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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14-10-17刘素君田雅倩

企业导报 2014年13期
关键词:教师资格刑事诉讼法犯罪

刘素君 田雅倩

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时代特征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对失足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目前的现状表明,在具体实施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在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正常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本文拟对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作一初步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确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一)符合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社会和谐的需要。在社会急速发展背景下,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尊严及个人发展方面具有重要应用价值。此外,“少年强,则国强”的口号也表面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强大的重要支撑力量。而21 世纪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势头,并且呈现出低龄化、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残忍化、团伙化等特征。如何进一步有效地预防、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我国当前的重要课题。

(二)符合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需要。2010 年8 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六部门《若干意见》”) 要求: “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行政处罚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录。”根据这一意见,不仅要求试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灭制度,还要试行未成年人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截止

2010 年3 月全国“两会”召开时,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对91 名未成年人的相对不起诉记录采取了限制公开措施。其中,顺利就业的52 人,顺利续学的37 人( 已有7 人被大学录取) ,顺利出国的2 人。之后,山东省德州市及青岛市、山西省太原市以及贵州省瓮安县等地方也作了探索。这些地方的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有关机关不仅联合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而且还在具体的案件中大量适用,效果较好。由此说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缺陷

首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的责任范围规定模糊,适用范围狭窄。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那么,未成年人因过失犯罪、初次犯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即终止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否封存,该法沒有规定。其次,对泄漏未成年人犯罪封存记录的行为缺少惩治规定。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在司法实践上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官方档案,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行为的处罚规定,从而导致大量媒体恶意报导,给涉罪未成年人带来心理阴影,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最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现有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如我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再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于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公司法》、《医师法》、《证券法》中也有因犯相关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一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予注册医师、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的规定。不同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行事,最终使得未成年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关于完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想

(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管。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之后,一是应将所有涉及未成年犯罪记录之材料统一交由公安机关保管。二是完善保密责任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造成失密的实行严格问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三是制定相关规定,对媒体、网络网站大量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或者恶意泄漏涉罪未成年人信息的行为予以处罚,制止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二)缩小查询机关范围。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封存”仅仅是“限制定罪记录的查询”。然而,依照我国当前有关升学、就业、参军政策,可以查询的机关恰恰是与未成年人升学就业参军等息息相关的机关,此点似乎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意不相符合。

(三)完善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注重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减少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要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制度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统一体系,使三者配合互动、运转协调,发挥最大的制度合力。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常是指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制度。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形式列明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与之前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确立的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相对应,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我国正式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时代特征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对失足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刘清生:《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冲突与弥合: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未来走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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