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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德宗教思想中道德和宗教的关系

2014-10-21陶雪丽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宗教道德

陶雪丽

【摘要】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一书中,康德详细地论述了道德和宗教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出了道德为了自身起见,绝对不需要宗教;……相反,借助于纯粹的实践理性,道德是自给自足的;道德必然导致宗教的观点。本文就在于对本书中二者之问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以求更深刻的理解康德宗教伦理思想中道德和宗教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道德;宗教;至善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258-02

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首先指出既然道德是建立在人这种自由的存在物的概念之上,人这种存在物又正因为自由而通过自己的理性,把自己束缚在无条件的法则之上;那么道德也就既不是为了认识人的义务而需要另一种在人之上的存在物的理念,也不是为了遵循人的义务而需要不同于法则自身的另一种动机。至少,倘若人有了这样一种需要,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又不能借助别的什么东西来满足这种需要,那么这就是人自己的过错。这是因为,不是产生自人自身和人的自由的东西,也就不能为人缺乏道德性提供补偿。

一、道德不需要宗教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通过论述自由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公设了人的自由意志,又规定了自由是道德的存在理由。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又接着指出“人这种存在物又正因为自由而通过自己的理性,把自己束缚在无条件的法则之上”这也就是说,人为了永享这种自由,就利用自己的理性给自己确立了—套使自己无条件遵循的法则,而法则本身的目的是保证人的这种自由性。而且人也就通过自己的理性把这些法则建立起来了(虽然我们不能认识,但我们能够对其进行思维,能够感知其存在),所以在这套法则之下,人也就是永恒自由的。而道德是建立在人这种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即道德的存在基础是自由,所以道德就如同自由的附属物随同自由始终存在。“客观上就意愿而言”是指对于自由而言的,自由在自己的领地上不能为自己开垦出不属于本身的东西——宗教。因为自由本身已经被人的理性束缚在无条件的法则之上了,这些法则既保证了自由的纯粹性,又同时体现了自由本身。

不是產生自人自身和人自由的东西,也就不能为人缺乏道德性提供补偿。所以,道德也就既不为了认识人的义务而需要另一种在人之上的存在物的理念,也不为了遵循人的义务而需要不同于法则自身的另一种动机。所以道德也就在其主观上而言是不会也不能够有这些外在的理念和动机的。因为,另一种在人之上的存在物的理念和不同于法则自身的另一种动机,不是产生自人自身和人的自由的东西,所以也就不能为人的缺乏道德性提供补偿。超出于自由本身,超出于人本身,所以也就不能为人的道德性的缺失提供补偿。由于道德的各种法则是通过依照它们所采纳的、作为一切目的的最高(本身是无条件的)条件的准则的普遍合法则性的单纯形式,而使人负有义务。所以它根本不需要自由任性的一种质料性的规定根据。“倘若人有了这样一种需要,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又不能借助别的什么东西来满足这种需要,那么,这就是人自己的过错”。在这里,在挣脱法则(得到了不属于产生白人自由的东西)的同时,人也就同时失去了自由(因为在人身上又产生了不属于人自身和人自由的东西)。但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存在物,这样做恰恰使人因为自己的原因丢失了这种自由,所以这就是人自己的过错。所以为了这种错误不至于发生,无论在道德的动机或道德理念上,都不需要宗教这个“不是产生自人自身和人的自由的东西”。所以,道德为了自身起见,即无论是在客观上就意愿而言,还是在主观上就能够而言,绝对不需要宗教。

二、道德必然导致宗教

既然道德义务本身不需要任何目的,并且道德法则(道德)以其自身为目的,那么,为什么道德也很可能与这样的目的有一种必然的关系呢?倘若不与目的发生任何关系,人就根本不能做出任何意志规定,因为意志规定不可能没有任何结果,而结果的观念必须能够被这样接受。即使它虽然不是作为任性的规定根据和意图中先行的目的,但却是作为它被法则规定为一个目的而产生的结果。没有这一目的,任性就不能满足自身。这一目的到底是什么呢?也就是要回答“从我们的这种行为(包含按照道德法则行为)中究竟将产生出什么”这个问题。当人们按照自己的义务要求行为时,这一问题就变为“从我们的正当行为中将产生出什么”。

现实中的人本身不但是理性的存在物,也是自然的存在物,所以不但有理性需求,也同样在每一个行动中寻求以满足自身自然需求的东西。也就是说,人自身的这种双重需求就决定了道德在实践中必须与双重目的发生联系。人的理性(道德性)和自然性(人的自然需求为幸福)的这种两重性就要求在人行为的目的中把二者的需求,即义务和幸福(与对义务的那种遵循相适应的幸福)结合在一起。康德就把这种结合的客体称为“至善”。也同时把这个“至善”称为人的终极目的。

