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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保护探究

2014-10-21陈祥云

中外企业文化 2014年5期
关键词:劳动保护劳动法民工

陈祥云

【文章摘要】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化发展越来越突出,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劳动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它在社会上地位非比寻常,它代表的是是所有劳动者的共同需求,不仅是本国人员,也同样包括在华工作的外企人员。本文通过对目前劳动者保护方面进行总结,提出对劳动者保护的一点期望

【关键词】

权益;劳动保护;民工

0 前言

0.1 员工劳动保护发展

一直以来对劳动者保护的主要措施就是劳动法的颁布。在19世纪,劳动法就已经形成自己的独立法律系统,该法形成的缘由与当时的社会发展有极大的关联,因为当时的工人运动发展迅速。现代劳动法的开端代表法律就是英国在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德国也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1841年又颁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在各国的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诞生后,第一部劳动法终于在1912年正式制定,随后,各国相继颁布该法律,用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19世纪中期,我国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务报告规程》时就指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是我们国家一项重要政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规定了要“加强劳动保护,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劳动安全监察,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努力降低企业职工伤亡和职业病发作率,加强安全技术政策。”

0.2 劳动保护的措施

劳动保护措施分为三种:工程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劳动保护措施有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根据工种的差异有着不同的保护要求。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各地方根据现实情况,制度属于当地的制度,当地的企业也根据现实制定一些措施保护员工利益。我国的劳动法对于某些员工,如妇女,尤其在其怀孕期间,有着特殊的保护。例如: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1 民工劳动保障现状

自从我国开始全面建设阶段,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全面推进,大批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形成了受全世界关注的“民工潮”。“民工潮”是农民纷纷外出打工所形成的潮流。每年农历正月前后,浩浩荡荡的民工大军南下北上,东奔西跑,铁路、公路车流如水,交织成一股逾月不退的“春运潮”。民工争先涌入城市建设中,但是其自身的利益却是难以维护。近些年来,拖欠民工工资、殴打民工的事件不断涌出,民工出现了看病难、生活条件差、在城市中遭受歧视等等现状。就建筑行业,民工拖欠的工资就达到了400亿元。究其原因,就是目前的民工劳动保障存在诸多问题,其主要问题有:一是相关法律的不健全,没有系统化的全面保障机制;二是已有立法操作性差,存在执法不严;三是立法滞后,存在无法可依情况。四是目前国民的思想意识性不高,没有意识到自身的权益是受保护的,另外我国对于法律援助也不完善,使得想要维权的民工,找不到适合的帮助,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五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没有做到公平与正义。就目前所判决的案例的结果来看,存在很多对民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问题。

2 不同地区企业对员工劳动保护的差异

我国外资企业的中国员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内容同样属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与国企员工相同。在法律层面上,大家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中,保护权益却是有所差别。《意见》中强调外资企业要保证员工工资的按时发放,岗位相同的薪资待遇要一样。但是现实情况是,外企中对于不同国籍的人差距十分明显。工资待遇不高,劳动量与报酬不成正比是有发生。而且同样工作的外国人比中国员工的工资要高跟多,待遇较好。台资企业对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总额为67.21亿美元,排名第二。台资企业在增加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就业。然而台资企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对员工的权益侵害日益暴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3 结论与展望

3.1 主要结论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弊端是造成员工利益缺失的重要因素,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来源于政府部门,政府行政部门对员工保护的力度不够,实际行动较少,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在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较少,绝大多数还是依靠几张书面形式,是无法达到真正的效果。事实上,我国的员工保护工会也有很大的责任,工会为了避免麻烦,推卸对于员工保护的事情,对员工不够重视,一旦发生了对员工利益的伤害事件,也无法得知去哪里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扶持,更多的是,很多员工都对工会完全不知情,不能清楚明白工会对于员工的真正作用,工会能够真正给予员工自身利益的帮助。员工权益的保障工作是一个建立在法制层面上的复杂问题,它所涉及的方面比较多,也比较杂乱,是一个庞大的社会体系。民工是城市的主要建设者,所以为了城市的发展,所需要的保障待遇是必须要保障的。民工的权益保障需要法律的支撑,需要更多社会的关注。

3.2对未来劳动保护实施的展望

( 1 )建立保障民工权益的责任政府

政府应当起到表率作用,以身作则,要在员工的心中树立几种观念,一是诚信观念。就是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制定和落实真诚守信,要真正的有为民的思想。二是平等观念。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平等。要排斥歧视民工和外来人口的思想。三是法治观念。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树立法律的至高原则。

( 2 )政府应履行对民工的培训义务

外来人员对于城市中的相关法律政策无知,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告知外来人员,本市的相关政策,及时提供必要的宣讲服务,劳动部门要及时进行培训,履行告知其利益保障方面的规定。

(3)工会对劳动保护的帮助

由于员工在外资企业工会的力量是十分弱小的,绝大多数还是企业说了算,员工无法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也就无法能够维护自己切实的利益。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员工的参与只是一种形式,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企业本身才是真正的领导者,一切权利都在它手中,即使受到伤害,还是会以企业为主体,员工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所以要走程序化保护道路。

(4)增强个人法律意识

员工个人应该摆脱传统维权意识的束缚,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员工们认识到学法、懂法和用法的重要性,政府及工会组织要针对许多员工不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懂得如何维权的问题,有目的有步骤地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向他们宣传法律,提高其法律援助意识。

【参考文献】

[1] 任重达;《外资企业员工劳动权益保护之研究》 .吉林大学,2011.

[2]曹纪元;《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构建》.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3月25日.

[3]潘华强,《台资企业员工劳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黑龙江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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