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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制度将改变市场格局

2014-10-20

中国证券期货 2014年10期
关键词:做市商交易商债权

日前,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期货公司创新发展提供了参考。在9月17日举行的“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研讨会”上,多位业内人士对《意见》中的“支持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和“探索交易商制度,培育专业交易商队伍”进行了热议。

《意见》指出,有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可以通过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其增强资本实力。

目前国内几家交易所正在积极准备、争取尽快推出期权产品,未来一段时间,期权将成为中国衍生品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并将成为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对于期权将采用何种交易制度,市场多数分析认为,做市交易制度是最好的选择。而此次《意见》也明确指出,探索建立以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为目的的专业交易商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和产业客户在风险隔离、防止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发展成为专业交易商。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意见》内容来看,期货公司作为做市主体的可能性不大。监管层一再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在承担做市主体时要风险隔离,表明子公司更适合作为做市商;其次,产业客户本身具有的现货优势,也更比金融机构适合承当做市商职责。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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