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电网建设民事协调工作的研究

2014-10-21刘玉森

管理学家·学术版 2014年12期
关键词:电网建设研究

刘玉森

摘要:电网建设工程涉及土地征用、青苗赔偿等问题,利益关系群体复杂,无论是路径规划、土地预审等项目前期,还是土地确权、民事赔偿等工程前期,都存在民事协调方面的阻力,民事协调工作已经成为制约电网建设的关键因素。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当前民事协调工作面临的三方面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探索缓解制约当前民事协调工作的有效途径,提出了成立对外联系委员会、成立民事协调小组等建议措施,为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电网建设;民事协调;研究

一、研究背景

电网建设工程呈现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近年来,电网建设工程民事协调工作的难度急剧增大,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费用大幅提高。纵观近年来进度缓慢或投产未投运的电网建设工程,无不是因为民事阻挠、协调困难等原因造成的。民事协调工作已经成为制约电网建设工程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开展针对电网建设工程的民事协调研究,探索缓解之策已经迫在眉睫。

二、电网建设工程民事协调工作面临的现状及分析

(一)项目策划深度不够,增加了民事协调工作的难度。项目前期策划深度不够。电网建设工程在可研、初设及施设方面,对后期的民事协调工作如征地、建筑物拆除等考虑不周或预测不准确,未采取诸如高跨设计等合理的避让措施,在概算资金不充足的条件下,给后期的民事协调工作造成一定压力。

政府规划调整频繁。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高新区、开发区的不断扩大,电网规划与地方规划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的重视程度远高于电网建设项目,对电网建设原有规划调整随意性较大,造成电网建设工程虽然提前两年已经取得了政府的相关批复,但等到具体施工时又提出规划调整要求。

缺乏对规划场地、路径的保护。在可研阶段取得支持性协议和相关批复至施设阶段约2年的时间内,公司未开展有效的对规划变电站及线路通道的保护工作,规划场地往往发生很大变化,为工程的依法开工造成较大阻力。

(二)供电企业内部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口对外的综合协调机制。供电企业的组织架构,意在统筹人财物核心资源,优化业务模式,构建协同高效、管控有力的运营机制,努力实现管理集中高效、资源集约共享、业务集成贯通、组织机构扁平、工作流程顺畅、制度标准统一、综合保障有力的现代电网企业。在高度垂直管理的同时,使得营销服务、中低压网改、配网迁移改造、项目规划等对外的优势资源与电网建设民事协调这一弱势资源形成脱节,不能构筑资源互补的一口对外的坚强平台,不便于形成多方共赢的协调局面,使得电网建设与政府沟通、与群众协调的力度大打折扣。

(三)民事赔偿方式、标准不规范。近年来的民事赔偿方式主要经历了以下变化:2007年以前的电网建设工程,多是各项目部配有民事协调专责人,负责联系所在地供电部门开展属地协调工作,由施工单位全权负责民事赔偿工作;2007年之后,为了有效控制电建工程成本,加快工程进度,施工单位逐渐探索利用招标方式将民事赔偿工作与工程实体一并捆绑分包给分包单位的方式,转化为施工单位委托施工分包单位开展民事赔偿工作。

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网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充分发挥各供电企业属地化优势,有效整合资源,推动电网建设高效开展。2011年之后的电力线路施工,基本上采用了这种协调方式,即由线路沿线市(县)供电公司负责民事联系,由施工队伍负责工程施工和民事协调配合。采用这种方式的优点一是能够充分利用工程建设所在地供电企业的区位优势和社会关系,发挥电网企业整体工作优势,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出现的各种民事问题,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按时完成投运。二是由于各种拆迁补偿标准在一个市(县)、区内相对统一,补偿费用完全透明,费用基本能够完全足额发放到当地群众,从而规避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但采用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主要是施工单位对属地化公司过于依赖,丧失了民事工作联系的积极性,对民事工作存在等、靠等现象。

三、电网建设工程民事协调工作思路及措施

(一)提前开展民事协调工作。做好收资工作,让民事协调相关人员提前参与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可研、初设和施设收资时,组织协调沟通会,充分考虑地面附着物的实际情况,让民事协调相关人员提前参与选线、选址工作和设计审查工作,提前开展协调准备工作。对历史征地困难和明确无法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采取适当的避让措施,尽量维护群众利益。对于跨越林区的高压线路,尽可能采用高跨设计方式,减少清障费用和清障阻力。

提早建立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与辖区内有规划站址和线路通道的地方政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提前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以设计单位进行专题汇报的形式,深入做好沟通,在可研阶段就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充分听取政府对变电站和线路路径的要求,让地方政府深入了解电网建设必要性,重视和支持地方电网建设,将站址和路径选择问题解决在可研阶段,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级地方政府下发至相关政府部门。

超前做好通道保护工作。可研至施设阶段周期约2年时间,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应积极和超前做好规划变电站及线路通道的保护工作。建立各属地供电单位对辖区内的规划站址和线路通道进行例行巡视和汇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侵占规划站址和线路走廊的事件,为工程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二)全方位争取政府资源协同推进电网建设。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工作序列。每年10月份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将下一年度的重点电网建设工程纳入当地政府的重点投资项目,纳入政府重点或重大项目督办序列。并促成政府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乡镇、街办的重点工作之中,借助政府督查室的力量统筹调度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路径规划和青苗补偿等问题,促进民事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

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青苗赔付是民事协调工作的焦点所在,在充分掌握国家法规、标准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细心开展面积丈量和赔付测算工作。

(三)明确施工单位在民事协调工作中的责任。目前,民事协调工作虽然实行属地化管理,但民事协调费用仍然包含在施工单位的承包费里,因此需要明确施工单位仍然是民事协调的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内部建立民事工作奖惩机制。施工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民事工作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对工作积极努力,不等不靠,解决工程重大民事问题的项目部、职工予以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里程碑计划的项目部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成立专门民事协调组织机构。施工单位抽调或聘用部分熟悉政策、民事联系经验丰富的人员成立专门的民事协调组织机构,及时配合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等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民事问题,推动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顧月蕾:物权法视角下的电网建设用地若干问题的研究

[2]张晓梅,徐介宪:实施物权法电网建设用地勉励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3]戎华:用制度破解电网建设征地拆迁难题 [J].国家电网,2009(5):76-77.

[4]孙佑海:物权法与环境保护 [J].环境保护,2007(10):14-21.

[5]刘贞,刘宁,鲜康等: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中的冲突趋势及原因分析 电网与洁净能源,2009.10

猜你喜欢

电网建设研究
公司研究
谁说小孩不能做研究?
我国FDI和OFDI对CO2排放影响的比较研究
我国FDI和OFDI对CO2排放影响的比较研究
Applications of Deep Mixing to Earthquake Disaster Mitigation
A Thought:What have We Learned from Natural Disasters? Five Years after the Great East Japan Earthquake
对周期函数最小正周期判定法的研究与应用
城乡一体化布局下的农网智能化建设研究
浅析变电站规划建设法律手续办理常见问题
电力工程造价影响因素及造价控制措施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