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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10-17王蓓

企业导报 2014年14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

王蓓

摘 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国家宏观调控、收入调节的重要手段。本文从个人所得税制度、法律环境、征管手段与信息化制度为出发点深入剖析我国个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对策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1)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模式的缺陷。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收方式,针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及纳税办法。市场经济的发展使高收入者通常掌握更多的经济和社会资源,可能利用税法的漏洞将其收入分解进行多次的费用扣除,而作为中低收入阶层的工薪族,由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在工资还未到手的情况下就已经被扣缴税款。(2)课税单位和税收项目滞后于经济发展。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以分类征收为前提,以个人收入为单位进行征收。此制度下划分的分类项目并不合理,且设置了相当高的边际税率,却对资本所得和偶然所得轻赋税。(3)税率结构与税基级距设计过于繁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在设计上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工资薪金的边际税率过高、累进税率级距较多,违背了低税率、宽税基的原则。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并未区别对待,同为劳动所得的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却适用不同的税率。(4)缺乏动态的费用扣除调整机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跟不上瞬息变化的经济发展步伐,存在着弹性太小、费用扣除标准敏感度不高等问题。费用扣除标准在通货膨胀日益显著,物价水平持续上涨的大环境中,并未及时与消费支出水平同比例增长,给中低收入者带来税收压力。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虽经历了三次调整,但仍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环境存在的缺陷。(1)缺乏有效的征管法律约束。个税征管法律尚有欠缺,征管措施范围不全、法律威慑力不强。 (2)纳税宣传不到位,纳税意识淡薄。从纳税人自身来看,大多数公民法制观念不强、纳税意识薄弱。“纳税光荣”被熟视无睹,害怕纳税、不情愿纳税是人们的普遍心理。我国政府对税收用途公开的透明制度还不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思想培训和纳税引导不到位。(3)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许多纳税人以隐性收入、地下交易的方式躲过税务机关的视线。而且税务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工作作风不正,导致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时常发生。(4)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权限存在问题。我国东部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的优势,经济发展比中西部快,收入消费水平也较高。相反,西部地区生产力滞后,现行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也高于其消费水平,一二三线城市的收入与消费水平也不同。作为立法权在中央的共享税种,个人所得税可以下放权限让各地政府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浮动调整费用扣除。

(三)征管手段与信息化制度不健全。(1)缺乏健全的收入监管体制。由于征管手段落后、工作任务繁重,在对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收入监管方面并未取得明显的成效。税务机关监管的“手”无法触及名目众多的现金交易现象,而对纳税人资料的缺乏也影响了税务稽核的准确性,尚不完善的申报审核流程也难以保证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真实性。(2)各部门信息交换不畅。税务部门受目前体制约束,征管所需要的许多信息无法获取,征管效率很低。(3)纳税服务质量与税务执行效率亟待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较低、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较差。大部分办税工作人员并非具有税收相关专业背景,庞大队伍带来的巨大办公设备支出也增加了征税成本。税收执法时征管人员的随意性较大,时有发生违法违规操作、收取贿赂的现象。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逐步转变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1)由分类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转变。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无法促进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给征管工作也带来极大困难。鉴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影响,有必要采用过渡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既适应增加个人所得税税收弹性,又遵循了循序渐进的改革原则。(2)调整税率结构,拓宽税基。有学者提出实行平税制度,对所有课税对象实行统一税率,能刺激投资又计算简便。笔者认为,当前纳税人群体以工薪阶层为主,财产性所得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极小,采用平税制度会使财政收入在短期内急剧减少,出现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经济发展趋势,选择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的劳动所得实行宽税基和低税率的累进征税方案是可行的。(3)建立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了有效保证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发挥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功能,免征额实行灵活变动、及时调整,将费用扣除指数化和动态化管理。各地区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考虑不同行业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差异,免征额实行差异化规定。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律制度。(1) 建立税务代理和税务稽查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未来税收征管模式应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税务稽查为保证,以税务代理为手段。税务代理制能够使纳税人轻松地办理纳税申报,也能帮助税务机关查找税源、减轻征管的工作量。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务稽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加以处置。 (2)加大纳税宣传,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公民通常希望享受更多权利而不想承担必要的义务。加强对纳税知识和法律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设施资源的建设,让更多的纳税人从思想上转变纳税观念是将征管工作由被动化为主动的前提。(3)加大对隐性收入的征管和处罚力度。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加强对高收入者隐性收入的征管十分必要。在倡导使用银行卡、限制现金消费的基础上,可以为公民建立专用的经济证,建立收入来源的档案资料,实行实名制的储蓄、交易、消费制度。同时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核查,监控各种渠道的收入所得。

(三)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信息化体制。(1)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身份证制。可以推行类似于信用卡的纳税身份证制,对于信用良好的居民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给与一定的奖励;而对于有偷逃税款行为纳税者,适当限制其经济活动范围。纳税身份证依托信息化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并按照“一户式”的储存要求,采用主卡和副卡的方式关联家庭成员,切实地监督每一位有收入的居民依法纳税。(2)建立信息共享化的税务监控机制与配套措施。鼓励刷卡消费、转账交易,缩小现金使用范围是改革的第一步,需要市场主体和银行的配合。不同银行、商家在此基础上联网,并与税务执行部门信息共享,个人的收入状况才能透明地置于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同时,重点加强对奢侈品、房地产及汽车等高收入行业的监督,实名制消费、实名登记大额财产。(3)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在纳税人预缴税款时,税务机关需引导和配合纳税人;而在后续的年终清算时,税务机关务必认真稽核,以明察秋毫的态度协助纳税人,落实“多退少补”的税收政策。在税务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建设上,需要定期对办税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纳税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快递等方式,构建一套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纳税平台和便捷的咨询、建议途径。

参考文献:

[1]王顺吉.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J].中国校外教育(基教版).2012(3)7

[2] 孔艳艳.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世纪桥.2012(1)146-147

[3] 王颖.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29(7)54-55

[4] 辛媛莉,谢胜男.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3)1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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