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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1

中国海关 2014年2期
关键词:海关总署通关进出口

a 企业及报关员管理

①我司单位名称变更,企业性质不变,现为A类企业。想了解企业管理类别会发生变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根据您的描述,你司只是企业名称变更,海关企业管理类别不会发生变化,仍适用A类管理。

②我司是一家新办的报关企业,刚取得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编码为3***987***。想了解一下海关编码的第几位可以反映我司是报关企业?

根据海关相关文件规定,海关注册编码由数字和24位英文大写字母(I与O除外,下同)组成,采用5层10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企业的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海关经营类别和流水号。第三层为第6位,当企业为报关企业时,其第6位代码固定为“8”。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司海关证书的第6位为数字“8”,可以说明你司是报关企业。

③我司是一家美资长毛绒玩具生产厂,现在接到美国方面的通知,需要我司配合申请参与中美C-TPAT联合验证。想知道,如果通过该验证,会给我司带来哪些便利?

根据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中国企业参与并通过中美C-TPAT联合验证,能享受到以下益处:①输美出口货物在美通关时可享受较低的查验率;②增加企业的商誉,有助于提高企业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③企业可以通过自我评估和验证发现问题,改进管理水平;④企业可以参加中国海关提供的C-TPAT安全培训;⑤企业可以密切与中国海关的联系,获得海关在企业分类管理等方面的指导。

b 关税及贸易管制

①减免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还没有办理下来,我司如想申请税款担保应当向通关口岸还是主管地海关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因此,你司如果想申请税款担保应当向减免税设备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

②我司有一票修理物品需復运进口,想了解一下进口征税时的汇率是如何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第十六条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因此,海关对修理物品复运进口征税时的汇率按照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计征税款。

③我司3个月前进口一台设备,现在发现有质量问题,国外客户会免费补发一批符合要求的货物给我司,请问以这种形式入境的货物是否不需要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如果你司的情况经由现场海关审核认定,确属于上述无代价抵偿货物,那么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④2014年海关进出口商品税率有调整,我司查询了进口商品的最惠国税率为7%,暂定进口关税为3%,协定税率为5%,请问税率应该如何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南于你司进口货物的暂定税率为3%,低于最惠国税率7%以及协定税率5%。因此,根据从低适用原则按照3%税率计征关税。

C 监管通关与行邮

①我司是一家AA类进出口企业,且代理我司申报单位为A类报关行。最近总署在推广“属地申报、属地放行”业务,请问我司办理进口通关时是否有资格申请这种通关模式?

根据《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8号)的规定,“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一种方式,是指收发货人为AA类且报关企业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因此你司如果是AA类企业,且代理你司申报单位为A类报关行,在办理进口通关时,可自主选择申请“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模式。

②我司第一次进行进出口业务。对报关业务还不太熟练。想了解报关单上有关“净重”一栏如何正确填写?

根据《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m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附件三十条的规定,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请按照上述要求正确填写申报。

③我司于今年3月1日有一批货物,按照“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报关。听闻海关不再收取ATA单证册调整费,想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12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ATA单证册调整费”正式取消,海关总署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并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因此如你司今年3月1日有一批货物,按照“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报关,海关确实不再收取ATA单证册调整费。

④我司是AA类生产型企业,现在已经开通“通关作业无纸化”模式,如果我司想要申请开展纸质档案保存,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根据关于公布《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捕文件格式标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准入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附件2的规定,开展纸质档案保存的企业需具备:①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②上一年度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一万票以上(原开展单证暂存的企业不受此条限制);③具备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专用库房或独立区域;④使用海关提供的企业端理单管理系统完成理单操作。因此,如你司想要申请开展纸质档案保存,需具备上述资质。

d 加工贸易监管

①我司是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之前委托的一家加工企业现在因为一些技术问题需要解除委托关系,准备重新委托另一家加工企业继续加工,现需要将原手册中部分剩余料件结转到新手册中。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向海关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规定: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对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免予缴纳风险担保金。你司这种情况需要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按照上述规定缴纳风险担保金。

②我司第一次做来料加工业务,由于前期准备不足。一批急等加工的料件还没有入境。请问前期是否可以先使用部分同材质的国产零件替换完成?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规定: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根据上述规定,你司描述情况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

③我司一票加工貿易进口报关单申报被退单了,现场关员说是我司报关单上收货单位和手册上备案的收货单位不一致。请问这个需要怎么填写?

根据《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3年第30号公告)规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收、发货单位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且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本栏目应填报NO。使用《加丁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你司应该按照上述方式正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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