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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实证研究

2014-10-17李云

中国检察官 2014年9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强制措施立案

文◎李云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实证研究

文◎李云*

侦查监督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查办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涉及到侦查监督业务的条款非常多,各项修改对侦查监督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逮捕条件和程序,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加强诉讼监督等方面的新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从公安数据的角度分析侦查监督的空间

以某山区县为例,该县公安局仅有156名干警,全体干警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连续三年获得地市级案件质量考评第一的好成绩。

(一)破案、侦结情况

2012年该县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486起,破案、侦查终结273起,占立案数的56.2%,撤销案件12起,占立案数的2.4%;在侦案件201起,占立案数的41.4%。数据表明,一半以上的案件都能当年侦查终结,四成左右的案件正在办理,撤案率比较低。从撤销案件类型分析,涉及合同诈骗立案标准未达到2起,涉及未成年人盗窃2起,误报盗窃案件4起,轻伤案件和解4起。数据表明,公安机关在轻伤害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未成年案件的处理上有自主权。

(二)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012年该县公安机关立办刑事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186人,因2人在逃,实际采取强制措施184人。其中,刑事拘留82人,占实际采取强制措施人数的44.6%;决定取保候审51人,占实际采取强制措施人数的27.7%;决定监视居住51人,占实际采取强制措施人数的27.7%。数据表明,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采取的主要强制措施,决定取保候审和决定监视居住的采用率分别接近三分之一。

从刑事拘留措施的变更来看,一是以报捕与未报捕区分,刑事拘留后报捕63人,占刑事拘留人数的76.8%,刑事拘留后未报捕19人,占刑事拘留人数的23.2%;二是以捕与不捕区分,在刑事拘留后报捕的人数中,逮捕58人,占报捕人数的92.1%,不捕5人,占报捕人数的7.9%;三是以逮捕与其他强制措施的采取区分,刑事拘留后逮捕58人,占刑事拘留人数的70.7%,刑事拘留后变更取保候审15人,占刑事拘留人数的18.3%,刑事拘留后变更监视居住9人,占刑事拘留人数的11%。数据表明,刑事拘留后提请检察机关逮捕是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的首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准确率高,检察机关做出不予逮捕决定的不到报捕的10%。同时,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比例仍分别占10%以上。

(三)采取强制措施的罪名

首先,从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的罪名分析,盗窃4人,信用卡诈骗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人,交通肇事2人,敲诈勒索1人,故意毁坏财物1人,寻衅滋事1人,故意伤害1人,投放危险物质1人,数据表明,侵财型犯罪居绝大多数;其次,从刑事拘留后变更为监视居住的罪名分析,盗窃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人,敲诈勒索1人,故意伤害2人,交通肇事1人,聚众斗殴1人,强奸1人,数据表明,侵财型和人身损害型呈均等之势;再次,从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取保候审的罪名分析,故意伤害12人,寻衅滋事10人,盗窃6人,交通肇事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人,诈骗3人,非法持有枪支2人,过失致人死亡2人,危险驾驶2人,敲诈勒索2人,信用卡诈骗1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人,非法拘禁1人,数据表明,轻伤害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侵财型案件比重较大;最后,从公安机关直接决定监视居住的罪名分析,非法持有枪支14人,故意伤害14人,盗窃4人,信用卡诈骗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人,聚众斗殴2人、交通肇事2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人,诈骗1人,敲诈勒索1人,容留介绍妇女卖淫1人,强奸1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1人,数据表明,公安机关集中收缴枪支行动中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轻伤害案件、侵财型案件是主要类型。综合分析,公安机关对侵财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伤害案件、非法持有枪支案件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的较多。

(四)移送起诉情况

公安机关立案184人,移送审查起诉160人,占立案数的87%;正在办理21人,占立案数的11.4%;犯罪解除3人(系未成年人),占立案数的1.6%;没有拘留后或逮捕后未移送起诉的案件。数据表明,公安机关统计的案件数和立案人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犯罪解除人数和撤销案件所涉人数统计不一致,有待比对分析。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数,还是正在办理的立案人数,都占有一定比例,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数字。

二、从检察实践的角度分析侦查监督的重点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是一个山区小院,有在编检察干警35名。2012年,该院开展立案监督13件13人,其中:监督立案8件8人,监督撤案5件5人。从案由来看,监督立案8件8人分别是:寻衅滋事2件2人,贩卖运输毒品3件3人,抽逃出资1件1人,盗伐林木1件1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件1人;监督撤案5件5人分别是:掩饰犯罪所得1件1人,寻衅滋事1件1人,故意伤害1件1人,聚众斗殴1件1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件1人。2012年,该院启动调查机制10件12人。其中,针对侦查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调查2件2人、针对不应该立案而立案调查3件3人均与前述立案监督案件重合。具体分析案件来看,存在四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对寻衅滋事案件的社会影响、伤害程度等把握不准确,存在应立而未立或不该立而立案的案件;二是对盗窃案件有几人共同作案的,存在遗漏案犯的情况;三是对掩饰犯罪所得数额把握不准,存在不该立而立案的情况;四是对故意伤害类案件轻伤标准把握不准,存在不应立而立案的情况。另外,该院还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调查5件次,分别涉及取保候审未按时解除、辩认笔录日期涂改、讯问未成年人未通知监护人到场、未经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后未通知嫌疑人家属等方面。该院还同步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取得了比较好的监督实效。

