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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有关商法问题初探

2014-10-20陆佳君

卷宗 2014年9期
关键词:余额宝研究

陆佳君

摘 要:近几年,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我们的生活习惯正在被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创新金融业务悄然改变,甚至是影响了经济发展格局,并展现出了强大的市场空间和潜力。作为新型产物的余额宝,在受到人们热议追捧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进行法律定位、填补我国法律空白的问题,至今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调整电子商务方面的问题。本文从余额宝带来的新法律现象入手,对余额宝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并对下步立法和余额宝的发展方向提出可行性的分析。

关键词:余额宝;商法问题;研究

1 余额宝概述

2013年6月,阿里巴巴集团的余额宝一经推出在市场引起了广泛议论,社会普遍认为这将对传统金融界带来致命的冲击,并进一步改变未来金融市场。余额宝在 2013年6月13日正式上线,到目前为止,余额宝的客户累计已超过8500 万,累计申购的货币基金则超过3000亿元,俨然已经成为了我国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和货币基金,面对巨大的利润驱使,类似余额宝的金融理财服务像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众人面前,而由这一新事物引发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值得我们深思。

对投资者来说,余额宝提供了更多的理财选择,不再仅仅局限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而且存入与转出完全可以动动手指在网上实现,省时省力,极大改变了以往在银行排队等号的现状。对银行来说,余额宝的高回报率、高流动性和低成本的确构成了较大的威胁,人们将大量资金存入余额宝,银行的资金便大量流出,对于靠存贷差生存的银行来说,这个打击无非是致命的;对监管机构来说,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开立账户的余额属于备付金管理范畴,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对于备付金账户和基金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还存在监管空白,如何进行跨界监管是监管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2 余额宝的法律分析

余额宝作为一项理财产品,其本意是好的,在积累社会闲置小额资金的同时,还能给投资者以相应较高的回报,并与其他产品相比有很大优势。但是在执行中我们不难发现,余额宝的使用环节存在一定法律空白。第一,余额宝这项理财产品的合法性尚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余额宝自面世,虽然发展一直较快,但是其合法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也就是到目前,一直没有一份立法文件确保他的合法性。第二,使用者账户资金被盗后,有谁负责相关责任。尽管阿里巴巴曾经承诺如果账户内资金被盗,那么余额宝将全额赔款。但是仔细的使用者应该注意到,该项承诺是有特殊条件的,即保证资金的丢失不是由于我们的误操作,不是金融机构相关原因,同时确认是否需要赔偿也得看余额宝自身的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钻了法律的漏洞,因为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余额宝最终还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第三,余额宝将用户投入的资金进行基金购买,其基金销售行为是否合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如果商业银行、证券机构、期货机构等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那么需要向相关部门取得资格,不得擅自进行销售。显然,支付宝是没有这样的销售资格的,但是,支付宝将此种销售方式创新为直销,这样,其销售行为便显得有理有据。

3 余额宝未来发展方向

3.1 完善立法,拓宽余额宝发展道路

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法制原则是内在要求。余额宝作为一个新型的衍生理财产品 ,相对于其他理财产品来说,他有其独特的优势,例如可以随时消费支付、收益可以当天结转等,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尚且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余额宝的立法文件,这就使得部分余额宝用户在使用该产品的同时又担心是否可以长久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限制余额宝的前进道路。众所周知,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者是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监管,都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通过立法,用户可以明确该理财工具所属的行业性质及其规章制度、明确其业务范围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通过立法,大众对该产品更明了。要想让余额宝的监管政策更完善,立法是第一步的,只有通过国家明文立法,这样才可以让用户免去后顾之忧,才可以更好的为余额宝的发展创造有序的网络环境,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3.2 加强监管,保障余额宝发展环境

监管的目的不只是在于防控风险,监管的更大目的是服务社会,要让大家觉得此项监管有意义、有必要。对于余额宝的监管,其意义也是如此,我们的监管措施一方面要防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要给用户带来较好的使用效果。对于网络理财产品的监管,网络设施的建设以及网络信息的共享显得尤其重要,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还应该做到统一设计、统一规则、统一实施,只有三统一,才有可能让余额宝在更透明的环境下运行,才能让监管更有成效。

首先,不管是把存款用于股票或是用于购买基金,余额宝机构都应该公开,在这方面是值得监管部门严以监管的。其次,,对于存入资金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我们应该学习美国,加强对投资标的风险和流动性的要求,对于货币基金、股票或银行利率的期限、投资比例及其他应该公开的数据,应该定期公开。再次,企业要自律并主动参与监管。最后,要加强对网络系统跟踪链接的监管,切实保障使用者的权利和利益。

3.3 多方合作,搭建余额宝发展平台

余额宝一项全新的互联网基金业务,该项合作有利有弊,利之处在于利息高于银行利息,弊之处在于没有相关立法,出现问题时无法追究明确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就会有越来越多的机构效仿互联网,时间久了,余额宝的优势就会消失,要想保持现状并有一定的发展,那么余额宝就应该寻找更多的合作伙伴,我们应该意识到余额宝再发展也取代不了银行,因为余额宝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好有赖于银行,如果没有银行的系统,余额宝也无力回天,因此,我们应该在余额宝与银行之间搭建平台,探讨适合二者共赢的方式,让二者更好的共存,最大化的利用好双方的资源。

4 结语

余额宝在方便公众生活的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投资平台。面对这一新兴事物,相关法律法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之处,为此,要深化对余额宝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法律,切实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加文献

[1]曹乘瑜,余额宝尚不能威胁第三方销售[N].中国证券报,2013-06-08,(A 10)

[2]曹淑彦,余额宝引爆概念股互联网搅乱财富管理江湖[N].中国证券报,2013-09-41,(A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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