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的策略选择
2014-10-17虞崇胜
十八大以来,本届中央政府重拳反腐取得了明显成效,贪腐官员纷纷落马,民众拍手称快。然而,欣喜的同时,人们对当下的反腐还怀有一些忧虑:这样的反腐会不会因阻力太大而半途而废?如何做到标本兼治,彻底根治腐败?这种担忧背后,牵扯到了反腐败的策略和方法问题。
“赦免贪官”动摇反腐信心
现如今,贪官落马的新闻早已让人目不暇接,似乎只有抓住“大老虎”才能激发人们更多的反腐热情。对于落马的贪官,他们贪腐触目惊心的程度令人义愤填膺。但最近笔者也听到不少对贪官的同情之声和叹息之语:有的说某某如果不走上仕途,完全可以成为一个出色学者;也有的说某某如果不上升到副省级,可能是一个清官,因为他在成为副省级官员以前比较清廉,等等。与这些说法相类似,还有人主张,某些贪官由于原来为国为民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可以酌情予以宽大处理,即“赦免贪官”。
当然,为国为民做出贡献并不是赦免贪官的唯一理由,还有人提出目前腐败存量大,为了减少反腐和改革阻力,对一些贪官可以“有条件地赦免”。但在笔者看来,无论出于什么理由,赦免贪官都是十分有害的。如果真的实行“赦免贪官”政策,不仅会导致民众质疑党和政府的反腐败诚意和决心,动摇执政党在民众心目中的合法地位,甚至会出现挑战其合法性的声音,而且还会从根本上动摇民众刚刚建立起来的反腐败信心,进一步侵蚀社会道德观念,助长社会不良之风,造成腐败继续滋生和蔓延。
必须严肃指出的是,执行赦免贪官的政策必然向社会释放一个非常错误的信号:腐败是可以原谅的,并且是有可能获得法律赦免的。这对社会的是非观念和法律的权威性将造成极大的伤害,社会普遍期待的对腐败的零容忍更无从谈起。曾经犯有腐败行为的人就更有可能铤而走险,而一些原本没有参与腐败活动的个人也可能因为对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的威严产生怀疑而以身试法。同时,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由于反腐机构并不能够保证赦免期之后一定能够及时发现和严惩所有的腐败行为,也会进一步降低百姓对政府和执政党的信心。
至于那种认为赦免贪官可以换取政府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进而有效抑制官员腐败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赦免贪官”与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并没有必然联系。
首先,赦免之后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否真能堵住所有相关的漏洞?官员财产公开只是众多打击腐败行为的措施之一,需要与其他相应的反腐败措施配合才能够发挥作用。如果脱离其周围的制度环境,仅仅以为官员财产公开就是抑制腐败和约束官员的“灵药”,那是治不好“贪病”的。
其次,认为这些贪官会因为之前的腐败行为获得赦免而愿意配合推行财产公开制度的推论也是不能成立的。很难想象习惯了腐败的官员能在赦免之后马上改变其已经内化的腐败行为。因此,赦免贪官并不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必要条件,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实施的关键是合理的制度设计和足够的政治决心。因此,借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需要来论证“赦免贪官”也是不合逻辑的。
什么是“标”和“本”
赦免贪官,看似是一种颇具智慧的反腐策略,但笔者从中看到更多的是对腐败的无奈甚至对贪官的妥协。这种无奈和妥协既反映出贪官数量之巨令人胆寒,也说明我们反腐的方法和效果不尽如人意。对于十八大后的重拳反腐,人们普遍认为这只是治标,治标的目的是为了给治本赢得时间。笔者认为,将重拳反腐说成是只治标不治本,这是对标本兼治的误解或者是错误理解。因此,必须重新厘定标本兼治的科学内涵。
标本兼治,什么是标?什么是本?自古以来,都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有人说,人品是根本,人品好的人不会腐败,人品不好的人才腐败。但是,已经查处的腐败官员,其中多数人过去都是克勤克俭、诚实善良的人,但后来还是腐败了。有人说,制度是根本,只有扎紧了制度笼子,贪官就腐败不了。
然而,改革以来,我们制定了许多官员管理制度,而且一再强调制度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何以腐败还是制止不住呢?有人说,道德是根本,人无德不立,有高尚道德的人,他就能够做到出淤泥而不染,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
但是,已经被查处的许多腐败官员,他们在公开场合,比如在大会上、在报告中、在文章中,甚至在田间地头、工厂学校,到处都留下他们公正清廉、道德高尚的形象,但背地里他们却徇私枉法、贪污受贿、包二奶、通奸,无恶不作。更有讽刺意味的是,有的官员上午还在作反腐败倡廉报告,要求下属们洁身自好,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而他自己下午就因为腐败问题被纪委带走。
其实,腐败的发生,与人性无关,与人品无关,也与道德无关,甚至与制度也无关。腐败不是认识问题,因为腐败官员也都能认识到腐败的危害,有的认识甚至相当深刻,许多官员上午作过反腐败报告,下午就接受别人的行贿;腐败也不是道德问题,因为有的官员表面两袖清风,日子过得十分清苦,但他的腐败行为却非常厉害;腐败更不是人品出了问题,有的腐败分子大家都认为他人品很好,但他就是腐败了;腐败也不是制度问题,诚然,好的制度可以抑制腐败,但不好的制度反而会助长腐败和保护腐败。因此,在反腐倡廉问题上,有必要正本清源,重新厘定“标本兼治”中“标”“本”的科学内涵。
