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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法治教育中法律信仰培育之我见

2014-10-20董蕙敏

文教资料 2014年16期
关键词:信仰法治法律

董蕙敏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一、法律必须被信仰——法治应有之义

高校法治教育是我国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何谓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的两层含义,即法治的两个条件或标准:“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法治是具有立法主体资格的主体制定和颁布的良好的法律,得到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普遍服从的过程。

要实现法治,理念必须先行。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所表现出来的高度信任和理性推崇,是社会公众在对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发自内心的对法律制度的一种认同感和依归感。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只有信仰法律,人们才能自觉守法、依法办事。

法律信仰应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高校法治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在校大学生讲授基本法律知识,传送法治的基本精神,教授他们明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对公平、正义、效益、秩序等价值具有的积极保障作用,从而培养大学生养成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良好行为习惯,进而在他们心中确立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最终形成自然而然的敬法之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高校领域的法制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能够满足当前高校发展实际并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法制体系。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已制定了《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及一系列条例和实施办法,在数量上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从上述法律的实行情况看,各高校通过开设普法课程,开展“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在高校法治建设上取得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如何使学生懂法,从而能够守法、用法,是高校法治教育的目标;使学生拥有法律信仰,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是高校法治教育的关键。

二、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已深入人心,作为未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大学生,很有必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这种必要性或者重要性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一)法治信仰是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十八大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可以看出,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作为祖国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接班人应树立法律信仰,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不断奋斗,这样,才能使我国发展成为富强、文明、和谐的国家。

(二)大学生正处于树立、形成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的关键时期。

青年时期是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基本形成的时期,大学时期尤为重要。在高校学习期间,学生一般会形成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较成熟的认识,形成稳定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所以,高校教育在人才教育中占据重要位置。向社会意识和世界观趋向成熟的大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科学的、先进的、正确的法治理念教育。一方面,逐步把法律的要求内化为主动意识,养成接受法律检验、维护法律尊严、遵从法律约束的自觉动机和行为规范,成为坚守法律行为的模范。另一方面,大学生在就学期间及至成为社会普通成员,一旦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意识,确立了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观念,其自身的社会行为必将自觉地、或潜移默化地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成为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观念的传播者,成为促进国家法制化进程的积极有力的推动力量。

(三)树立法治信仰是大学生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发展得更丰富和完善。因此,如果高校学生具有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则其在社会之中必将如鱼得水,获得更多发展和进步的空间。

三、高校法治教育中法律信仰培育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法治教育,本来指的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或专业素质。虽然非法科的学生中许多人将来并不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但他们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阶层,必须具备与他们所具有的文化水准相称、与他们将来从事的职业相称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信仰,这不仅是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要求,而且是高校大学生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因此,高校法治教育中法律信仰培育的工作对象是全体在校学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法学或有关法律专业的部分学生。

(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原则。

马克思主义认为理论必须和实践相结合。一方面,实践只有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才能达到改造客观世界的目的。另一方面,理论只有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

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原则是指进行法律信仰的培育要把法治观念和法律规范的教育与参加社会生活的实际锻炼结合起来,把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与培养法律行为习惯结合起来,使他们言行一致。

(三)长期性原则。

从1986以来,我国已完成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现在正经历第六个五年的普法教育。长期的全国普法建设,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了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了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氛围的形成。同时,通过深入扎实的法治实践活动,强化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青少年是普法对象的重中之重。我国的高校法治教育是从1986年国家教委做出在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决定后开始的。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不断丰富与发展,我国的高校法治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高校更是成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力量。人们的法律信仰不是在短期内能够树立的,它必须通过长期实践才能逐渐形成。因此,高校应当坚持对大学生进行目标明确而持续的法治教育活动,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应当系统有效地开展,并贯穿高等教育的始终。

四、高校法治建设中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着力点

(一)必须始终秉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教育理念。

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体现在高校法治教育中,就是要理顺管理者、教职工和大学生之间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法治教育应唤起大学生对自身法律素养的关注,提高个体对法治价值的思考、判断和实践能力,唤起学生的法律意识。依法治校,就是要求高等学校的广大师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靠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学校事务,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做到合法、民主、科学管理学校,推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依法治教已经成为国家管理教育的基本方针,而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在高校管理的必然选择。

如英国大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可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信仰需要实践的印证与支持,如果大学生在学校接受的法治理念,培养的法治情感信仰,得到了社会现实的支持,从而让他们确实感受到法律的至上权威、公平和正义,以及法治所带来的良好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和谐,那么他们的法律信仰就会更坚定,从而做出更积极的社会行为。

(二)始终坚持高校德治与法治建设并重方针,以德促法,培育法律信仰。

道德和法律是调节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机制,两者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从当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践来看,思想道德课与法律基础课被合二为一了,但其意旨不是法治教育从属与德育教育,而是要实现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的协调配合,更是强调道德对法律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强调道德对学生法律信仰形成的“内化”作用。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两者对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不同作用。道德通过普适性价值观的渲染和高尚情操的引导使学生自觉遵守社会的法律法规,法律通过强制规范学生的外在社会行为践行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因此,高校法治教育应当找准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的契合点,努力将高校法治教育提高到与德育教育并重的地位。

(三)加强更专业化的师资力量建设。

目前我国高校非法学专业法治教育主要依托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而这门课的任课教师基本上都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由专门的法学教师担任的很少。

因此,需要教育管理部门给予重视,为高校提供资金,集中培训出一批法律专职教师或者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充实高校的法律教师队伍。

(四)丰富高校法治教育的形式,培育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的形成依赖于主体社会实践及其对法律的体悟。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期,更需要引导,使其对法律产生兴趣,最终形成法律信仰。在法律课实践教学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如邀请法官、检察官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播放法律微电影,渲染法律思想;开展“法庭进校园活动”;模拟法庭比赛;参观监狱,等等。这些活动既有利于学生将学到的知识带到实际生活中去观察、体会、再认识,又能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进而增进对法律的了解。

“法治,终究是一条用信仰和信念铺成的路”。只有当法律成为学生的一种社会信仰,它才能使大学生由内至外地尊重法律,从而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展开实践活动。因而,只有将大学生塑造成拥有法律信仰的理性主体,才能符合现代性的应然要求,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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