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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2014-10-17何伍荣

中国检察官 2014年9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侦查人员

文◎何伍荣

当前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文◎何伍荣*

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的侦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了冤错案件的发生。这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公信力,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笔者对近年来刑事案件(含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剖析,寻找对策,以期对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存在的问题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侦查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正在发生着质的改变。然而,在执法办案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等错误观念和执法陋习依然存在,导致在办案时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重视其无罪辩解,不重视证据的合法性,不重视综合全面的搜集固定证据,从而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如某侦查机关在侦查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时,对刘某某决定立案并刑拘13天后才将其送到看守所羁押。导致这13天在非法定羁押场所取得的所有口供依法予以排除,加之刘某某又翻供,称自己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使其以后的有罪供述的证明力也大打折扣,而其他证据又不够充分,最终导致法院宣告刘某某无罪。

(二)言词证据的违法取证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对取证的合法性不够重视,侦查中违法取证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主要证据被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认定。一是在同案中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由相同的办案人在同一时间“分身”制作的现象十分严重。如张某等受贿一案,侦查笔录显示相同的办案人员在相同时间不同地点对同一嫌疑人进行讯问。被律师当庭提出异议,使出庭公诉人员十分被动。二是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上侦查人员没有签字的情况比较普遍。三是同一案件的不同证人或不同犯罪嫌疑人对同一情节的电子笔录中有明显的复制粘贴痕迹,甚至有明显违法取证的现象。如马某、王某贩卖毒品一案,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起诉了6宗犯罪事实,经法院审理认为: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的供述有明显的粘贴痕迹,两名被告人对同一事实的供述一字不差,甚至连标点符号出现的错误如“,”或者“。”都惊人的一致,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只以最后一次抓获被告人时搜缴的毒品数额认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作出了判决。而在侦查王某等受贿一案时,在退查阶段,侦查人员将证人刘某在原卷中的笔录更换了一页,审查人员并未发现。法庭审理时刘某称:侦查人员来找她拿出一页写好的笔录让她签字,她签字后侦查人员就将原来的一页撕碎后扔入垃圾篓。侦查人员走后她捡起纸片粘好并交给了法庭,经查这正是原来被更换的一页笔录。公诉人只能建议法庭将此份证言作为非法证据依法排除。四是讯问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某县办理的赵某某等盗窃案、文某某故意伤害案等案件时,均有讯问或询问未成年人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五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反映讯问(询问)时间过长,有变相逼供的嫌疑。

(三)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方面违法现象较多

一是继续盘问(俗称留置)时间过长。根据《公安机关关于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时间一般为12小时,确实难以证实或排除其违法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内仍确实难以证实或排除其违法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实践中变相延长的情况比较普遍。二是依法不应当延长拘留期限的,延长了办案期限。刑诉法第89条规定:需要逮捕的案件拘留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实践中很少有3日内提请逮捕的,很大一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却超过了7日。实际上是一种为争取办案时限而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剥夺。三是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退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甚至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如某县办理的强某某、田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在检察机关退查后,公安机关因证据变化认为田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强某继续移送起诉,而将已经逮捕羁押130余天,依法应当移送不起诉的田某某释放,却未向田某某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导致田某某的家属多次上访。

(四)现场勘察不够规范、细致

现场能够发现许多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性证据,对最终定案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察时,往往由于程序不规范、勘察不细致,导致主要证据丧失证明力或失去条件而无从查找,最终导致案件难以认定。如赵某故意杀人一案,赵某为报复前女友,在女友房中倒洒汽油,后导致女友被烧死。但火是如何点燃的?赵某称是房子里的火炉中溅出火星所致,而在场的唯一证人即死者的弟弟称是赵某用火机点燃的,那天死者房中根本就没有生火。现场勘察记录火炉内无任何炉渣,如果属实则能够证明赵某供述是假,一则证明其直接故意杀人,二则证明其属投案,但不能认定为自首。在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照片中明显看出火炉内有炉渣。案件的重要情节无法认定。

(五)书证、物证的搜集不够规范、全面

书证、物证属于客观性证据,其证明力高于言词证据,应当引起办案机关的高度重视。而事实上,在搜集这些证据时却往往由于程序不合法或搜集不够及时全面,给案件认定带来极大困难。如某县在办理刘某诈骗一案时,一是搜集的银行账务往来票据,没有何人、何时从何处提取的记载。二是搜集的往来票据又非刘某和被害人的名字,那么账务单据上体现的人与刘某及被害人是何关系,又没有调取任何证据来印证。导致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六)调查取证不够及时、全面,影响案件质量

由于侦查中对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考虑不够,导致了案件具体情节认定上的困难。如李某某、杨某故意杀人一案,杨某供述作案后将被害人的钱拿走,案发前曾经两次预谋杀害被害人,李某某供述中却未涉及拿钱情节且仅供述一次预谋杀人未得逞,口供之间的矛盾未及时排除,对后面的起诉、判决带来很大困难。又如海某某、惠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公安机关在取保同案犯刘某某(惠的妻子)时,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使得刘某某被取保后在逃。而在讯问刘某某时也没有问道其丈夫是否知道她贩卖毒品,造成对惠某某定罪的很大影响。

