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014-10-20王珊珊
王珊珊
摘 要:在我国,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的竞合也是最常见的民事责任竞合形式。因此,对于我国法学研究工作以及法律实践活动来说,如何对这两种责任的竞合进行理解和认识就变得至关重要。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但其中依旧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现存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问题
0.引言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随着民事活动的逐年增多,民事法律关系也呈现出多样性以及复杂性。在相关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就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众多法律专家也对此进入了深入研究,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对竞合的相关法理并没有充分的认识,法律的有效实施也受到了影响。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是有极大现实意义的。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述
债务人的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就称之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需具备的条件有:
1.1 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一般而言,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才可造成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两个及以上的不法行为也能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同时出现,但不会产生责任竞合。
1.2 给付内容必须同一
同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诸多种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倘若给付内容不一样,就说明多种民事责任能同时存在,不引起竞合。倘若给付内容相同,那么当事人就能获得多次重复满足,而这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1.3 同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般而言,对违约责任进行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两个,即从客观上看有不完全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主观上有过失,除去合同和法律中的规定以外,没有过错就不对违约责任进行承担。但是,当行为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了经济损失,且需对赔偿责任进行承担时,除去以上两个条件,还需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按照构成要素以及归责原则,又可将侵权责任分为特殊侵权责任以及一般侵权责任。在我国,构成侵权责任的要素有: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等。和一般侵权责任相比,特殊侵权责任不需具备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了损害,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1.4 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里面,承担者和实施者都需是特定主体,他们之间必须有合同关系存在,在违约的基础之上,还需有侵权行为[1]
2.我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相关法律制度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也随之取得了发展。在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时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并没得到明确规定。直到1999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相关法律规章才在合同法中得到了确立。之后,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一法律规章中,最高人民法院又对责任竞合问题进行了相关的完善和补充,即依据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作出选择以后,在一审开庭前倘若要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人民法院需予以批准。可以说,责任竞合相关法律规章的完善,对责任竞合纠纷处理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是有很大帮助的。其主要对以下三项规则进行了确立:首先,对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即只有当一种违约行为同时对非违约方的财产权益以及人身权造成了侵害,才可构成责任竞合。其次,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可对其中一种进行选择。一般而言,受害人可选择对其最有利的责任方式。最后,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倘若受害人提出请求后,该请求无法成立或被驳回,那么受害人就可再对另一种请求进行提出[2]。
3.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立法进行完善的措施
3.1 我国《合同法》第 122 条的缺陷
对《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可知,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可允许对其中之一进行选择,但只能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可见,针对责任竞合问题,我国所施行的是有限选择原则。基于此原则,受害人就只可对一种责任进行选择并提出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都会对最有利于自身的责任形式进行选取,但在选择以后,倘若出现了不利情况,那么后果就需由受害人承担。例如,在燃气供应的案例中,供应商供应的燃气不符合相关标准,最后造成了受害人身亡。受害人所付的燃气费为6000元,而受害人需获得的误工费、医疗费以及丧葬费则为30000元。倘若受害人亲属选择了侵权责任进行索赔,那么受害人就只可获得 30000 元的赔偿,6000 元的燃气费就无法得到赔偿;倘若受害人依据合同法进行索赔,那么受害人就只能获得6000 元的赔偿了,误工费、医疗费以及丧葬费的30000 元是得不到的。由此可见,两种请求无法同时使用,受害者的最大利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3.2 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立法进行完善
我国《合同法》122 条规定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提出请求,即适用竞合的次数只能是一次。造成这一规定的原因主要是:倘若受害人获得了多种责任请求权,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受害人就可获得双重以及多重补偿。这样一来,民法的公平原则就会丧失。那么我们似乎并未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分点进行掌握。一般而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主要就是期待利益和现有利益之间的区分、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之间的区分。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不会出现重合情况,因为当事人无需对法定义务进行再次约定。在我国,责任竞合在立法层面上被定位为两种责任的相互冲突,因此民事责任竞合的外延就得到了人为地缩小。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就会对民事责任竞合产生误解,即认为只要是民事责任竞合,就只能对一种民事责任追究进行使用,而对民事责任竞合进行处理的结果也只能为一种。显然,这是不利于受害人的。所以,我们就需在立法上明确责任竞合的相关概念。
在对责任竞合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后可发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仅仅指的是两种责任并存,具体的处理方法还需依据情况而定。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发生以后,当事人所具备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以及违约责任请求权所请求的利益形态主要分为三种:
第一,两个请求权所请求的利益出现了重合。比如,在保管合同或类似合同中,倘若保管人对保管物进行了非法处分,那么此时保管人就违反了相关义务,即对他人之物进行妥善保管的约定义务,不仅给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带来了损失,还对受害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定义务造成了侵犯,使受害人现有利益遭到了损失。由此可见,保管人所侵犯的现有利益以及所侵犯的期待利益都在该保管物上进行了集中,与此同时,这两种利益是不能进行区分的,因而两种利益就出现了相互重合的情况。
第二,一个请求权的请求利益包含着另一个请求权所拥有的请求利益。比方说,消费者到宾馆就餐以及住宿,那么服务提供者就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即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进行合理保护。倘若此时服务提供者故意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造成损害,那么服务者就对人身不可侵犯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违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消费者而言,人身不受侵犯的法定义务并不等同于消费者人身受保护的义务,但消费者人身不受侵犯的义务必然包含在消费者人身受保护的义务里面。因此,这两种义务不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第三,两个请求权所请求的利益是互不包容、相互独立的。比如,热水器的售卖者并未对注意事项进行告知,这样有可能给消费者的期待利益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在第一种形态下,两个请求权所请求的利益是重合的,倘若同时对两种责任进行请求,那么受害人就可从中获得双倍的利益,这是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的。此时,就需依据竞合原则来进行处理,即受害人只能对其中一种请求权进行行使,而针对未重叠的部分,就可依据其性质对相应的请求权进行选用。在第三种形态下,因为各个请求权处于相互独立的关系,倘若只允许受害人对其中一种请求权进行选择,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利益无法得到合理补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需允许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权而得不到完全补偿时,能对另一种请求权进行主张[3]。
4.结语
综上所述,在责任方式的产生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造成责任竞合的一种行为既具有双重违法性,也具备双重侵害性,其所带来的损害后果也是多种多样的。倘若仅仅依靠一个诉讼以及一种请求权的实现去对责任竞合造成的后果进行有效解决,这样难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因此,为了对现存于这一制度中的问题进行合理解决,我们就需运用唯物主义分析法对生活中的问题进行仔细分析、解决,并从多角度、多方面入手对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使公民、集体以及国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最终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李琳.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J].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01)
[2] 樊静.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则酒店合同纠纷引发的思考[J].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0(04)
[3] 李国赓,王亚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力量——论司法鉴定在化解医患矛盾中的作用[J]. 中医药管理杂志.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