(一)优化配置、适当分离

湖北省检察系统为破解内设机构林立、官多兵少、监督功能弱化、管理效率不高等现实难题,以“两个适当分离”(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办理职能与案件管理职能适当分离)为主线,积极探索检察职权优化配置规律,推行了内部整合改革试点,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是试点院之一。该院实行了“五部制”,批捕公诉部司批捕公诉职能,诉讼监督部司监督职能。该院采取了由诉讼监督部派驻一人到批捕公诉部专门负责监督工作的办法,业务上由诉讼监督部管理,全程参与批捕公诉部办案,全程履行监督职能。

(二)A角B角、协调配合

案多人少是基层检察院面临的共同难题。从诉讼职能履行的角度,批捕公诉部人员是A角,诉讼监督部派驻人员是B角,是批捕公诉工作的助手;从监督职能履行的角度,诉讼监督部派驻人员是A角,批捕公诉部人员是B角,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助手。为弥补诉讼监督部派驻人员有限的不足,在批捕公诉部内部实行批捕公诉与监督办案的双轨制,即一个案件2人办理,承办人负责案件质量,助手负责诉讼监督,A角B角及时转换。当助手发现侦查监督的线索及时移交诉讼监督部派驻人员,由派驻人员监督立案、监督撤案、启动违法调查机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办结后整理归档,并报诉讼监督部统一管理。这样既整合了人力资源,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又真正实现了刑事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适当分离。

(三)两法衔接、信息共享

为了突破“两法衔接”工作中的瓶颈问题,该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政府专门以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为与各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建立长效联系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持。该院还建立了QQ群,将各行政执法单位、侦查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及联络员加入到群中,方便及时发布“两法衔接”相关文件、政策、通知等。通过协调配合构建了以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例会为主要内容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了办案情况通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咨询机制、线索移送机制和沟通协作机制,形成了“两法衔接”工作的合力。该院还与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达成共识,开展了“两法衔接”案件的移送、立案、监督、指导和行政监察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和侦查机关定期报送上一季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畅通了监督的渠道。尤其在和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中,达成了定期走访公安机关及其下设派出所的共识,检察机关可以随时查阅其信息平台数据和台账,掌握其发、立、破案数;检察机关可以随时到看守所对刑事拘留人数、提请批准逮捕人数、移送审查起诉人数等的数据进行搜集和分析,全面掌握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四)广开言路、汇集线索

为了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的监督渠道少,监督方式单一等难题,该院延伸监督触角,广开言路、汇集线索。一是在乡镇、社区、重点企业建立检察服务站,通过走访乡镇、社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获取监督线索;二是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每年两次征求意见,获取监督线索;三是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举报QQ、举报信箱及当地论坛、政府网站等网络平台,获取监督线索。四是通过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专项监督活动”以及“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安全评估”等专项监督活动获取监督线索。

三、从强化职能的角度分析侦查监督的改进

(一)转变观念

新的形势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侦查监督部门新的职责任务,对侦监工作必须有一个全方位、深层次的认识。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办案与服务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监督制约与配合协作并重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权限意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自觉贯穿执法办案始终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是检察监督的第一步骤,能否把握好这一程序,是能否准确、及时地履行监督职能的关键。因此,无论监督任务多么繁重、监督难度多么艰巨,都要敢于碰硬、敢于监督。侦查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检察人员要理直气壮地履行法律职责,千方百计的提升监督效果。

(二)突出重点

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增强监督实效,突出监督重点。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以罚代刑和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在侦查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错诉漏诉等问题。在实际监督中,要全面调阅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的案件台账,比对台账与信息共享平台信息的差异,监督不留余地;要突出监督立案后撤案、拘留后未报捕、拘留后未移送起诉、逮捕后改变强制措施、逮捕后未移送起诉等案件,监督不漏空间;要善于分析侦查机关立案数与移送起诉数、采取强制措施数与实际看管数、监督立案数与久侦不结数等数据,监督不留死角。要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反应的突出案件和问题为突破口,打开监督的局面。

(三)完善机制

一要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畅通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协调配合、互相监督的渠道。要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为重点,使执法数据真实、完整。二要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凡是立案机关受理的报案、立案、不立案、破案、撤案以及行政处罚等记录和材料,都要在处理后完毕的下一个季度报检察机关备案审查。三要完善巡查检察制度,检察机关随时要深入派出所、看守所、司法所、法庭及行政执法机关的下级单位进行巡查,获取监督有价值的线索。四要完善听证制度,对重大案件或争议比较大的案件进行听证,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立案部门的抵触情绪。五要完善案件跟踪制度,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或撤销的时间、结果以及当事人的反应,提高监督的实效。

(四)提升能力

面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新的形势对侦查监督工作能力提出的新要求,检察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侦查监督人员要熟悉侦查知识,把握侦查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善于通过介入侦查、审查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受理投诉等,察微析疑,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有效纠正违法行为,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侦查监督人员要提高调查核实违法的能力,有效纠正违法,准确认定违法。侦查监督人员要讲究方式方法和工作艺术,善于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处理好加强监督与配合支持的关系,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职能,对侦查监督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侦查监督提供了法律支持。虽然侦查监督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能阻却检察机关强化侦查监督的脚步。在全国正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今天,检察机关要围绕“最大限度的、全面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个目标,践行好“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检察院[4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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