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影响研究
2014-10-21刘进
刘进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当前银行业的资金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本文正是基于此,围绕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展详细探讨,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策略,旨在保证存款人的基本利益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
【关键词】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此项制度在西方国家中率先产生,而后在美国经济危机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尽管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不尽相同,但目的均是为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并且维护金融秩序。
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关键要素
1.1 国家与银行合作建立存款保险机构
结合世界保险机构的类型,能够简单分为三种类型的出资建立方式:政府建立、银行与政府共同建立和政府支持下银行同业联合建立的方式。这三种方式都存在优点和缺点,因此选择合适的才是最为重要的。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便于管理,能够以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实现控制,但是增加了国家的负担,而且各大银行的配合度也不高;由银行单方面承担,则丧失了政府管理的权威性,政府的有效介入也会受到银行方面的限制,但这种方式将经济负担转移到银行身上,缓解了政府的经济压力;而使银行和政府共同资助能够在保证权威性的同时减少政府单方面的经济负担,国家监管以及调控职能均能发挥出来,因此这种机构设立方式较为适宜。
1.2 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选择
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选择也是制度建立的重点之一,对此主要有单一职能和复合职能两种方式,采取单一方式是指机构只负责投保机构出现危机时的保险赔付,而复合职能是指其在单一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投保机构的日常检查或者协助管理等职能,这两种职能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了保险机构和央行以及银监会之间的关系,并决定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范围。
1.3 存款保险范围界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服务范围主要为企业存款以及居民存款两个方面,其他的财政性存款、股东存款、以及同业存款是否涵括在存款保险机构的服务对象内还存在诸多的争议。而具备投保标准的机构应该包括邮储银行等所有具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但一些外资银行并未属于保险范围内。
1.4 保险赔付的额定值
目前对于赔付资金的上限主要有两种标准:第一,根据人均GDP的三倍金额支付;第二,让百分之九十的存款人得到全部的赔偿。这两种标准的赔付金额均为5万元左右,但是存款人对于这个数值明显不太满意。近年央行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包括收购个人债券以及证卷交易资金,这当中衍生的标准赔付金额为10万左右,这就代表当金额不超过10万元时全额赔付,而超过的则按照9折来收购。而赔付金额应该依据存款的数值来决定,例如存款人存入的资金额度为多少,30万、20万、10万、5万的存款额度都应该有针对性的比重划分,并且通过数据分析来确定金融机构应该赔付多少才能弥补存款人遭受的损失。
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2.1 对存款人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者对于存款的敏感度会提高,因为风险意识的加强,一些存款人尤其是资金数额较大的存款人对于存款机构的选择会更加谨慎,使市场的约束作用得到实现。金融活动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一般的存款者难以做出正确的预判,为了增强存款人的信心,国家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调整保险赔付的上限,让中小额的存款者获得全额的补偿,从而防止因为经济波动导致存款者恐慌,导致存款异常流动以及挤提,以用来稳定金融业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2.2 对市场金融环境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使得多方共同承担经济风险,这有利于缓解经济异常波动对市场的作用力,也促进银行能够强力维护金融秩序。为了稳定金融体系,我国以往主要采取的措施是赋予国有银行以国家信用,但实际上承担存款保险责任,优先补偿金融结构中已经退出市场的储蓄存款。这一方式使得居民存款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表面看似独揽责任的央行最终还是将风险转嫁给了纳税人和民众,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我国银行股权分配形式也出现了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单方面承受风险的方式明显不可行。所以必须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让市场能够分担一定的风险。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会使得中小银行更多的进入民众视野,一定程度上消减了民众对于国家信用的依靠,使银行业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使以往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得到缓解,促进了存款金融体系的合理化。
2.3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竞争体制逐渐成型,并且从市场中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更加规范。当前主要是以行政接管和关闭的方式来完成市场退出,对于退出机制并没有一套完善的政策方针,因此对金融业的稳定有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保险制度建立后有危机的金融机构能够立即退出,减少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不良影响,也能够让市场中出现的金融风险更加明显。另外还加剧了银行经营业绩之间的差距,使得企业必须学会控制风险,减少成本,不断提高利润,增加了企业效益。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银行业的重点研究课题,而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一系列的相关条件已经成熟,例如法律制度、经济环境环境、监管和管理等,只有当这些外部条件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够建立安全可靠的存款保险制度,同时还应该关注制度建立后对社会的影响,主要包括制度、人员、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必须统筹考虑才能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长效性。
【参考文献】
[1]祝也海.中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行性研究[J].江汉论坛,2008(1).
[2]范建军.利率市场化攻坚战已经打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3]劉敏.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模式的探究——基于对美国模式结构的思考[J].生产力研究,2012(5).
[4]郑长军,周燕珊.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程度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1).
[5]王保庆.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及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