(七)对案卷材料、主要物证等管理不善,导致丢失,严重影响案件的认定

刑事案件的管理应当是十分规范的,但实践中由于案件管理不善,造成案卷材料、主要物证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如贺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由于贺某某是作案18年后被抓获归案的,案卷材料几乎全部丢失,给案件的认定带来很大困难,法院审理时几经波折,一审判决作出后近三年后才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八)刑讯逼供问题仍然严重

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们刑事侦查活动的痼疾,其危害性无需多言。近年来,尽管此类现象有所减少,但问题依然不容忽视。有的案件中明显有刑讯逼供的问题,有的虽然不能确定但有明显的刑讯逼供痕迹,无法排除其可能性。这些证据在审查认定时都依法应予排除。有的虽然排除非法证据尚显得理由不够充分,但足以使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产生动摇。如韩某故意杀人一案,口供是案件的主要证据,由于是投毒案件,其他客观性证据很少。在省高级法院办案人员讯问韩某时,韩称其以前的供述均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且让办案人员查看了她的伤情:身上多处伤据称是电警棍和烟头形成。省高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法医对韩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认为不能排除韩某身上的伤痕是电警棍和烟头形成的可能。法院将韩某的所有供述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宣告韩某无罪。

(九)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执行不力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等重大案件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讯问时应当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实践中此项工作却执行的很不到位。有的讯问多次却只有部分甚至只有一次录音录像;有的一次也没有;有的不是同步进行,有明显的剪辑痕迹;有的按照讯问前拟定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有明显的“彩排”痕迹;有的有声无像;有的有像无声;有的甚至直接能反映出侦查人员诱供、逼供等违法情节等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客观地讲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尚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特别是侦查人员,对程序违法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鉴于此,办案人员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筑牢严防冤错案件发生的思想防线。侦查人员作为刑事案件最基础工作的实施者,更应当牢固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意识,只有侦查环节打好扎实的基础,才能保证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一旦基础工作出了纰漏,就会给起诉、审判工作埋下隐患,甚至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二)增强办案人员严格执法的责任心

实践中,各个不同办案环节的司法人员在面对问题时转移矛盾、推诿责任的情况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归根结底是责任心的问题。办案质量是刑事工作的生命线,案件质量关乎当事人的人权,关乎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每一位刑事工作者都应当充分认识自己的职责所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倾听不同的意见。要正确面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既不要推卸责任,也不能回避矛盾,更不能心存侥幸,降低证据标准。

(三)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客观的讲,当前司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在很多方面都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侦查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有的是人员紧张,因此大量出现办案人员“分身”的问题,协警办案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是从事刑事工作人员稳定性不够,出现大量的新手办案,有的侦查人员连起码的刑事侦查规则都不懂,更不要说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取证了;有的是领导层面的执法者不尊重客观规律强行施加压力,比如所谓的“命案必破”,难免造成一线侦查人员过大的心理压力,或者在急功近利的思想下,导致错案发生。但大多数问题还是执法人员本身的业务水平不高所导致。因此要下大力气提高刑事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通过知识竞赛、专题研修、专案研讨、实战演练等多种岗位练兵活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

(四)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

当前,涉法上访情况非常严重,这里有执法偏差导致的原因,也有群众对执法不理解的情况,但归根结底是司法权威不够、公信力不足。当然,首要的问题是要解决司法层面的问题,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司法机制,通过严格公正的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但从另一个层面讲,要加强普法教育,要让全社会守法、崇法、信法,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理念根植于全民之心中,而不仅限于司法人员。从而解除司法人员怕闹访、缠访,怕被怀疑以权压法、以钱卖法的心理。解决了司法人员心理上的后顾之忧,才能更加促使他们在执法中能够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公正无私,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五)确立严格的措施保障侦查工作的依法进行

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固然很多,但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因此,一是要建立科学的侦查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特别是对个人原因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甚至发生冤错案件的要有明确可行的惩治措施。如对出现不规范侦查行为的、对证据被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对因侦查活动违法造成案件降格处理、存疑不诉、宣告无罪的等情况,要有明确的惩治规范。二是加大对侦查活动监督的力度。一方面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协作配合机制,另一方面要使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有一定的强制性,否则你说你的,我做我的,监督形同虚设。三是完善对刑事工作的人财物的保障。一方面要加大科技投入,要尽快从一张纸、一支笔的落后侦查模式中走出来。要使侦查人员有条件在办案中获取更多的客观性证据,如痕迹检验、信息化手段的广泛应用。另一方面要保证侦查队伍的稳定,尤其是要注重新老交替的有计划进行,在侦查人员的数额配备上要有足够的保证。要从提高待遇、解决后顾之忧等方面入手真正做到拴心留人,使那些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同志心甘情愿地投入刑事侦查工作。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7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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