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输电线路外力破坏的预防措施
2014-10-21丁立
丁立
【摘要】输电线路固有的“点多、面广、战线长和运行条件恶劣”的特点,造成输电线路破坏的原因有很多,本文阐述了违章施工、违章建筑物、高杆植物等几种外力对输电线路破坏的形式,同时对其现状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预防及解决的措施,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关键词】输电线路;外力破坏;预防措施
一、防止违章施工破坏电力设施
1、现状及原因分析
输电线路屡遭违章施工破坏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部分工程建设在开工前,虽然与供电企业协商并确定施工安全措施,但实际施工人员却没有依照约定方案开工,操作又不规范;或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没有依相关规定规范施工和依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忽视输电线路设施安全,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再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其它单位,承包单位又再分包,一线作业的工程施工人员不仅没有相应资质,甚至很多是临时聘请的农民工,安全意识不强,最终造成挖断、毁坏输电线路设施,导致停电甚至人身伤害等事故。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协调机制不健全,疏于管理,相互推诿,缺少健全会审制度,也导致输电线路遭受破坏。
2、预防及解决的措施
(1)编制铺设在地下、水底的电缆和其他电力设施分布图,准确地梳理清楚相应区域内电网和相关电力设施分布状况,并将分布图呈送相关部门备案。主动、积极促成电力主管部门与规划、城建等部门在相关审批工作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争取做到建设工程可能危及地下电缆等电力设施时能会同电力主管部门审查程序,或由供电企业提供相应安全措施意见,由此减少因工程建设而导致电力设施受到破坏的事件;主动与有关建设单位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掌握、跟踪建设项目对输电线路造成的影响。
(2)规范建立输电线路的建设、维护及管理档案资料。供电企业首先应保证输电线路存在的合法性,符合建设程序,取得合法、完备的施工、验收及运行手续。其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输电线路定期进行维护管理,并形成书面材料,一并归档,以备有案可查,有据可依,避免产生被动的局面。
(3)完善安全警示和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设置制度。作为输电线路的产权人,发生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时,有否设立安全警示和保护标志的情节是法院认定供电企业是否完全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依据,由此来认定供电企业是否存在一定过错,是否需承担责任。为此,供电企业必须依国家规定对输电设施设立保护和安全警示标志,不仅设立永久性的安全标志,在巡查中发现施工行为的,及时设立临时性的安全标志,明确告知施工方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并予以现场拍照,最大程度避免或降低法律风险。
(4)主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说明施工范围所涉及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保护区范围,并在施工区域内及周边尽可能多的设立安全警告标志牌,通过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相应安全施工协议书的方式,促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提高风险防患的意识。
二、防止违章建(构)筑物破坏电力设施
1、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电力线路建设过程中,明确给予补偿是杆塔地基占地部分,架空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证。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大量违章建(构)筑物工作,既有因相对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兴建、使用期间较长,如果没有任何补偿,而要求其拆除的阻力大等历史遗留问题,又有因供电企业无行政执法权,而城管、规划、行政执法等政府部门对违章建筑物又没有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拆除或处罚的强制措施,使供电企业处于被动局面。
2、预防及解决的措施
(1)供电企业应当充分借助政府力量,积极主动协助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危及输电线路设施的违章建筑物拆除等强制措施。在電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兴建建筑物,不但危及输电线路运行安全,违反电力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也违反了规划、城建等相应规定,理应属于违章建筑,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受到处罚。
(2)促成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事前共同勘察避免日后隐患。积极促成与城乡建设规划审批部门在相关审批程序上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到规划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审批建设项目时能会同供电企业共同勘察,会签或由供电企业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供是否可以建房的意见,消除相应的影响,防止日后产生的安全隐患。
(3)书面报请电力主管部门对相应行为人作出处罚或授权供电企业实施中止供电措施。
三、防止高杆植物破坏电力设施
1、现状及原因分析
输电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存有不少高杆种植物,威胁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部分植物侵入到高压线路保护区内,导致与高压线的距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距离,消除超高树木对线路安全运行造成的威胁是目前需迫切解决的问题。由于涉及到相关高杆种植物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多样化,既有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经营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管辖的城镇绿化植树、公路两侧的树木等,供电企业在处理防止高干植物破坏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业务过程中,常遇到个别山林、土地承包户索要高额补偿,绿化、园林等部门就其管辖范围内的树林危及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因现阶段还缺乏相应协调和处理机制,相关利益关系人漫天要价和政府管辖的城镇绿化等部门各自为政、怠于履行法律职责,导致因高杆植物破坏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
2、预防及解决的措施
(1)及时签订协议书、安全责任书,促使相对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建、改建等输电线路需给树木所有者补偿时,必须与相对人签订承诺不再在输电线路通道内种植树木相关协议,预防日后发生纷争。对预见树木长高,潜存危及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情形,争取与有关当事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消除安全隐患。
(2)对于现存的高杆植物破坏输电线路问题,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1)除符合法律明确规定不予补偿一切费用外,可以依据兼顾正义和效率,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等原则,考虑予以适当经济补偿等方式协商解决。(2)供电企业对输电线路设施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实施侵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在相对当事人索赔要求高或蛮不讲理时,可以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律师函》,或通过向安监局、电力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发送请求协助函,请求相关部门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作出行政惩罚。侵权行为有关证据充分,并可采取民事诉讼手段,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3)充分考虑绿化、园林等实际情况,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商,通过允许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后种植低矮树种等植物等措施,平衡各方利益,但相关部门应当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结束语
只有紧密联系相关部门,依靠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总结和改进防外力破坏工作的经验,重视输电线路的防外力破坏工作,加强内部基础数据的建档保存整理,才能切实有效降低输电线路外力破坏跳闸次数,提高输电线路运行可靠性,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程航等.输电线路防范外力破坏对策的探讨与应用[J].电力安全技术,2012. .
[2]刘向荣,输电线路防外力破坏方法的探讨[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3年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