仅从汉语语义上来讲,标与本并没有高下、主次之分。标,既有末端的意思,如末枝;也有顶端的意思,如标巅。标本兼治,主要是强调标和本两方面要相互适应,如刘安《淮南子》中即有“本标相应”之说。因此,反腐败中的标本兼治,关键在于能将腐败现象遏制住,然后逐步清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严厉惩治才能治本
基于以上分析和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可以看出,过去我们所说“标本兼治”并没有抓住根本,因为无论是道德建设或是制度建设都还称不上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那么,什么才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呢?根据古今中外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加之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的现实情况,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就是“重拳反腐”——坚持不懈地严厉惩治腐败。众所周知,导致当前严峻腐败形势的原因,不仅仅是官员个人的素质和道德问题,主要在于没有建成一整套使官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的体制机制。
所谓不敢贪,是就反腐力度而言,如果没有高压的反腐力度,是遏制不住腐败高发势头的,这已被30多年的反腐败实践所证明;所谓不能贪,是就反腐制度建设而言,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从而使腐败难以发生;所谓不愿贪是就道德文化建设,通过廉政文化建设,使官员认识到腐败的危害,进而不去搞腐败。对于腐败高发的国家来说,第一位的问题是如何加大反腐败力度,用强力遏制往腐败的发展势头。
王岐山出席2014年中央第二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时强调:当前目标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保持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的顶风违纪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强化到使所有官员“不敢贪”的氛围。也就是说,在腐败高发的背景下,只有强力遏制腐败势头,营造“不敢腐”的社会氛围,然后才能逐步建立“不能腐”的体制制度和形成“不愿腐”的文化心理。
腐败是世界性难题,相对来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腐败现象相对要轻一些。而发达国家和地区之所以风气好一些,关键在于它们长期坚持对腐败的“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反腐。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贪污腐败行为的处罚普遍比较严厉,对贪污腐败之徒,不管其资格多老,地位多高,退休与否,一旦发现并取得足够的证据,就要将其锒铛入狱。如此严厉的规定,使公职人员在受到不法利益诱惑时都要三思而行,不敢铤而走险。所以,现阶段对腐败现象应加大惩办的力度,用严刑峻法来遏制腐败,不仅要让腐败分子在政治上付出巨大代价,而且在经济上也得不到任何好处,使之真正得不偿失。
当然,发达国家在高压反腐的同时,也加强了制度建设(包括法治)和廉洁文化建设,但第一位的仍然是严厉惩治。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只有在遏制住腐败势头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作用。在腐败高发期,奢谈什么制度和文化建设,那是无济于事的,反而会助长政坛和社会上说一套干一套、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的“假道士”和“两面人”。
有人认为,如果不先抓思想道德建设,不对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就采取严厉的惩治方式,是不是孔子所反对的“不教而诛”?
这其实是误解。我们的重拳反腐败,与历史上的“不教而诛”有着本质的不同。不教而诛,教:教育;诛:处罚,杀死。不警告就处死,指事先不教育人,一犯错误就加以惩罚。不教而诛,其意在诛而不在教,大多使用欲擒故纵的伎俩,即故意制造假象使人落入圈套,然后加以惩处。因此,“不教而诛”在我国古代是遭到大家谴责的公共管理行为。孔子就说过:“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论语・尧曰》)但是,我们当下实行的重拳反腐,与“不教而诛”有根本的不同,因为我们是在多次提醒官员要为政清廉、不要搞腐败的情况下而采取重拳反腐的,所以不存在“不教”的问题。而且,我们的重拳反腐是严格依据法律和党纪进行的,也不存在设计圈套有意使某人落网的问题。
其实,对于腐败行为,不教而诛固然不行,教而不诛更不行。对此,荀况早就指出过:“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富国》)可见,正常的官场生态,应该是既不能搞“不教而诛”,也不能搞“教而不诛”,而是要将惩治腐败的实际行动与其教育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 逐步建成一整套使官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的体制机制。
(作者系武汉大学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反腐败的策略选择
文_虞崇胜