随便丢弃,一旦失去,不仅会给日后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养老保险办理等带来诸多不便,也可能被原用人单位利用档案信息从事非法活动提供机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遭遇被贷款

案例:2014年1月4日,郭晓琳莫名其妙地收到一纸来自法院的诉状,称她曾为原来工作过的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因公司到期未还,只好诉请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过一系列的质询,郭晓琳才弄清事情的由来。原来早在两年前,在该公司工作不到五个月的郭晓琳就萌生了跳槽的念头。然而,郭晓琳当初和公司签订过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按正规手续办理辞职,就必须赔偿公司五千元违约金。无奈之下,郭晓琳只好置被公司扣押的人事档案于不顾,连招呼都没打就跳槽走人了。谁知,公司在银行办理贷款时,竟将她作为担保人。

说法:郭晓琳有权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方面,公司未经郭晓琳许可,擅自利用其证件办理担保贷款明显违法;另一方面,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对担保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基于担保人内心自觉自愿所产生,否则,便对担保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而郭晓琳对本案所涉担保不仅根本没有介入,且根本就不知道,完全是因为公司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加之银行疏于审查所造成。

遭遇被治病

案例:杨晓芳受雇于个体户朱某,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晓芳曾向朱某递交过毕业证、彩色近照、个人简历、家庭住址等整套资料。半年后,杨晓芳觉得朱某实在刻薄,不顾朱某拒绝归还一切资料的要挟,毅然离职而去。2014年2月初,杨晓芳经闺蜜提示,发现一条微博中出现了有关她治疗性病的内容,不仅有她的照片、家庭住址等一系列信息,甚至还有写着她姓名的诊断书等材料。感觉受到极大侮辱的杨晓芳,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追查,才得知真相:仍掌握她一切资料的朱某因行为不检得了性病后,为保全自己身份,也为对她的执意离去加以报复,遂以她的身份看病,然后将相关情况写入微博。

说法:杨晓芳有权要求朱某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是朱某的法定义务,而朱某的行为也侵犯了杨晓芳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朱某在微博上发布虚假信息,不仅捏造事实,毁谤杨晓芳名誉,且擅自公布杨晓芳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也属宣扬隐私,在杨晓芳已受到名誉损害的情况下,朱某自然难辞其咎。

遭遇被广告

案例:一家旅游公司在招聘导游时,曾要求应聘者提交的人事档案中必须附上五张生活照,以便进行初选。刚走出大学校门,急于就业的毛茹萍按要求提供,并通过复试后,与旅游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接下来的半年中,毛茹萍总觉得该工作并不适合自己,加之远在深圳的一家单位向她抛來了橄榄枝,于是便丢下人事档案和部分工资等不辞而别了。岂料,2014年3月9日,毛茹萍从深圳回到旅游公司所在地出差时,无意中发现旅游公司发布的多处大幅广告中,均采用了她人事档案中的一张生活照。

说法:公司侵犯了毛茹萍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毛茹萍虽是不辞而别,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甚至公司可以追究其相关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其放弃了自己的肖像权,也不等于已经许可公司任意使用,而公司将之用于广告,也无疑是为了牟利。

编辑 陈陟 czmocho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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