“道德法则无论其结果是什么样的,只要问题题在于一个特殊的行动,都绝对地要求甚至强迫我们完全不顾结果,并且由此使义务成为极大的敬重的对象,而不会给我们提出和交付一个必须构成对这些法则的举荐和促使我们履行义务的动力的目的(终板目的)。所有的人,如果他们(像他们应该的那样)只遵循法则中纯粹理性的规定,都能够在这方面得到满足。对于世事所造成的他们在道德上的所作所为的结局,他们需要知道什么呢?对于他们而言,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够了,即使尘世人生的一切都告完结,甚至在尘世人生中幸福和配享幸福从未相遇过”。但是,人及其(也许还包括所有其他尘世存在物的)实践理性能力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即“人在目的中寻找某种他能够喜爱的东西(幸福)”,使得道德法则最终“把自己扩展到接受理性在道德上的终极目的‘至善为自己的规定根据之一”。所以这时,每一个人都应该使尘世上可能的至善成夯自己的终极目的。这个命题就成为了一个实践的先天综合命题,而且是一个客观实践的,由纯粹理性提出的先天综合命题”,而非经验性的实践的综合命题。在这里,道德法则把自己扩展到了接受理性在道德上的终极目的为自己的规定根据之一。也就是说,这时至善成了道德法则之一,成了义务的规定根据之一,就这样,义务和幸福结合在了一起,从而“赋予了德性的概念(至善)以客观的叩使只是实践的现实性”。

但是,由于人自身的局限性,使人本身不足以造成這种德福统一。所以,为了实现至善这一终极目的,康德又假定了人的灵魂不朽和一个最圣洁的和全能的存在者—上帝两个概念,让上帝作为一个“全能的道德存在者来作为世界的统治者,使至善在他的关怀下发生。但是,这个理念(从实际上看)却不是空洞的,因为它满足了我们的自然需求:即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在整体上设想某种可以理性加以辩护的终极目的。否则这种自然需要就会是道德决定的一种障碍。但是,这里最重要的是,这一理念产生自道德,而不是道德的基础;为自己确立一个目的,本身就已经以道德原理为前提。因此,对于道德而言,它是否为自己构成一个所有事物的终极目的概念(与这个终极目的协调一致,它虽然并不增加道德义务的数目,但却为它们造就了一个把所有的目的结合起来的特殊的关系点),这不可能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客观上赋予出自自由的合目的性,与我们根本不能缺乏的自然合目的性的结合以实践的现实性。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宗教。

三、对两者关系的认知

可以看出康德得出“道德必然导致宗教”的结论是基于以下两个前提:一、人的目的是至善;二、如果存在有一个上帝,因而在尘世上也存在有一个至善。在第一个前提中,至善概念是道德(义务)和幸福的统一体。这里也就需要至少解决两个问题,即幸福从何而来和人是否真正需要幸福。

幸福从何而来?“福或祸害永远之意指与我们愉悦或不愉悦、愉快或痛苦状况的一种关联,并且如果我们因此欲求或憎恶一个客体,那么这仅仅发生于这个客体与我们的感性以及与它所造成的快乐与不快的情感相管理的范围之内”。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这样解释生命,欲求能力和快乐,“生命是存在者依照欲求能力的法则去行动的能力;欲求能力是这个存在者通过他的表象而成为这些表象的对象现实性的原因的能力;快乐是对象或行为与生命的主观条件相互契合的表象,也给予一个表象就其客体的现实性而言的因果性(或者决定主体的各种力量行动起来,以产生这个对象的)能力相互契合的表象”。人有这种与生俱有的欲求能力,而且只有凭借这种欲求能力,人才能做出意志的规定;而幸福就是对象或行为与欲求相互契合的表象。由康德对幸福的定义可知,作为配享义务的幸福只是幸福的一部分,而康德要求的是该部分的幸福,即配事义务的幸福,并且规定只有按照道德法则(义务)行为,得到配享义务的幸福才是善的,而其它的行为则为恶的,而伴随这部分行为的幸福也是不应具有的,因为它是由恶的行为引起的。

这种幸福是否我们主观必需的。康德指出,至善理念满足了我们的自然需求,即人需要幸福,而且幸福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必须的,而康德在此前提到,“所有的人,如果他们(像他们应该的那样)只遵循法则中纯粹的理性规定,都能够在这方面得到满足”。对于世事所造成的他们在道德上所作所为的结局,他们只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尘世人生的一切都告完结,甚至在尘世人生中幸福和配享幸福从未相遇过。而且,康德还曾经说过,最使其敬畏的东西莫过于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在康德的心中,遵循道德法则永远是第一位的。但康德为什么又要在自己的道德理论中加入幸福呢?得不到幸福难倒是人的局限性吗?人一定会强求得到这种得不到的幸福吗?康德这样说到,人及其(也许还包括所有其他尘世存在物的)实践理性能力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之一,就是无论采取什么行动,都要探寻行动所产生的结果,以便在这一结果中发现某种对自己来说可以当作目的,并且也能证明意图的纯粹性的东西.在实施(效果的联系)中,目的是最后的东西,但在观念和意图(目的的联系)中,他确实最先的东西.尽管这一目的是由单纯的理性提示给人的,但是,人却在这一目的中寻找某种他能够喜爱的东西(德性和幸福)。因此,仅仅引起人的敬重的法则虽然并不承认上述东西是需要,但却为了照顾它。而把自己扩展到接受理性在道德上的终极目的为自己的规定根据之一。就这样康德把幸福加进了人的必须需求中,同时也就得出了“至善”这个人生的最终目的。再如上康德所提到的人及其宴践理性能力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这时康德也就为引出上帝铺平了道路。

康德用道德构建宗教,建造了一个我们在尘世中按照自己的理性信奉的宗教,即道德的宗教。而这种建立在自由基础上的道德的宗教与当时的占统治地位的意志是格格不入的。

参考文献:

[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李秋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3.

[4]李秋零.道德并不必然导致宗教[J].

[5]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社,2003.

[6]林进平,刘卓红.宗教何以可能——从《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看康德的宗教观[J].世界宗教研究,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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