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海关违法处罚新规
2014-10-21李海莲
李海莲
2013年12月12日,澳大利亚正式颁布相关海关行政处罚规章,明确了海关违法处罚通知书的使用条件、针对事项、内容要求等规定,以期更好地加强澳大利亚边境安全。这一规章于2014年2月1日正式實施,适用于此时间点之后发生的所有违反澳大利亚海关法的法定事项。
适用事项
根据新规定,澳大利亚海关违法处罚通知书适用于基于严格法律责任的法定违法事项,诸如未按规定回答海关关员询问、未按海关法规定出示相关文件或记录、在货物报告或卸货报告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声明、因虚假或误导性声明致使应纳关税计算不准确、擅自移动或处置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法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等。
适用时间范围
针对这些法定违法事项,澳大利亚海关可在发现之日起12个月内,或在该违法事项发生之日起4年内对相关责任方适用违法处罚通知书,但适用时间范围以上述两个时间点中较早的为限。
对于超出时间时效的法定违法事项,海关不能再对责任方出具违法处罚通知书,但可以对其提出诉讼。
此外,澳大利亚海关发现很多违法事项都是通过审计发现的,所以海关法要求必须有专人负责与海关沟通,并将此沟通记录至少保留5年。
处罚规定
新规要求一张违法处罚通知书一般情况下应仅针对一条法律规定项下的一个违法事件,除非该事件是基于一条法律规定在某个时间范围内或时间点之前重复发生的,这时一张违法处罚通知书才可针对一条法律规定项下的多次违法事件。所以,一个责任方若有多项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可能收到不止一张违法处罚通知书。根据规定,所有的违法处罚通知书上都应包括通知书唯一编号、责任方姓名、开具日期、违法事项、法院可能判处的最高罚金、违法时间日期和地点以及处罚金额等内容。
澳大利亚海关法243X条款规定处罚金额一般不超过法院对该违法事项应处最高罚金的1/4,或者对个人责任人不超过15个罚款单位,对法人团体不超过75个罚款单位,但是后者不适用于当罚金应全部或部分参照确定的应纳关税数额或某个特定货物价值的情形。目前澳大利亚一个罚款单位是170澳元。
澳大利亚海关违法处罚新规还指出,如果相关责任方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违法处罚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了罚款,那么其可以免予法院诉讼。
一般而言,该“规定期限”是指违法处罚通知书送达相关责任方之日起的28日内。不过当相关责任方提出书面申请或海关关长认为适当,即使没有相关责任方的书面申请,海关关长均可对上述“规定期限”予以展期,且此展期可以不止一次。但是,如果违法处罚通知书未能得到展期,那么对于某些法定违法事项,上述“规定期限”不变,包括进出口法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未经海关授权进入轮船、飞机或码头特定区域,或在轮船、飞机上未按海关关员指示使用照相机、录音设备、手机或其它电子通讯设备;其他违法事项的“规定期限”可选择以下两者中时间较靠后的一个,即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或相关责任方被告知未获展期之日起的7天内。
除此之外,相关责任方有书面申请提出撤销违法处罚通知书的权利,且当海关关长认为必要时,即使没有责任方申请也可决定对违法处罚通知书予以撤销。那么此时,该责任方有可能面临法庭诉讼,但是其已按处罚通知书所缴纳的罚金则可以被退回。
注意事项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虽然该违法处罚通知书并非澳大利亚海关应对相关违法事项的唯一手段,但很可能是首选方式,所以进出口贸易商、船舶经营者或航空公司、集装箱货位租赁人或包机人,以及货运站经营者等相关各方都应遵守澳大利亚海关法规定,注意保留与海关沟通资料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